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版版 新修 第二节 (一) 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一.docx
2022版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新修第二节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一)第L个考点妇女享有的6大权益L政治权利;2 .文化教育权益;3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4 .财产权益;5 .人身权益;6 .婚姻家庭权益。第,个考点政治权利(高频考点)L含义;是指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参政议政的权利;1内容;(1)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妇联意见;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村(居)委会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涉及妇女权益事 项的要与其进行协商议事;用人单位组织女职工参与制定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其他涉及女职 工权益事项要与其进行协商议事;(2)选举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代表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妇女占比;比;村(居)委会应有妇女委员;村委会换届选举,一定要有女候选人,确保有妇女委员中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妇女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注重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要有适当数量的 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第个考点文化教育权益(高频考点)I教育机会平等;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 指导和服务等方面要男女平等;(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取或提高录取女性的标准;(3)各级政府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用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3.11|教育权利保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的义务;|除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对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村(居)委会协助;3.55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1)各级政府把对妇女的扫盲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组织、监 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恪身教育体系;17(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文化权利平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 其他文化活动要男女平等;第4个考点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高频考点)女工招录(聘);)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工程;将限制婚姻、生育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差异化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 行为;(2)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1;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等可 单独或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催促其限期纠正,对侵害女职工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会可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手段催促其限期纠正;6.28(5)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 相关内容,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薪酬待遇和职务晋升;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要给予公 平保障,不得歧视妇女;劳动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 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的, 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哺乳期满,用人单位依 法解除或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 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拟多的,为女职工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 动,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未享受至少90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受侵害女职工每 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1条、第2条规定的,由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3条、第4条规定的,由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关闭。社会保障(1)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卫生等权 益;(2) |国家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困难家庭妇女提供生育救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困难家庭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为其提 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第个考点财产权益(高频考点)(5)国家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时,应考虑女性卫生用品及母婴 用品的需求;土地承包;(1)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权利;(2)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在不 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3)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 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其他涉 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5)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 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对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 I县级政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指导和监督;励财产继承(I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 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个考点人身权利(高频考点) 人身自由权;禁止行为(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生命健康权;禁止行为: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绑架、虐待、遗弃妇女;(3)禁止杀害、遗弃、残害、出卖、非法送养女童;(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无子女的妇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老年妇女;防止侵害;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 助义务的个人应及时施救;(2)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征得孕产妇本人 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产,本人意愿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 按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联协助和配 合;(5)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6)禁止违背妇女意愿,15.27以以下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开展私密关系或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安全保卫措施; 23设置投诉 、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受害妇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校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教育,在 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开展,学校对女学 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10*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 工作制度;17.2617. 29学校不得隐瞒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知受 害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 门依法处理;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艮相关人员应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女 学生的隐私;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强奸、猥亵妇女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利用互联网进行淫 秽表演活动;(14)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适合终止而生育子女的,可不担任监护1)禁止利用职权、附属关系、优势地位或照护职责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或与其发生性关系;人,有权单方决定送养子女,无人收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8.38人格权(1)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 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3)禁止通过群众传播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5)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 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6)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面临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国家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 妇女获得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疾 病防治;国家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及遭受家庭暴力、 性骚扰或性侵害妇女提供心理支持;20. 3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及常见 病防治服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妇女卫 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 需求;(11)用人单位定期为女职工开展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等健康检查;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1.27()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命周期系统保健制度;(14)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和保健技术;有关部门应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妇 女的健康和安全;(16)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于男性厕位,用人单位按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22. It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等公共设施,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