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校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 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布的校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的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停放的管理,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校通行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管理。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 种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简易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第三条凡进入我校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须持有我校电 动自行车通行牌,凭通行牌通行停放,通行牌实行控量管理。 外来的电动自行车需经门卫检查,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我校。第四条教职工、租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校内商铺员工 应提供相关信息给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牌。非我校教职工的 校内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商铺员工的通行牌实行一年一审 制度,我校教职员工实行2-3年一审制度。通行牌使用期间, 假设有丧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更换手续。 办理通行牌或更换实行免费办理。第五条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的电动自行车仅限于 教工宿舍区和校门口之间通行,停放限于教工宿舍区内,不 可在校园其他区域通行停放。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那么,在校园内限速 靠右骑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 不得超载超速,确保行驶安全。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在校园不得随意停放,须在规定的 停放区域内有序摆放。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必须在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桩上充 电,不得在校内楼堂馆舍的走廊楼道等地方私自拉线充电, 以免造成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有超速违规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安 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擅自在校内楼堂馆舍 过道、走廊停放的,保卫人员应进行劝阻和教育。劝阻不听、 教育不改者,保卫人员有权将违规车辆搬运到指定地方处理 并通报批评。屡次违者将收回校内通行证,禁止该车进入我 校通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处理。第十条将房屋出租给校外人员居住的,应负责向租户 宣传我校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要求租户遵守我校的相 关规定。如租户违反本方法造成损害,出租者应负相关的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等。第十一条 在我校停放三个月以上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 车,由学校集中存放并公示,公示15日后无人认领的视为无 主车辆,由保卫处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我校通 行牌电动自行车等,车主应自行移出校园。一旦发现超标电 动自行车、无我校通行牌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允许进入我校的 电动自行车,保安人员有权劝阻并要求其离开我校。如果找 不到车主的,由保卫处安排保安人员将其车集中处置或报请 公安部门强制处理。第十三条学校将加强校内交通设施建设,在校道上设 置减速带和限速指示牌,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和交通标 线,在适当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并安装电动自行车专 用充电桩。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 释。原XX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