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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资料.doc

    • 资源ID:86447627       资源大小:413.50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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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资料.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发展工业企业政策指南(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进行技术改造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委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政策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经确认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为进项税准予抵扣,其它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正在研究制定中)。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57号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办理程序: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2、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书;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书。3、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出具确认登记证明;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工信部)出具确认登记证明。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和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三、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等。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经委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上报省经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四、省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经投资200869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受理部门:省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五、免征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政策内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4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凭进口合同、进口设备用途说明、代理(委托)进口协议等文件,到合肥海关下辖的分关窗口办理减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七、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实行优惠     政策内容: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有关纳税证明,到当地市(县)财政局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局          八、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办理部门:省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九、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     政策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2007990号),以及当年由省经委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十、支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投资,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40%投资,可从企业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新技术及采购设备目录,各矿业集团初审后,报省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税务部门。     办理部门:省经委煤炭办、相关税务部门          十一、对合芜蚌试验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奖励     政策内容: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     办理程序: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或者省经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评价和认定文件,到所在市经委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经委           十二、对合芜蚌试验区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给予奖励     政策内容:对合芜蚌试验区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标准的批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十三、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型产业中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资助     政策内容: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项目批文、国家拨款项目计划和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十四、对合芜蚌试验区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政策内容:在合芜蚌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国家和省里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批文,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十五、对科技成果在合芜蚌试验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资助     政策内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试验区内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至20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0871号)     办理程序:凭科技成果文件、企业购买成果的合同、实现产业化的验收报告等材料,到当地市政府创新办进行申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合、芜、蚌)创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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