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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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docx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CIB WEALTH MANAGEMENT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2年【9】月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设置预约申购期。在理财产品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后,管理人可 设置预约申购期。投资者可在预约申购期内提交预约申购申请。3 .投资周期的退出(1)木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赎回方式退出本产品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 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可在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如未 赎向将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继续运作。(2)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后,投资者也可以继续持有理财 产品份额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3)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份额,则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将未赎 回的产品份额自动进行清算,于提前终止口分配理财资金,本产品终止。4 .投资周期的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 准。1 .木产品成立后,开放多个预约申购/赎回期。2 .预约申购具体安排如卜.:(1)申购的时间预约申购期:2022年【09R 29日11:00至2022年【101月【10】日15:45:投资周期(182)天:口侦约申购期:【2022】年【101月11日11:00至【20221年【10】月【17】日15:45;投资周期【175】天:(2)申购的确认申购/赎回安排预约申购申请日申购日申购确认日申购确认方式为预约申购期内任意一日为预约申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购日后【2】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 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行 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 财份额。注:本产品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设置一个预约申购期;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后,再设置多个预约申购期。3 .预约赎回具体安排如下:(1)赎回的时间预约赎回期:【20231年03月28日00:00至2023年04月【10日15:45。(2)赎回的确认预约赎回申请日赎回日膜回确认日赎回确认方式为预约赎回期内任意一日为预约赎回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 对投资者的赎回中清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 财份额。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4 .预约申购期/预约赎网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5 .本产品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由产品管理人更新产品说明书,约定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 对应的预约申购期/预约赎回期。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 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 构的展示为准。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 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销售起点金额及递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增金额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1.认购的数量限制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为【/】0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认购、申购与赎回的2,申购的数量限制数量限制(1)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2)产品存续期间,单一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1二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3.赎回的数量限制(1)单一投资者赎回上限为。(2)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 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D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 停认购、申购。(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 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巨额赎回的认定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口上一口产品总份额的110】 %,为巨额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值1. 00 元理财产品份额净值L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卜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 资资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2 .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 管费、投资管理费。3 .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 配。业绩比较基准1 .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基于当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 据拟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组合的波动幅度,设定业 绩基准。2 .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00-4.00%.3 .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 绩保证,投资须谨慎。<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费用1 .认购费:/ 02 .申购费:/ O3 .赎回费:/.4 .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 40 %。5 .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 20 %。6 .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 037 .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 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口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 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8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税收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一)理财产品的认购1 .认购的时间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2 .认购的方式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投资者通过俏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 .认购的确认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中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认购期/募集期认购确认方式认购确认日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期终止H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产品成立日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 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4 .认购的价格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 00元。5 .认购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一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8 .认购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9 .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 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二)认购的原则1 .“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2 .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 道确认的结果为准。(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发牛.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行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2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前述H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H等)如遇非工作H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 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一)理财产品的申购1 .申购的时间本产品设置预约申购期,具体的预约申购期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产品预约申购期内提出预约申购申请。2 .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 .申购的确认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侦约申购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申购申请。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 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口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 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4 .申购的价格申购价格为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5 .申购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 .申购份额计算木产品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产品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申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8 .申购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二)理财产品的赎回1 .赎回的时间本产品设置预约赎回期,具体的预约赎回期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在本产品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2 .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 .赎回的确认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预约赎回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 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 .赎回的价格赎回价格为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o5 .赎回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 .赎回金额计算本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赎回日该产品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X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赎回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L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2 .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 未知的。3 .申购、赎申请可以在对应申购日、赎回日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 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2 .发生行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4 .本产品出现当口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5 .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笃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6 .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7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 管理人应及时恢豆申购业务的办理。(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 .发生行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4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5 .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6 .发生单个投资者在赎回日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限额的。7 .发生巨额赎回。8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9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产品运作流程。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 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 超过20个工作口内支付至投资者。(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3 .巨额赎回的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预约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A)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前述H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H、申购确认H、赎回H以及赎回确认H等)如遇非工作H则产品管理 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我 明的口期为准。(九)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目录第一条释义1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12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14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18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22第七条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23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27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28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31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33第十二条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36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卜,通过不断优化组合,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投资范围和比例1 .投资范围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 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4)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5)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6)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 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 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美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 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2 .投资组合比例:(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S(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3)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 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3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 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3)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 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 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4) 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地实施投 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 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 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三)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s(2)本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 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3)本产品管理人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4)本产品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5)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 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6)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H及开放H前7个工作H内持有 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 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7)本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 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机<8)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9)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10)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 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口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 的除外。2 .其他投资限制:(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 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 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四)投资策略通过对经济基本面、企业盈利、无风险利率水平、资金面等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产品的业 绩目标和回撤目标制定各个阶段产品股债投资比例。本产品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流动性、估值与供求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产品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五)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1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 况”为准。2 .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 投资须谨慎。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木产品时, 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六)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L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 情况”为准。2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 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 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册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1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2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3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 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1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2 .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 立。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频率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申购日/赎回日、季度、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 理人将增加估值H。(三)估值对象木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四)估值方法1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 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估值方法具体如下:<1 )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二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 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3)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 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 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4)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 值。2 .境外债券对于境外发行的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债券价格 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3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可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4 .上市公司股票估值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股、流通受限股票、长期停牌股票和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方 法如下:(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H有交易的,按估值H收盘价估值;估值H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口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 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4)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发行价作为公 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己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 .未上市公司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6 .优先股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 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支付条款,采用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7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1)非上市基金估值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H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H基金净值未 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2)上市基金估值D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H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H的收盘价估值。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 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H后至估值H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8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 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 净值进行估值,估值H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9 .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口交易所公布的当口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口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上述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 模型进行估值。10 .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H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2 .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估值的公平性。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执行。13 . 估值方法的调整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调整后 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L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提高单位产品净值的精度。2 .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 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六)估值主体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 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七)暂停估值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1 .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3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 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4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