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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备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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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备课讲稿.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显然,划小核算范围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1增值率判断法。在使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如下: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增值率=617×100=35.3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2抵扣进项税额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17×(1x)=6解得平衡点为:x=647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x(117)×17=y(16)×6解得平衡点如下:x=61y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选择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人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例1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O4万元(1200×100×17)。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万元)。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136(12)9×(13)9204(12)10×(13)10=21174万元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行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三、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具体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例2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企业甲生产的产品作为企业乙的原材料,而企业乙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企业丙。有关资料见表719。表719               甲、乙、丙三企业现状企业增值税率()所得税率()生产数量(件)正常市价(元)转移价格(元)甲17331000500400乙17331000600500丙1733800700700   假设企业甲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平均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企业甲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O40000                     =32650(元)企业乙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7972650                     =14529(元)企业丙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79×80                     =8136869744                     =11624(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但是,当三个企业采取转移定价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企业甲应纳增值税=(1000×400×17)(117)4000                   =5812040000                   =18120(元)企业乙应纳增值税=(800×500200×600)(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企业丙应纳增值税=(800×700×17)(117)                    (800×500×17)/(117)                   =8137658120                   =23247(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如果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相同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在此具有决定作用的是纳税支付的时间差异。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由企业甲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0元18120元),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当然,这使得企业乙第二期与企业丙第三期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但各期(设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1471元14530元2907元(12)311623元(12)6。相对节约的1471元的税款,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四、利用固定资产节税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同时,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2适当价格销售已用物品。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纳税人为了更新设备,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条件限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品;(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价格并不一定带来高的现金流入。例3企业拟将一件已使用过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资产出售,该企业的净收益为9888元(103万元103×4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由于价格的下调,使该固定资产的出售获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义务因此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因此增加了218万元(99万元9682万元)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下调,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加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提前付款等。这样,企业的现金流入净增量就绝不仅仅是218万元了。而且,价格的下降也会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五、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例4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折扣前应纳增值税=1000×10×17=1700(元)折扣后应纳增值税=1000×8×17=136O(元)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17001360=340(元)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省税空间。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六、兼营和混合销售 1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的角度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可进行节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4)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经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低于增值税的实际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例5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的税负(1453万元1423万元)。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与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例6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七、增值税免税筹划案例免税是国家对某种特定货物或劳务的全部或某一阶段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不予课税。一般来说,免税意味着国家放弃一笔财政收入而给予纳税人优惠。但增值税因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免税可能会造成链条的中断,反而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到流通要经过多少环节,对不同环节的免税其一般后果是不同的,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数据分析各个环节免税对于纳税人有哪些影响。例如,某种货物经过最初生产环节A、中间环节B、零售环节C,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简化数据,便于分析,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0,销售价格均不含税,并且售价不随纳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详细资料见表720。表720              某些货物销售各环节情况             单位:元项目环节A环节B环节C税款合计进项税额售价税率()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售价税率()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售价税率()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不免税01001010101015010155152001020520A免0100免000150101515152001020520B免01001010100150免00020010202030C免010010101010150101550200免0015全免0100免000150免000200免000 1环节A免税的影响。我们注意到,这种对最初环节的免税并没有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原因在于这种免税不过是将税收链条的“链头”由环节A推至环节B,并未改变总体的税负水平。就环节A而言,虽无需缴纳10元税金,但同样无法向环节B取得同等金额的销项税额,所以,免税并没有直接给环节A纳税人带来实惠。由于上一环节免税,环节B在取得进货时可以少付出现金10元,同时,该项货物在销售确认后,由于得不到进项抵扣,需按销售价格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环节B的现金流量并未受到影响。当然,由于存在购销时间差异,纳税人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带来的好处。但这种好处不是因为免税,而是来源于对增值税按购进扣税的计征办法。当货物由环节B再向后推移时,由于税收链条已经接上,以后环节的纳税人不会再由到影响。2环节B的免税影响。作为中间环节“享受”免税以后,一方面可以少交税金而节约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又会因无法向下一环节收取销项税额而损失现金流入。如表720所示,环节B免税后损失额是大于节约额的,这样导致现金流量将会减少10元,免税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这是因为税收链条的中断,使得前面各环节积累下来的增值税在本环节无法抵扣,只得计入成本,冲减了企业利润。如上所述,环节C不会因为上一环节免税而加重或减轻负担,同时需按售价金额计征增值税,这就造成一部分税金的重复征收,使国家税收增加(3O20)=10元,增加量客观上被环节B承担了。3环节C免税的影响。零售环节作为最后一道环节,其免税会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影响。从表72O中可以看出,由于最终消费者可以不再承担原先不免税时的20元税金,称为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消费者少负担的这部分支出,来源于两块:其一是国家的财政补贴税收收入由20元降至15元,5元的差额可以看作政府用于鼓励消费的支出。另外,还有15元由环节C承担,也就是由无法抵扣而计入成本的那部分随同购货价款同时支付的税金。由此可见,由于这种免税而造成的链条中断点越向后推,积累的增值税额就越大,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4各个环节的免税。如果国家放弃总共2O元的税收收入,而消费者则少负担20元的支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而言,免税并未直接给企业带来净现金流入见表721。   表721                各环节现金流量                单位:元环节现金付出现金流入现金流量购货价税应交税金合计售价不含税销项税额合计环节A不免税0101010010110100免税00010000100环节B不免税11051151501516550免税10000150015050环节C不免税16551702002022050免税1500150200020050    八、分散经营筹划法 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例7某乳品厂隶属于某市商业局,长期以来,该企业一直实行大而全的经营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两个部分,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厂加工成花色奶后销售。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能够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消费税。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是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精饲料在前一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在购进精饲料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外购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生产的花色奶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税负很重。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0以上,严重的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1995年,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经过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两企业仍按照以前程序进行,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供应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不同的是,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销售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的鲜牛奶可以作为农业产品收购处理,可以按照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此时已经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于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经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通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收负担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例8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材,而废旧钢材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以外,主要是从本地的捡破烂的个人处收购。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由于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企业无法直接抵扣。虽然税法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一项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得按此规定执行。很明显,该企业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持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所有废旧钢铁业务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率高,但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实际税率也不高。九、联合经营筹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分散经营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例9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购买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很高。该公司领导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的寻呼台,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该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投资。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的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营,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负明显减轻。同时,邮电局下属企业通过与电子企业联营,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各有所得。上例说明的是一种比较紧密的联合方式,即建立新的法人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不建立法人组织,仅靠合同契约联合,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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