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docx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 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 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校内实施的基建工程,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需申报立项的或建筑面积、 投入额较大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 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第三条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 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 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第四条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努力提高建筑设 计水平,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设计和招标第六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基建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 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初步研究同意后,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使用、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各种可能的方案认真地进行技术、经济 分析论证。提出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以及最佳 投资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研 究同意后,报上级正式立项。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校基建部门应提出详细 的设计任务书,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审批。第八条 校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 方案招标,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修改后,提交 党政联席会审批。对单体建筑面积较大的,还应报主管部门 审批。第九条基建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校基建工作领导小 组积极安排组织施工图纸的设计;校基建部门对所设计的图 纸组织专家会审,减少漏洞。第十条 校基建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做好基建项目工程 的勘察、报审、报批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 择优委托相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在招标中要组织人员对 报名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能力、资信、施工水平、财务状况等 方面进行调查与考察,并集体研究决定参加投标单位。调查、 考察与确定参加投标单位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第十三条工程开标时,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招 标小组,并委派其参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工程开标。 对由学校自行组织开标的,由校基建: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小组要有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 参加。第三章基建工程的施工预验收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施工前,校基建部门应会同设计、 施工、监理、使用等部门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按规 定做好相关手续的报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要到校保卫处、 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基建部门 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校基建部门必须对每项工 程派出项目联系人,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中 的问题与矛盾,工程项目联系人要对其所联系的工程的质量 和工期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校基建部门应加强工程的 质量管理和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 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 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工程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 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监理审 核,经项目联系人和基建处领导签字后,送学校分管校长批 示,分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付款。第十九条基建工程施工结束后,校基建部门应积极组 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经用工作。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校基建部门应及时将 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相关手 续办完后,在一个月内报送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在决算审计 后,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及财产手续。第四章 基建工程甲方供应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招标时,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 一些价差较大,质量不易控制,没有相应定额标准等项目的 材料实行甲供,如:电器、防水材料、门窗等。第二十二条甲供材料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要进行招标; 1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比质、比价采购,但参与采购的人员至 少在三人以上,并尽可能组织懂行或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甲供材料招标前,要组织人员进行考察, 选定入围的供应商,考察组成人员要有熟悉该材料的专家及 审计、纪检部门的人员。考察结果要报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审查。第二十四条 校基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在经 审查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招标。第二十五条 校基建部门要做好甲供材料的质量把关、 数量核对和价款结算工作。第五章工程结算与审计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决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 收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向校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 书,由校基建部门负责对决算书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校基建部门在进行结算审查时,主要审查 各种金额、工程量、材料使用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对 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基建部门进行协调,并由基建 部门负责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后由校基建部门提交校审 计处审计。第二十八条对参与审查与审计的人员要事先进行挑选, 对参与审查人员实行保密制度,不得将审查人员的姓名、身 份等情况告知被审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确保审查的公正、 公平、合理、科学。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在竣工决算时,应扣除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 应费用,以及应交的水、电等费用。第三十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结束,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付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监理、 审查、审计及工程付款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施工单 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刁难施工单位。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对于学校内的小型工程,不实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