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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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 监督2019) 2n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工程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当全面责任。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 施工质量承当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 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 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 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 复、撤除)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监督全覆盖。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市、县(市、 区,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参与水利 工程建设的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 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第五条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 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那么,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 量进行行业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 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全省水 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 管,催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对全省水利工程进行抽 查、抽测,对基层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管,催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 作,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抽查、抽测,对辖区内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 织辖区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利工程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辖区 内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如下:(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1 .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水利厅组建工程法人的省本级水利工程;2 .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3 .新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4 .新建大型水闸工程;5 .其他需要省级直接监督的重点工程。(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1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建工程法人的市本级水利工程;2 .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3 .一级堤防(含海堤)工程;4 .大型灌区工程(含泵站);(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辖区内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四)其他工程1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不同类别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最高 等级确定质量监督主体。2 .水利工程中相对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输配电 等专业类型的工程工程,其质量监督宜由工程法人商请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机 构承当;相应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拒绝进行监督的,由组建工程法人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3 .个别水利工程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省市、市县或省市县联合监督。4 .按照上述条款质量监督事权划分依然不明确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主体。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多、任务重的地 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撑。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合同。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可以采用抽查、巡查、驻现场监督等方式。大 型水利工程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工程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 督工程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 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 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 211号)执行。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平安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四)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 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工程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第十五条 对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质量监督机构可报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激励。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 理相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 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