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docx
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按获准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学位。学科、专业学位授予 权的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相应程序进行审批。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 论基础和学术水平的我校学生,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相应学 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名成员组成,任期三 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假设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 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 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 称(含副高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作为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 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论文 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其他有关事宜; (七)审查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 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九)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六条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分委员会原那么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 的专家7T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名(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席2名,兼职秘书1名。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备案。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逐个审查本单位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课程学习、 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二)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培 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三)组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辩论工作;(四)对本单位申报新增硕士点的学科、专业进行 初审;(五)对本单位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 意票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得通过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和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按此规定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各召开一 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及学位办处理应急事务。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的决定后,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XX市学位 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 一制定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十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 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到达规定的要求,可授予 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学习成绩和毕业鉴 定等材料,将符合要求者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教 务处牵头组织复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条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课程学 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到达规定的要求,可授予学士学 位。分别由成人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资 格审查,并将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等材料报学位办 复审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章 硕士学位第十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符 合第一章总那么第三条规定,获得硕士研究生学科(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通过学位论文辩论,在本学科上掌握坚 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授予硕士学位。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期定期进行。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制 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