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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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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docx

    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类 别序 号事项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 件环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同时满境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足下列影依元以下的罚款。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情形nrfn以不予行政处罚。IR /IX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nJ»依评备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可以价案对当事人的违法彳亍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予行建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政处设育。罚:项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1.初次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环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企业播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况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目仃头影予行政处罚。施关停响4.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或者实登指导意见第(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施停止记之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设、表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生的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产等措行施,且政未造成处环境污罚染后果的;物为单 个因子 且超标 倍数在 0.1倍 以内; 4.发现 超标2 4小时 内完成 整改并 达标排 放,且 未造成 环境污 染后果 的;5.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注:对 明显不 符合产 业政策 和当地 产业布局规 划、相 关环保 手续不 全等的 企业不 予适 用。特 殊或重 大活动 期间, 重污染 天气预 警期间 发生的 超标排 放行为 不予适 用。超 过重点 污染物 排放总 量控制 指标或 未完成 环境质 量改善 目标的 地区的案件不 予适 用。类序事项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别号名称件大6对同时满气未足下列污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情形染闭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的,依防煤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法可以治炭整治: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一)未密闭煤炭、煤肝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以不予行政处罚。政处煤生扬尘的物料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砰(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初次石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2.煤煤育。炭、煤渣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肝石、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煤渣、易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煤灰、产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水泥、生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石灰、扬予行政处罚。石膏、尘砂土等的物料未物密闭或林围挡面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积30 肝以 下;不 能密闭 的易产 生扬尘 的物料 占地1 0肝以 下;3.在2 4小时 内完成 整改 的,且 未造成 环境污 染后果 的;4.重污 染天气 期间不 适用;5.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类 别序 号事项 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件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7对 产 生、 收 集、 贮 存、 运 输利 用、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的 单 位 未 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 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罚:1.两年 内初次 违法;2.固体 废物不 含危险 废物;3.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3个工 作日完 成整改 的,且 未造成 环境污及染后果时 公 开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的;4.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类 别序 号事项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 件核 辐 射、 行 染 防 治8对未 建立 放射 性同 位素 产品 台账 等行 为的 行政 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 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 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 罚:1.初次 违法;2.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完 成整改 的,且 未造成 环境污 染后果 的;3.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类 别序号事项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件核9对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同时满辐产、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足下列射销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情形、 万售、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染使用或者吊销许可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法可以防放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行治性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政处位素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罚:和射育。1.初次线装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违法;置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自检单位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查发现变更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之日起单位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限期改名予行政处罚。正的,称、且未造地成环境址、污染后法定果的;代表3.非主人,观故未依意,无法办弄虚作理许假行可证为。变更手续 的行 政处 罚类 别序 号事项 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 件核 辐 射、 行 染 防 治10对不 按照 规定 设置 放射 性标 识、 标志、中文 警示 说明 等行 为的 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 罚:1.初次 违法;2.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完 成整改 的,且 未造成 环境污 染后果 的;3.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3.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类序事项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别号名称件排2对同时满污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足下列许要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情形可填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的,依管报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可以理排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不予行污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类 别序号事项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件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管 理11对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突 发 环 境 * 件 应 急 培 训9如 实 记 录 培 训 情 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 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 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OXJ 川:1.初次 违法;2.已按 规定制 定突发 环境事 件应急 预案并 备案, 且已将 突发环 境事件 应急培 训纳入 单位工 作计划 的;的 行 政 处 罚3.自检 查发现 之日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整改 的;4.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类 别序号事项 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件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管 理12对 未 按 规 定 公 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 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 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 罚:1.初次 违法;2.已完 成突发 环境事 件的应 急处置 和相关 环境风 险隐患 的整治 工作:3.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 3个工 作口内 完成突 发环境 事件相 关信息公开, 且未造 成环境 污染后 果的; 4.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备注:1 .本清单列明的情形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2 .用语含义:初次违法:当事人在生态环境领域第一次实施该类型的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境行政处罚案 件办理信息系统等执法记录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如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相关记录,可以认定为初次违 法。><><><生态环境厅(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 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地址(住址)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 码)电话邮政编码案件情况, 作出不予行政 处罚决定的理 由、依据陈述中辩及 听证情况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听证 意见复核及 采纳情况承办人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 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生态环境厅(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吉环不罚决字号当事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所(地址):电话: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对(案由)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上 述行为违反了(列举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 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X生态环境厅(局) (印章)年 月 日登 记 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9 未 依 照 规 定 填 报 排 污 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政处罚:1.初次 违法;2.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内 完成整 改的, 且未造 成环境 污染后 果的; 3.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息 的 行 政 处 罚类 别序 号事项 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 件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3对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卜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 罚:1.初次 违法;2.环境 保护设 施验收 工作已 全部完 成;3.自检 查发现 之日起 3个工收作日内报完成整告改的,的且未造行成环境政污染后处果的:罚4.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类序事项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别号名称件水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同时满污超F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足下列淤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情形乐2L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的,依防水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可以治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不予行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水 污 染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4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第(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 水排放量小于0. 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 01吨,且未污染外 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政处 罚: 1.初次 违法; 2.超标 排放水 污染物 不超过 2小时;3.超标 污染物 为单个 因子且 超标倍 数在0. 1倍 以内或 仅pH 值超过 比例, 且5<p H<6或 9<pH<l 0;4.日污 水排放 量不超 过0. 1 吨;5.超标 排放的 污染物物 的 行 政 处 罚种类限 于城 镇污水 处理厂 污染物 排放标 准(G B18918 -2002) 规定的 基本控 制项目 (不含 一类污 染 物); 6.污染 物排放 去向为 地表水 m类以 下(不 含HI 类)功 能水域 区域(划定 的饮用 水水源 保护区 准保护 区和游泳区除 外);7.发现 超标2 4小时 内完成 整改并 达标排 放,且 未造成 环境污 染后果 的;8.非主 观故 意,无 弄虚作 假行 为。 注:受 纳水体 现状不 能达到 环境质 量改善 目标的 地区的 案件不 予适 用。类 别序 号事项 名称对应条款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条件大 气 污 染 防 治5对 超 标 或 超 总 量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行 政 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与F放大气污染 物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同时满 足下列 情形 的,依 法可以 不予行 政处 罚:1.初次 违法;2.超标 排放的 大气污 染物限 于常规 污染 物,不 含有毒 有害大 气污染 物;3.超标 排放污 染物持 续时间 不超过 2小 时,超 标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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