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x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水 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 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权限对全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及其分 支机构、工地试验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 程实体及其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 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拟 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二)询问与检查相关的事项,要求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相 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文字记录、资料复制或音像记录;(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 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 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 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桂水规范2019) 4号)同时废 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假设与本 方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法执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修订)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区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行为,2022年10月8日,水利厅2022年第四次厅长 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方法)。为贯彻落实好本方法,现对政策进 行如下解读。一、方法修订背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程质量检测对于验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推动技术进步 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厅于2010年制定出台方法,并 于2019年第一次修订。该方法经多年实行,对于规范水利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发 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实践不断开展,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 况,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全 部实行告知承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也于2021年相继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 出台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方法等检测相关行业规章。为 适应现行上位法、相关规范及我区实际,进一步明晰我区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2022 年水利厅组织在原方法基础上形成了方法修订初稿,征 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局以及局部重大 工程工程法人单位、各水利检测单位意见,通过了厅政法处合法 性审查,经第四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二、方法的主要内容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总共分为五章35条,分 别为:第一章“总那么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目的和制定依据、适 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质量检测的相关定义和类型。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管理”:第六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检测单 位资质类别和审批权限、申请资质的相关要求,对检测单位资质、 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监管以及检测人员的管理。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检 测工作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是监督管 理要求和措施。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是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废止。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及其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 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 准、要求进行比拟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四、方法的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的监督管理。五、方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 本方法取得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 五个类别资质中的一个或多个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当质量检测业务。甲级资质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由自 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六、方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事项的 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 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 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方法 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 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 容严重不实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七、方法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应设 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 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 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工程、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参数范围及检测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质量 检测活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管理制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业务工作需要。检测单位应在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分支机构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 部门监管。八、方法对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管理的规定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工地试验室,应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 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 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工程、期限等。工地试验室只 能对所在水利工程按照委托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检 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在工地试验室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自治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工地试验室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行政 主管部门监管。九、方法对检测人员管理的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 量检测知识和能力。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检测单 位、分支机构从业。十、方法对检测工作管理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开展质量检测, 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承当。平行检测、工程法人检测、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 检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检测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水利工 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批复建安 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施工检测不得与其他各 类型检测由同一家检测单位承当。对平行检测、工程法人检测、 监督检测及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不合 格问题所进行的复检或扩大范围质量检测,不得由施工检测单 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检测单位、低于原检测单位相应类 别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当。检测工作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水利 行业标准等相关指导文件进行。十一、方法对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 动,纳入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时上传系统监管。检测单位应 当建立和完善检测管理台账,并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 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十二、方法对实施检测监督管理的规定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 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十三、方法对虚假检测报告的判定情形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 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 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 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区划内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是水利工程 建设从业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具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在工地设置的临时试验室(以 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第五条 质量检测类型包括施工检测、平行检测、工程法人 检测、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 定检测。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管理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及本方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质量检测 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 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二个等级。资 质等级条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检测能力要求中 未涉及的检测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需要,依法制定检测资格管理方法。检测单位开展 此类检测工程的检测业务,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第八条检测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和证书附表;(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职 称证书(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连续6个月的社保 凭证;(六)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或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证);(七)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A)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 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 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 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广西水利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方法的要求,对申 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 判定。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 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第十一条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乙级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乙级资质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按告知承 诺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 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 手续。第十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工程、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证书,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参数范围及检测 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管理 制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需要。检测单位应在分支机构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分支机构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行政 主管部门监管。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工地 试验室,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的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工程、期限等。检测单位应在工地试验室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工地试验室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所在水利工程按照委托合同开展质量检 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第十六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检测单位、分支机构 从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八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当相应类别的各 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 担相应类别的除大型水利工程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 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开 展质量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或分 支机构承当。平行检测、工程法人检测、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 检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检测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水利 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批复建安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 水利水电工程,其施工检测不得与其他各类型检测由同一家检测 单位承当。对平行检测、工程法人检测、监督检测及竣工验收前质量抽 样检测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问题开展的复检或扩大范围 质量检测,不得由施工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检测 单位、低于原检测单位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当。第二十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质量检测活 动纳入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时上传系统监管。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承揽检测业务时,应主动出具资 质等级证书。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单位资质范围委托业务。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 不得分包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以下依据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它特定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 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测记录是质量检测的重要原始资料。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应由具有检测资格的二人及以 上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如实做好质量检测记录。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测的成果是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 其及其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当相应法 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 应在工程法人(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 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 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 现的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 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形 的,可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 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 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 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管理台账,并对 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开展检测单 位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二)开展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 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加强对检测单位及检 测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 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检测单位是否转包、违规分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 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二)检测单位工作场所、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符 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三)参建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 活动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四)在各类型质量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是 否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 取以下措施:(一)对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试验场所、检测设备、检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