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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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 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发挥学校办学的优 势和特色,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加强辅修 专业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 力,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全面落实党的教 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 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 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 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纳入学校 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第四条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对修读辅修专业及辅 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 修学士学位的审批、教学计划的审定,招生报名的组织、资 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及教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主办学院(负责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所 设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包 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 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负责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 作。第三章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又修 读其它某一专业。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的同时,又辅修某一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第八条各专业按照专业要求设定学分。辅修学士学位 总学分要求不低于50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辅 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第九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业 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第四章对象和条件第十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只在我校 有学籍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中进行。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第十二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 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者;或对拟申报的专业确有 特长和兴趣,并经承办学院审核同意。第五章辅修与退选第十三条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 学士学位课程,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期限为两年半,辅修专业 学习期限为两年。第十四条学生选择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不同的学 科门类中进行;选择辅修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 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以自愿 为原则,并实行交费修读。第十六条需要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 学生,于大一下学期指定时间报名,并填报名申请表(附1)。第十七条报名修读学生原则上在20人以上的专业方 可开班。修读名单由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函告学生 家长。第十八条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确认为修读某一辅修 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终止学习。确 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须由本人提 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退选。被批准退选学生的学费按 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以月为单位收取。 自行终止学习者,当年所收学费不予退还。第六章教学安排第十九条 修读同一专业的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 的学生单独编班开课,课表由主办二级学院安排。(不足20 人的,经开办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学生可以随开设课程 的教学班听课,跟班考试。)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授课时间安排 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及节假日。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 业实践教学安排有冲突,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习。 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向主办学院请假,同意后可 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第七章考核与成绩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 均为必修课,其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及辅修学 士学位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有重复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 由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实、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 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计 入。免修课程条件:(1)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考试课;(2) 考核成绩(不含补考成绩)达到75分以上;(3)学分数(或 学时数)不低于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的学分 (或学时)要求。第二十四条 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 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成绩合格,但不 符合免修条件,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批准免听的辅修学 士学位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仅以最终考核(考试或考查)成 绩计入成绩档案。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免听办理时间为当学期开课后 的两周内。第八章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才有资格取得辅修专业学位及辅修专 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若 作留级或取消学籍处理,则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 位资格。第二十八条证书发放与注册:(一)对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制 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并且 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者,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即学位颁发主修专业毕 业证书及主修学士学位证书(注明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 业证书(非学历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 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二)学生虽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只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而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 只颁发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 土学位,且不受理补授申请。(三)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 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主修专业经返校重修获得毕业证书 者,方可发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主办学院负责将学院学生修 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第九章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第三十条学生管理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管 理由主办学院负责,教务处统一协调。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注册缴费第三十二条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缴纳辅 修专业学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费的标准为:课程(初修)100元/学分,毕业设计/论文160元/学分,课程(重新学习) 和毕业设计/论文(补做)80元/学分。第三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 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交费,由教务处办理注 册手续,规定时间内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 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