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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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管理办法(修订).docx
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 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学院教职工的管理,保 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学院规 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考勤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 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根本保障;考勤结果是支付薪酬、发 放奖励性绩效、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 据,考勤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员工。第三条学院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员负责制,学院各院系和 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品质好、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同 志担任部门考勤员。考勤员要求专职专责,不宜随意调换人 员,如确实需要调换需到组织人事处报备。第四条学校校历、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以学校通知为准。工作时间教职工要按 照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并按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打卡。考 勤实行日考勤周报送月汇总制度,考勤员应于每周二前将本 部门上周请假条、未刷卡人员签到表集中报备至组织人事处。 次月1日至5日可报送本月漏报考勤信息,逾期组织人事处 将不再接收漏报信息。组织人事处集中汇总各部门考勤情况, 并将上月考勤结果反馈至各部门,部门考勤员要对本部门考 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部门考勤结果公示无 异议后经部门考勤员签字、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书记、院 长)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组织人事处, 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当月12日前与组织人事处联系 核实,逾期将不再接受核查。第五条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做到 严格考勤、准确无误,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的第一责 任人(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是二级学院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请考勤员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缺勤的原始记录,并严 格按照考勤情况报送考勤表。第六条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因私请假。因公请假,包括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企业实践、 挂职锻炼、访学、因公出国(境)等一切公务活动,因公请 假要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仅作为考勤情况记录。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因私 出国(境)等一切非公务活动,因私请假要履行相应请假手 续,作为考勤情况记录和扣发奖励性绩效及其它依据。第二章请假、销假手续第七条请假、销假手续和批准权限。1 .专任教师在不影响授课和按规定参加学院、部门集体 活动外,其他时间可自行安排。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 人员严格执行坐班制度。2 .教职工请病事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 限。请病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含3日)的,由部门负责 人或二级学院的书记、院长共同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病假415个工作日(含15日)或请事假410个工作 日(含10日)的,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的书记、院长共 同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由分管院领导签批,报组织人事 处备案;超过以上规定时限的,先由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 的书记、院长共同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院领导 签批,然后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最后由组织人事处 备案。3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外出应提前相互告知,报上级机 关报备;学院副职领导因公(私)外出,须报请学院党委书 记、院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学院其他副 职领导通报。学院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请公假、病事假等, 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1个工作日(含1日) 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签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1个 工作日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签批,然后报请学院党委书记、 院长审批后,请假条由组织人事处备案。4 .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 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 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按照市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相关要求 备案后,方可出境(国)。如出现滞留晚归、不归等其他意 外情况,学院组织人事处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获准情况后 第一时间报市委组织部,并根据上级意见给予相应处分。5 .教职工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和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由组织人 事处备案。出境(国)应按时往返,正常工作时间请假出国 境的逾期不回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6 .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在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 之后可以自行安排假期时间。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在按时 完成上级部门及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之后,可以自行安排假 期时间。假期间,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开本市的, 7日内(含7日)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说明情况,超过7日 的必须报请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7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部门必须如实上 报本部门人员的请假情况,如不报或瞒报,一经发现,核实 后为当事人责任的按旷工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全院通报;为部门责任的给予部 门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全院通报。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 请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8 .教职工外出学习、借调、挂职等一切公务活动,需在 离岗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 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 由组织人事处备案。9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 到组织人事处销假。10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考勤,考勤表要准确填写, 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第八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哺乳 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第九条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上班的,可请病假。1 .请病假的,须提供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教职工就医须到指定公费医疗医院(急诊除外),就医 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到校办 理请假手续。2 .经组织批准,每年短期病休者(工作不满十年的2个 月内;工作满十年的6个月内),不扣发工资,按请假天数 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扣发年终考 核奖。3 .长期病休者工资待遇按关于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X人社发 20XX 145号)文件执行。第十条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各部门要从严掌握,每 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30天,当月事假不得超过10 天。当月累计请事假10日内的(含10日)按比例减发奖励 性绩效工资;10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全 年累计事假超过30日的扣发年终考核奖。第十一条产假。教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可请产假。1 .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 在编教职工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2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 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3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 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 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4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扣发40%的奖励性绩 效工资。第十二条 哺乳假。女职工(除专业教师)可申请哺乳 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1周岁后, 休假者应按时上班。哺乳假期间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o第十三条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请婚假。结婚的婚假假期为3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 日假期不顺延。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 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第十四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 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第十五条探亲假。我院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第十六条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后认为属于工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 时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四章旷工及处理规定第十七条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1 .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 岗时间按旷工处理。2 .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 旷工处理。3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 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4 .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 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5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6 .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 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 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在未经学院党 委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换工作岗位的,自私下调整 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7 .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不打卡考勤的,一律按照旷工 处理,非本人打卡考勤的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 .当月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2 .当月旷工25天者,除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 资外,一并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的20%。3 .当月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停发当 月全部工资待遇,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4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 间超过30个工作日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 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 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等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