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心建设管理办法.docx
实验中心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实验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整合共享优质教 学资源,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校实验实 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 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方法(苏教高201230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各实验中心。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高效管理、开放共享的原那么, 对实验室进行科学规划,对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进行整合, 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受益面广的实验中心。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实验中心开展 规划、建设与改革,参与实验室重大工程的评审和验收,同时设立实 验室专家智库,强化建设论证、过程督导、评估考核等环节。各学院须成立由院长、副院长及相关教师组成的学院实验室建设 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工程论证和效 益考核等工作。第五条实验中心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是实验中心建设、 管理和运行的主体。学院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中心工作,实行 学院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第六条实验中心作为学院内设二级机构,设中心主任一名,可结 合实际下设假设干实验室,承当相关学科专业的实验实践教学任务以及 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科研训练等创新实践活动。第七条实验中心实行学院自评、学校考评两级考核评估制度,学 校一般每年末组织对当年度实验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 设投入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投入机制第八条各学院承当实验中心建设运行和开展的主体责任,须将实 验中心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第九条学校实验室建设投入实行工程管理,学院应做好学科、专 业、示范中心等各类经费的统筹使用,保障实验中心高效运行。第十条各学院应加强与校内相关学院和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 共建实验室,拓宽经费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建设效益;鼓励教师科研 反哺教学,投入科研经费用于相关实验室建设。第四章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实验中心队伍实行专兼职结合,学院应建设一支实验教 学与理论教学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 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配备一支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实验技术和 管理队伍。第十二条学校对实验中心专任人员进行定编定岗,各学院应明确 人员岗位职责,选聘优秀人才,优化实验室队伍结构。鼓励优秀教师 投入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工作;鼓励面向社会聘任有专业技 术特长的人员。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室队伍开展实验技术和实 验方法的研究、自制或开发仪器设备,鼓励教师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 为实验教学内容。第十四条学院要建立实验室队伍考核激励机制,定期考核年度岗 位职责完成情况;组织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 力和水平。第五章主要任务第十五条实验中心承当并组织开展实验实践教学任务,积极开展 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 性实验工程开发;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虚拟仿真与真实体 验相结合,促进学生多样化成才。第十六条实验中心是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载体。各学院 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通过在教学、队伍、资源、管 理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实验室上台阶、上水平。第十七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是高等教育信息化和实验 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专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学校 鼓励各学院建设开放共享性高、兼容性强、前瞻性好的虚拟仿真实验 资源,纳入实验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实验室信息化是实验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学校支持各 实验中心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网络实践教学资源建设,推动课 程管理、资产管理、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的信息化,实现实验内容、 场地、时间、设备的高效管理和共享。第十九条实验中心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开放运行模式,围绕实验 实践教学、学术科技竞赛、科研训练等实践活动,整合优质资源,合 理布局实验室,推动实验室面向师生常态化开放。第二十条学院应开展表达学科专业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室文 化建设,突出实验中心建设成果和特色,形成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协 同培养和创新的良好气氛。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 验室功能介绍等,做到制度上墙。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要做好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放记录、 资产台账、设备运维记录、师生成果、实验室人员考核等资料的收集 和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实验中心要按相关国家规范或标准做好场地环境的 建设管理,开展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第二十四条实验中心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制定科学的实验流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环保、安全应符合 国家规范。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