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docx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 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恰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 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 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九)在宿舍内点明火者,给予通报批评,因此引起火 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理赔经济损失。(十)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给予通报批评。(十一)随地大小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二)在宿管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实施宿舍管理过程中, 借故拒绝检查、不服从正常管理或以污言秽语骂人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对本宿舍违纪行为无人负责、知情不报者或故 意掩盖事实,其责任应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视情节每人给 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七条在男女交往中,有违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八条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他人, 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欺骗组织,包庇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打架斗殴者,除理赔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10 - 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 予处分:(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 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 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 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条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等公共场所内 打扑克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在 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喝酒,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 财产损失,应照价理赔;造成他人受伤者,应负责全部医疗-11 - 费和营养费等。第四十二条校内禁止吸烟。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受通 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给公私财物 造成损失者,除按规定理赔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 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 动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四条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 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实行考勤。不服从考勤 人员正常管理,或虚报姓名、不报姓名者,予以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 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旷课时数,按6学 时/天计算,擅自离校天数不含休息日在内。在一学期内旷 课达下列学时者(三次迟到记为一次旷课),分别给予以下 处理:(一)旷课累计达6学时,给予通报批评。(二)经教育不改者,再次出现旷课行为的,每增加6 学时,则依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四十五条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造成不良影 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12 -第四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 .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2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等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等处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13 - 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2 .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或座位附近的墙面等处有书写与 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 监考老师报告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 设备的;.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2 .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 抄袭的;.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 .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4 .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 者,事后查实的;.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14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4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和考试成绩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 .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组织作弊的;6 .窃取试卷的;.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7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 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十七条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第四十八条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 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 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都受到记过处分的;(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第五十一条对受处理、处分者的补充规定:(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年国 家、省、市、校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二)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当学期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第五十二条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通报批 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 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四章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第五十四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及 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 处理或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16 - 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 式行文,并报江苏备案;(三)涉及不同院系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 牵头处理。第五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 证。违纪事件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 学生所在院系参与调查与处理;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 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参与调查;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 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违纪调查一般应在48小 时内完成,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徐州幼专学生 违纪情况调查报告书。(二)依据有关规定,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 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 论,拟定处分意见,并填写徐州幼专生违纪处理意见表。(三)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7 -1 .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2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3 .其他必要内容。(五)学生违纪处理应包括以下材料:1 .徐州幼专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书;.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2 .相关证明材料;.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3 .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六)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 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 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七)院系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学生所在班级 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学生受违纪处分的情况电话通知违纪学 生家长,并做好电话记录。(A)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 一般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3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 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18 - 理结束。第五十六条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 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 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院 系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 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 期的决定。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学校对其进 行延期毕业处理,待其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 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可以领取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自领取毕业证书时算起;如学生在考察期内有突出 表现可申请提前评议,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决定是 否提前解除处分。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 其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十条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19 - 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 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 应的处分。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九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 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 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15日。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 公告。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要 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室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 受记过、留校察看(需先解除留校察看期)处分时间满一年 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 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 交由校档案馆存档。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学校学-20 - 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1 -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 度恶劣的;(七)违纪受处分后未解除又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 校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 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 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十三条组织或参加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成立、参加非 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 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 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 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并理赔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 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第十九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 赃物、赃款并理赔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四)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利用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 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捡拾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失主或交 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 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 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 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 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 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 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 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 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第二十七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 给予处分:(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 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 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贩卖、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 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 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 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理赔责任;(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 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 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 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 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 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 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二条损坏、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 价理赔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攀折树枝、花木,践踏草坪,不爱护风景点设施 者,给予通报批评。(二)教室、宿舍内由学校统一配备的学习、生活用具, 不得私自挪动,也不得私自将其他公用物品挪入,违者应责 令其归还或挪回原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四条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 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网络“刷单” 获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 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除按规定理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二)翻越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污损墙 壁、违章张贴,乱倒垃圾、乱抛废纸瓜皮果壳等,给予通报 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 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着装仪表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相关要求的, 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 扰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宿舍纪律者,按下列款项处理:(一)私自将宠物带入宿舍区,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 给予警告处分,并予以没收。(二)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私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交纳相 应的住宿费。(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并责令其在校住宿。(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退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六)迟归且翻墙而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宿舍熄灯后不及时就寝,经提醒不整改者给予通 报批评,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A)就寝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经劝阻后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