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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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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docx

    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 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习指导以 及相关工作的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第三条 教师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或者陷害。第四条申诉主体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 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 关单位、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 由学校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 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处、质量管理处、科研处、法制办公 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 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教师代表由各系推荐,每系1名。第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 的申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 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 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第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申诉 工作办公室是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法制办公室。第八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 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 研究和决定。第三章申诉范围第九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一)申诉人认为在人事安排、岗位聘任、教学科研、培 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二)申诉人对学校、各单位或各系的处理决定不服或有 异议的;(三)申诉人认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 障的;(四)申诉人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 效保障的其它情况。第十条申诉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一)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 制度不一致的;(二)申诉人提出的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 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四)教师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第十一条教师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有关单位、系 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二条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有关单位、系积极反映;相关 单位、系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 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第十三条教师认为有关单位、系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 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本办法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出 申诉申请。第十四条 提出申诉的教师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 诉应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诉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诉对象;(三)具体申诉要求;(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 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第十五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 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 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 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 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 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第十八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处理:(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 被申诉单位、系;(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 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系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系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 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师申诉委员会 讨论、研究和决定。第十九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 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委员 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 人和被申诉单位、系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 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经 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印章即可生效; 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委员会 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 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 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 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系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到 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第二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 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 员总人数。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 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一)该委员为被申诉单位、系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系主要负责人近 亲属的;(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系存在其它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 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第五章申诉决定第二十六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教师申诉委 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 委员的二分之一,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 进行表决,通过票大于应到会议委员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 形成最终决定意见。决定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类:(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 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教师申诉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系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 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 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 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单位、系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 校对相关单位、系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 申诉单位、系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 的申诉请求。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 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师申诉委员会主 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教师申诉 委员会印章;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系,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 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二十八条(一) (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系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委员会决 定意见起的2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 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给 予有关单位、系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 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 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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