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公务消费业 务,减少现金支付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为相关教职工统一办 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的银行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以我校持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 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 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 销手续。第五条 计财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 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 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 各部门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部门根据公务支 出业务情况,从在职工作人员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 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邮电 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 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 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 使用公务卡结算。(二)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 算。(三)学校将根据公务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适 用范围。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各部门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 下列情况之一,经分管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 使用现金结算:(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四)确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小 额零星支出。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至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 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条 计财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 卡。公务卡开设的基本程序是:职工填写“财政预算单位公 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交计 财处确认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为职工 办理公务卡,办讫后由代理银行将公务卡邮寄给教职工。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计财处需按规定格式将 公务卡信息报市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备案,录入公务卡支 持系统。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 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 政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 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 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 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 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 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补卡,并至学 校计财处做备案登记。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 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十七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 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 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 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财务 处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办理报销。第十九条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 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 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 借款。如遇公务卡透支额度不能满足预期支出需要等特殊情 况,可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追加授信额度,不得以现金方式 支付。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 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计财处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 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 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 应当按照计财处要求填写相关报销单据,并附有关财务报销 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 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 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 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 录入“卡号”和“金额”等信息,从代理银行提供的交易信 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可报销金额后,录入“金 额”、“支付摘要”等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 计划,自动生成支付凭证,以及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 清单,通过集中支付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 划转资金。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从 “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将资金归还到公务卡账户。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连同报销 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账务核算。第二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 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 财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财 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五章相关方面职责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确定学校办理公务卡人员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三)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四)及时统一办理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 报销手续。(五)要求本单位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 用公务卡。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单位发卡人员范围;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 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 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 报销手续。(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 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 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 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四)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 工作。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 变动信息。(三)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 清理、结算相关事宜。第三十条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 部门和计财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 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三十一条各部门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 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 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 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 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相关 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 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