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docx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方案。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本实施方案所指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 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银行设 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 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本县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 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附件1)替代,探索引入工程担保 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二、适用范围(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县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 工程:1 .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 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 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新开工工程 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通知 执行;临时性、阶段性减、免、缓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程;2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 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二)县内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 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内实施的市级及以上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 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管 理。(三)县内实施的市级及以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 批的工程,日常监管和欠薪处理由县级对应行业工程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至市级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的计算(一)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 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1 .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 储200万元;2 .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 存储3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3 .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 储1200万元。(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县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 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 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 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县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 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通知动态调整。(三)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县内 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四)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 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县内承建工 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 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 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 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 同)前2年内在县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 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以上表述中,工资是否拖欠的时间自2022年4月1日 起计算。(五)按照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符合可降低存 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等途径公布企业名单。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发出 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附件2),要求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六)按照规定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在建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 按照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重新存储或补 足工资保证金。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办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经办银行(指在县内经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布的经办银行,下同)存储工 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 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 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 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 者在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中部分冻结相应金额作为工资 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 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并将协议 书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三)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将俣函、保险合同正本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四)对符合全部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工程,施 工总承包单位也应按规定时间,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 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7个 工作日内复核备案内容的正确性,对备案内容不正确的,应 在复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正错 误。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 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 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支付通知书应附符合经办银行代发要求的农民 工工资表。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 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开具保函的银行、担保公司和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 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函、保险 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 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 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补足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 资保证金发生欠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 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 险相同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的新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 新保函或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 位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 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 金或保函、保险合同正本。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申请书和承诺书(附件5),到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 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6)o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审核完毕3个工 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选择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退 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 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 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 由支配账户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 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审核完毕 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 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重新提交返还工资保证 金或退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的书面申请。八、监管部门职责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 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附件7)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 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单位 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对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及 时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共享工程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相关数据。其中: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房地产项目开工、完工信息共享;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开工信息共享;各行业主 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的完工信息共享。关于开工信息,各责任单位确定项目施工 总承包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工信息传至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工信息,各责任单位在施工总承包 单位申请退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书面回复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询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 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 专款专用。2.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证金台账,对经核实工 程已完工两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 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应主动向经 办银行出具返还确认书。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 (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合同)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4.对未按 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 业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及时对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 信等级评价工作。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要求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严格标准,及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认真实施“黑 名单”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经办银行: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准确便捷做好开户、存储、使用、返还等业务,实时维护农 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信息,提供查账、对账等服务。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应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 范平稳运行。九、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