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docx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 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 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 力推进依法治校。第四条 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 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行民主 集中制。第六条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 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 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 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 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 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 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以下情况不予立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属于学校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向纪 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 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的问题。超越 现有环境和条件允许,阶段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将提案 转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未立案的提案由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告知提案人。第三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党政办 公室按一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提案办理结果 答复提案人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第三十四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 决的问题,可提请重新办理。第三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 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教 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第六章二级教代会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院(系)、部 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院(系)、部门建立由 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性质、职权、 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院(系)、部门党组织领导 下行使职权,对本院(系)、部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 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院(系)、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知 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第三十八条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 文件,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 应由执委会拟出修改草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 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 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制订二级教代会的 规章制度。(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 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 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应当提交 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 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 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 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第十一条每届教代会代表人数不低于在职教职工总 数的10%o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为选举单 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 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从事教学、科研 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 民主党派成员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 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如当选则不占选举单位应 选代表的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名额,如未当选可作 为列席代表。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至5年,任 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因违法 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因不 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 信任者,选举单位可依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如调 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一年以上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 止。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仍保留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缺额单位,在报经教职工代表 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第十四条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 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 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教 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有 知情权、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 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 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 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 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 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 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第十八条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 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 的表决、选举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 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执委会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 表说明原因。第十九条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在 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 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 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 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 表资格审查组。第二十条每次全体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 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 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执委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委会委员在每届 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 一般为代表人数的20%左右,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60%,非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筹备工 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 的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 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等群众团体负 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 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秘书长人选。 执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执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执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实到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执委会职责是:(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二)督促检查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落实;(三)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相关问题,由执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所作出的有关决 议、决定,需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 管理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可根据学校工 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审 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 产生。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 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 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等。(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 计划;2 .负责组织、征集、审立提案;3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 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 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 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布。(-)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L负责对学校年度预决算及其他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 案、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 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3 .对学校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4 .参与相关的教职工评选表彰工作。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原则上以二级党组织所辖部门为 单位组建代表团,学校教职工人数较少的院(系)、部门联 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团长候选人一般为二级 党组织负责人;联合代表团团长候选人由组成单位协商产生, 可设副团长一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主要职责是:征集、审核、汇总代 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组织本团代表 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 精神,贯彻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随时反映他 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团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并完成 教代会、执委会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 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 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 提案的落实;(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 的建议和申诉;(四)监督、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五章提案工作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 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制度、绩效分配、 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 集制。集中征集的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 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的通知。第三十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