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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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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附件1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 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 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 14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 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第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 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 出年度使用计划;明确引导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印发申 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开展审核、评审 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及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日常 调度、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和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阶段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 投资计划下达后监督检查引导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日 常调度、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 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问题项目整改,指导县(市、区)拨付、收回引导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宁发改产业2016540号)同时废止。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阶段项目的真实性 审核、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实地查验;投资计划下达后作为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 位按时填报项目调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对日常 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督协调引导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申报阶段项目审核、实地查 验、筛选上报;投资计划下达后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督促项目整改,监督协调引导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第四条引导资金项目支持范围:(一)传统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项目;(二)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 展项目;(三)服务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第五条 项目支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单个项目的投资 补助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10%,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支持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 着物拆迁补偿及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物业管理及水电 暖费等开支。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 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 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 申报主体及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具 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已开展业务的经营状况良好,新 成立企业具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条件;(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 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项目已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自有资金 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四)项目未获得其他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 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向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请示。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 制性质、现有资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运营管理模式、 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二)项目建设背景。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市场需求分析、行业技术业态模式发展趋势;(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 期限、功能空间布局、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等;(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土地、规划、审批、 核准(备案)、环评、能评、施工(视项目情况需要)等前 期手续情况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五)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投资估算、投资构成、融 资方案和资金来源、财务评价;(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项目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视项目情 况需要)等审批手续;(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五)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六)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七)项目绩效目标表;(A)企业近两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 两年的企业需提供财务说明。第十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第三条职责分 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级发展改 革部门,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第三条职责分工对行 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 支持方向、申报内容是否合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 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2 .项目在业态模式方面的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 .核定相关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第四章项目确定和下达第十三条 信用查询。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委托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查询项目单位信用情 况,确认项目单位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无不良记 录。第十四条部门会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通过信 用审核的项目进行查重比对,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无多头申 报、重复支持情况。第十五条 审议通过。根据会商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相关处室提出拟支持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并经委重大项目 重要资金会前监督预审审查、党组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将审议通过的项目在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 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投资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投资计划方案,自治区 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 拨付资金。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 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拨付引导资金。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 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实际 开竣工时间,建设资金及引导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 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等。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在规定 期限内实施建设,按时填报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不得擅自 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管 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引导资金要实行专账 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 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提出 申请,经县(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由市发展 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单位调整项目审 核、核准(备案)文件后继续实施:(一)项目单位发生变更,继续实施项目的;(二)项目投资规模缩减不超过20% (含)的;(三)项目建设期限延长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其中,对于存在第(二)类情况的项目,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计划投资缩减比例同步调减补助资金; 对于第(三)类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只能延期1次。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 经拨付的,要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一)项目单位变更且不再实施的;(二)投资规模核减超过20%以上的;(三)项目延期后仍未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四)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各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验收,验收结果 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建成;(二)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环保(视 项目情况需要)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四)项目建设、技术、资金使用资料按照要求归档,符合项目验收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 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 过的项目,收回全部引导资金。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引导资金项 目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引导资金使 用情况、引导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 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 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导县(市、区)发展 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引导资金, 明确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项目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 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引导资金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将根据情节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下一年不再受理该县(市、 区)项目申报,并调减所在市引导资金支持规模。(一)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 工且未履行报审程序的;(二)项目日常调度和绩效评价不及时,对项目单位指 导不够、审核不认真、失误较多的;(三)项目被审计、督导等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 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 改革部门根据第三条职责分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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