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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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学院在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法学、经济学、工学、 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部设学科部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学位 授予工作。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查各学科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 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第六条 各学科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根据本学科部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在校表现,按学 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 生名单;(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审核后确定的拟授予及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三)接受本学科部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 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 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 想道德品质;(二)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 成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 院规定的分数;3、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二)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或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院规、院纪曾受过记过以上(含记 过)处分者,在受处分后,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一)通识课和学科专业课四年或者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 年级同专业前30%者;(二)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三)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且通识课和学科专业课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 专业前50%者;(四)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第四章学位审批与撤销第十条毕业前两周,各学科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 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对每个毕业生进行逐条审核,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第十一条教务处对各学科部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 核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意见颁发学位 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后,若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不符合要求 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于因各种特 殊原因缓发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批准后授予,不再单独召开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毕业时仅因英语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 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或 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条件,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 实后报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五章异议与处理第十八条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科部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科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学科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院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H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