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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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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监管,优化行政审批 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 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港口(含港口 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 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 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本细则中所称“行政审批机关''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交通委)。第三条(适用范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的港口(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新办、变更)的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细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一)有严重失信行为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信 用修复前的;(二)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 不符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附件2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港口工程施工许可新办)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行政审批 事项告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 诺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1、有严重失信行为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 前的;2、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 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上海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 不得进行施工。(三)法定条件1、港口工程项目符合港口、城市规划。2、已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相关的岸线、土地和其他配套条件均已落实。5、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如有征地动迁),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6、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7、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已落实安全生产 和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四)申请材料1、港口施工许可(新办)告知承诺书;2、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3、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6、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7、项目的规划审核意见(1)涉及陆上建设工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2)涉及码头等水上工程的,提交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 使用证或岸线使用批复文件;8、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9、监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0、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 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六)监督和法律责任1、本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行政审批机 关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决定。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擅自施工。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 理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 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 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可以 从重处罚。(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 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 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 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二、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 要求;(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五)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施工活动;(六)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生效。行政审批机关(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章):(签字盖章)年 月曰附件3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行政审批 事项告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 诺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1、有严重失信行为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 前的;2、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 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上海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 不得进行施工。(三)法定条件1、港口工程项目符合港口、城市规划。2、已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相关的岸线、土地和其他配套条件均已落实。5、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如有征地动迁),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6、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7、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已落实安全生产 和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四)申请材料1、港口施工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2、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3、原施工许可证;4、变更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2)工期变更:停(复)工申请安质监站出具的暂停 (恢复)安全质量监督通知书;(3)主体工程名称变更:需提供投资部门批准(备案) 文件。(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 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六)监督和法律责任1、本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行政审批机 关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决定。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擅自施工。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 理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 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 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可以 从重处罚。(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 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 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 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二、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 要求;(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五)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施工活动;(六)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双方签章后生效。行政审批机关(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签字盖章)年 月曰年 月曰年 月曰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委负责本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 总体组织协调,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 建管中心)负责协助市交通委做好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 诺的受理、审批、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施工许可相关规定第五条(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2、上海市港口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办理港口(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办、 变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港口工程项目符合港口、城市规划;(2)已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文 件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相关的岸线、土地和其他配套条件均已落实;(5)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如有征地动迁),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6)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7)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已落实安全生 产和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第七条(申办材料)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港口(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港口施工许可(新办)告知承诺书;2、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3.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6、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7、项目的规划审核意见(1)涉及陆上建设工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涉及码头等水上工程的,提交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使用证或岸线使用批复文件;8、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9、监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0、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港口(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港口施工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2、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3、原施工许可证;4、变更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2)工期变更:停(复)工申请安质监站出具的暂停(恢复)安全质量监督通知书;(3)主体工程名称变更:需提供投资部门批准(备案) 文件。第八条(法律效力)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港口工程方可开工建设,未经许可, 不得进行施工。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第九条(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港口工程施工许可 的,须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由市建管中心统一进行受理。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港口工程 施工许可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第十条(申请人的承诺)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五)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开展相关施工活动;(六)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规定 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 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机 关对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 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第十二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 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第十三条(后续监管)市交通委、市建管中心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 查。第十四条(审批决定的撤销)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 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施 工,擅自施工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 处理。第十五条(诚信档案)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 用评价,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 方式。附则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各区交通管理部门、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细 则,对其负责实施审批和监管的港口工程施工许可,制定相 应的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工程属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合同价格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说明(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件名称1、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口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口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口4、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口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意见(陆上工程,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码头等水上工程,岸线使用证或使用批复);口6、动拆迁完成情况证明或现场情况说明表;口7、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8、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 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9、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申办施工许可的现场情况说明表一、工程名称:二、申请施工内容:三、需申请施工许可工程的现场情况:1、开工情况:未开工准备开工日期:年 月曰已开工开工日期:年 月曰已开工、延迟申办的原因:口规划刚批复。其他原因:。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主管部门处理,并整改到位的证明材料:2、动拆迁情况:无动拆迁有动拆迁未完成动拆迁已完成动拆迁3、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措施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已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高压线口重要管线轨道交通口桥梁隧道口保护建筑建设单位(章):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原施工许可证 编号工程位置建设工程属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合同价格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说明(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件名称1、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2、其他证明材料:口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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