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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标准规范》JGJ∕T 328-201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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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标准规范》JGJ∕T 328-201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pdf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 328-2014 P 备案号 J1805-201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2014-04-16 发布 2014-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JGJ/T 32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1 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T e c h n i c al s p e c i f i c at i o n f o r g r e e n p r o d u c t i o n an d m an ag e m e n t o f r e ad y-m i x e d c o n c r e t e JGJ/T 328 _ 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 京)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 印张:1%字数:42千字 2014年9月第一版 2014年9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945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 t t p:/w w w.c abp.c o m.c n 网上书店:h t t p:/w w w.c h i n a-bu i l d i n g,c o m.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3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J G J/T 328-2014,自2014 年 10月 1 日起实施。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4 月 1 6 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 2012 5号)的要求,编制组 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厂址选择和 厂区要求;4设备设施;5控制要求;6监测控制;7绿色生产 评价。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 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 政编码:100013)。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博坤建设集团公司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江苏大自然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铸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 公司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韦庆东周永祥丁 威冷发光仇心金徐亚玲吴文贵刘加平刘永奎余売天龙 宇陈旭峰王新祥孙 俊朱炎宁杨根宏吴德龙梁锡武齐广华王 元高金枝王利凤戴会生郭 杰周岳年吴国峰杨晓华纪宪坤张 嘉徐 莹何更新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再富郝挺宇闻德荣蒋勤俭兰明章尚百雨李景芳蔡亚宁施钟毅沈 骥目 次1总 则:.12 术 语.23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33.1厂址选择.33.2厂区要求.34 设 备 设 施.45 控制要求.65.1原材料.65.2生产废水和废浆.65.3废弃混凝土.75.4 mp.75.5生产性粉尘.85.6运输管理.95.7职业健康安全.106 监测控制.117绿色生产评价.13附录A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15附录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19附录C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20本规程用词说明.21引用标准名录.22附:条 文 说 明.23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Factory Location and District Requirements.33.1 F a c t o r y L o c a t i o n .33.2 Fac t o r y Di s t r i c t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34 Facilities.45 Controlling Requirements.65.1 R a w M a t e r i a l s .65.2 I n d u s t r i a l W a s t e W a t e r a n d N u d .65.3 W a s t e C o n c r e t e .75.4 N o i s e .75.5 I n d u s t r i a l D u s t .85.6 T r a n s po r t a t i o n M a n a g m e n t .95.7 P e r s o n n e l H e a l t h a n d S a f e t y .106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117 Evalu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13Appendix A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Evaluation forGreen Production.15Appendix B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Two-starClass and Three-star Class.19Appendix C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Three-starClass.2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1总 则1.0.1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保证混凝土质 量,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要求,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1.0.3 专项试验室宜具备监测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1.0.4 在绿色生产过程中,不得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 和废弃混凝土。1.0.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0.1 废架 industrial waste nud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 面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液体。2.0.2 生 产 废水处置系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aste water对生产废水、废桨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2.0.3砂 石 分 离 机separator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2.0.4 厂界 boundary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 的边界。2.0.5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 和细颗粒物的总称。2.0.6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2.0.7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l O O pt m 的颗粒物。2.0.8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10 microns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pm 的颗粒物。2.0.9 细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2.5microns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2.5 p m 的颗粒物。3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3.1 厂 址 选 择3.1.1 搅 拌 站(楼)厂址应符合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3.1.2 搅 拌 站(楼)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 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3.2 厂 区 要 求3.2.1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可采取 下列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环境的影响:1可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或种植乔木和灌木来减弱或阻止 粉尘和噪声传播;2可设置绿化带来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流动。3,2.2 厂区内道路应硬化,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3.2.3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措 施,且应保持卫生清洁。3.2.4生产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 存放、集中处理。3.2.5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 并有效利用。3.2.6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4设 备 设 施4.0.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运输和试验设备。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 凝土搅拌站(楼)G B/T 1017 1、混凝土搅拌机G B/T 9 14 2 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 B/T 26 4 08 等的相应规定。4.0.2搅 拌 站(楼)宜采用整体封闭方式。4.0.3搅 拌 站(楼)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应保持正常使用。4.0.4搅 拌 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冲 洗产生的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4.0.5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装料区域的地面和 墙壁应保持清洁卫生。4.0.6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 应定期检查维护。4.0.7骨料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应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2粗、细骨料应分隔堆放;3骨料堆场宜建成封闭式堆场,宜安装喷淋抑尘装置。4.0.8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一起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宜侧 面封闭且上部加盖。4.0.9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4.0.1 0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设备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废弃新拌混凝土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时,应具有小 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2当采用砂石分离机处置废弃新拌混凝土时,砂石分离机 应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3可配备压滤机等处理设备;4 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 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系统。4.0.1 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产生 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4.0.1 2 搅 拌 站(楼)宜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 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5控 制 要 求5.1 原 材 料5.1.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 措施。5.1.2 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使用袋装方式。5.1.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 和环境安全。5.2 生产废水和废浆5.2.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 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 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 和搅拌主机。5.2.2 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 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应做无害化 处理。5.2.3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2生产废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人搅拌主机。5.2.4 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废浆静置沉淀24h后的澄清水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 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6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2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配合比设计时 可将废浆中的水计人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计入胶凝材料用 量,废浆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3掺用废浆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中固体颗粒分散 均匀;4 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 次;5 废浆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人搅拌主机。5.2.5 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 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制备使用 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5.2.6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 生产设备冲洗。5.3 废弃混凝土5.3.1 废弃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也可采用砂 石分离机进行处置。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使用。5.3.2废弃硬化混凝土可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由预拌混凝土生 产企业消纳利用,也可由其他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 利用。5.4 噪 声5.4.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 准GB 3096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 规定以及规划,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制定噪声区 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量。5.4.2 搅 拌 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 最大限值应符合表5.4.2的规定。表5.4.2搅 拌 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 环境噪声最大限值(d B (A)声环境功能区域时段昼间夜间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 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5 54 5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 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6 05 0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 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6 55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需要防 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7 05 5铁路干线两側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 响的区域7 06 0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5.4.3 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5.4.4 搅 拌 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 装置。5.5生产性粉尘5.5.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 B 309 5 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厂界和厂区内环境空气功能区类 别,制定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厂区和厂界的环境空气质量。5.5.2 搅 拌 站(楼)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 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 要求应符合表5.5.2的规定。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符合下列 规定:81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l h 颗粒物平均浓度 与当地发布的当日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2当地不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楼)所处实际环 境时,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采用在厂界处测试l h 颗粒物平均浓 度与参照点当日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表 5.5.2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污染物项目测试时间厂界平均浓度差值最大限值(啤/m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他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混合区、文化区、工业 区和农村地区总悬浮颗粒物l h120300可吸人颗粒物l h5 015 0细颗粒物l h357 55.5.3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l h 平均浓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 凝 土 搅 拌 站(楼)的计量 层 和 搅 拌 层 不应 大于1000卩 g/m 3 ;2骨料堆场不应大于8 0(V g/m 3;3搅 拌 站(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应大于4 00j b t g/m 3 05.5.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采取下列防尘技术措施:1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2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3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5.6运 输 管 理5.6.1 运输车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应定 期保养。5.6.2 原材料和产品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 要求。5.6.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制定运输管理制度,并应合理指 挥调度车辆,且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5.6.4冲洗运输车辆宜使用循环水,冲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 进人废水回收利用设施。5.7职业健康安全5.7.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职业健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 B/T 28 0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制定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 全员安全培训;2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 戴相应的防护器具;3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5.7.2 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 识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 28 9 4 的规定。106监 测 控 制6.0.1 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噪声。当生 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测控制对象尚应包括生产废 水和废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 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废浆、生产废水、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监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监测频率 最小限值应符合表6.0.1 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5 章 的规定。表 6.0.1 废浆、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监测频率最小限值监测对象监 测 频 率(次/年)第三方监测自我监测总计废浆11生产废水11噪声123生产性粉尘126.0.2 生产废水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 标准J G J 6 3的规定。废浆的固体颗粒含量检测方法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 B/T 8 07 7 的规定 执行。6.0.3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 B 309 6 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 B 1234 8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勻设置四个以上监 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2当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11站(楼)控制室、食堂、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并应 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3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应单独 评价。6.0.4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 行 标 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 J/T 5 5、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G B/T 15 4 32和 环境 空 气 P M:。和 PM2.5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H J 6 18 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测厂界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界外2 0 m 处、下 风口方向均勻设置二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 大的位置,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l 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2当监测厂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当日24 h 细颗粒物平 均浓度值不应大于7 5 g/m 3,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的揽拌层、称量层、办公和生活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各监 控点应分别监测l 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3当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方向且距 离厂界50m位置均匀设置二个以上参照点,各参照点应分别监 测24h平均值,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 h 颗粒物平均浓 度。6.0.5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尘、降噪和废 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运行情况。127绿色生产评价7.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可由厂址选择和厂区 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四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 应包括控制项和一般项。当控制项不合格时,绿色生产评价结果应为不通过。7.0.2 绿色生产评价等级应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表 7.0.2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监测控制等级总分控制项般项分值控制项般项分值控制项般项分值控制项般项分值100151021050173013101301510120504126 013101601510120507159 013107.0.3 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按本规程附录A 的规定进行评 价。当评价总分不低于8 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7.0.4 二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 本规程附 录A 和 附 录 B分别评价,并累计评价 总分;2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8 5 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评价,评价总 分不应低于20分;3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11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7.0.5 三皇级绿色生产评价宜符合下列规定:131应按本规程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分别评价,并累计 评价总分;2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9 0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评价,评价总 分不应低于25 分;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 于 20分;3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14 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14附录A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表 A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控制项4道 路 硬 化 及质量4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得 2 分;硬 化 道 路 质 量 良 好、无 明 显 破 损,得2 分功能分区1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采用分区布置,得 1 分厂区未硬化空地的 绿化1厂区内未硬化空 地的绿化率达到 8 0%以上,得 1 分要求6绿化面积1厂区整体绿化面积达1 0%以上,得 1分生产废弃物存 放处的设置1生产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得 0.5 分;生产废弃物分类存放、集 中处理,得 0.5 分整体清洁卫生2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 求进行管理,并 符 合 要 求,得 1 分;厂区内保持卫生清洁,得 1 分除尘装置7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 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安 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 好,运转正常,得 7 分设备设施控制项14生产废水、废 浆处置系统7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包括排水 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 且正常运转,得 4分;排水沟系统覆 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 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 池连接,得 1 分。当生产废水和废浆 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 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得 1 分,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得 1 分;当经 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 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 时,得 2 分15续表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监测设备3拥有经校准合格的噪声测试仪,得 1 分;拥 有 经 校准 合格 的粉 尘检测仪,得 2 分清洗装置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配备运输车清 洗装置,得 2 分;搅 拌 站(楼)的搅 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 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人生产废水处置 系统,得 2 分防喷濺设施2搅拌主机卸料口设下料软管等防喷 溅设施,得 2 分配料地仓、皮 带输送机6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得 2 分;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 仓单独封闭得2 分。骨料用皮带输送 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得 4 分设备设施-般 项36废弃新拌混凝 土处置设备设施4采用砂石分离机时,砂石分离机的 状态和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得 4分;利用废弃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预制构 件时,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的状态 和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得 4分;采 用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处理废弃新拌混 凝土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时,得 4 分粉料仓标识和 料位控制系统3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料仓标识清 晰,得 1 分;粉料仓均配备料位控制 系统,得 2 分雨水收集系统2设有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得 2 分骨料堆场或高 塔式骨料仓5当采用髙塔式骨料仓时,得 5分。当 采 用 骨 料 堆 场 时:地 面 硬 化 率 1 0 0%,并排水通畅,得 1 分;采用有 顶盖无围墙的简易封闭骨料堆场,得 2 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规 程 5.4 节和5.5 节要求,得 2 分;采用 有三面以上围墙的封闭式堆场,得 3 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规 程 5.4 节 和 5.5 节要求,得 1 分;采用 有三面以上围墙且安装喷淋抑尘装置 的封闭式堆场,得 4 分16续表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设备设施一般项36整体封闭的搅 拌 站(楼)5当 搅 拌 站(楼)四周封闭时,得 4 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规 程 5.4 节 和 5.5 节要求,得 1 分;当搅 拌 站(楼)四周及顶部同时封闭时,得 5 分;当搅拌站不封闭并满足本规 程第5.4 节和第5.5 节要求时,得 5 分隔声装置2搅 拌 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在厂 界 安 装 隔 声 装 置,得 2 分;搅拌站(楼)厂界与居民区最近距离大于5 0m 时,不安装隔声装置,得 2 分控制要求控制项5废弃物排放5不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得 5 分一般项25环境噪声控制5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 符合本规程表5.4.2 的规定,得 5 分生 产 性 粉 尘 控制7第三方监测的厂界环境空气污染物 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和 细颗粒物的浓度符合本规程表.5.5.2 中浓度限值的规定,得 4分;厂区无 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l h 平均浓度 限值符合本规程第5.5.3 条规定,得 3 分生产废水利用3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 凝土拌合用水并符合本规程第5.2.3 条的规定,得 3 分;沉淀或压滤处理 的生产废水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 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时,得 3 分废 浆 处 置 和 利用2利用压滤机处置废浆并做无害化处 理,且有应用证明,得 2 分;或者废 浆直接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并符合本 规程第5.2.4 条的规定,得 2 分17续表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控制要求一般项25废 弃 混 凝 土 利用2利用废弃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预制 构件且 利用率不 低于 9 0%,得 1 分;或者废弃新拌混凝土经砂石分离机分 离生产砂石且砂石利用率不低于9 0%,得 1 分;当循环利用硬化混凝土 时:由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 并有相关证明材料,得 1 分;由混凝 土生产商自己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消 纳利用,得 1 分运输管理3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得 1 分;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 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得 2 分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3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 培训,得 1 分;在生产区内噪声、粉 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佩戴相 应的防护器具,得 1 分;工作人员定 期进行体检,得 1 分监测控制控制项5监测资料5具有第三方监测结果报告,得 2 分;具有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或循环利用 记录,得 1 分;具有除尘、降噪和废 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检査或维护记录,得 1 分;具有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査 记录,得 1 分一般项5生产性粉尘的 监测2生产性粉尘的监测符合本规程第 6.0.4 条的规定,监测频率符合本规程 表 6.0.1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2 分生产废水和废 浆的监测2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 测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6.0.2条 的 规 定,监测频率符合本规程表6.0.1 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2 分;生产废 水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 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时,不需要监测,得 2 分环 境 噪 声 的 监测1环境噪声的监测符合本规程第6.0.3 条的规定,监 测 频 率 符 合 本 规 程 表 6.0.1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1 分18附录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表 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控制技术控制项12生产废水控制4全年的生产废水消纳利用率或循环 利用率达到100%,并有相关证明材料厂界生产性粉 尘控制5厂区位于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区、文化区、工 业 区 和 农 村 地 区 时,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和细颗 粒物的厂界浓度差值最大限值分别为 25 0pg/m 3、120/j i g/m 3 和 5 5 pg/m 3厂界噪声控制3比本规程第5.4.节规定的所属声环 境昼间噪声限值低5 d B (A)以上,或 最大噪声限值5 5 d B (A)一般项18废浆和废弃混 凝土控制4废浆和废弃混凝土的回收利用率或 集中消纳利用率均达到.9 0%以上厂区内生产性 粉尘控制4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l h 平均浓度限值符合下列规定:混凝 土 搅 拌 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 应大于8 00啤/1113;骨料堆场不应大于 6 00/M g/m 3厂 区 内 噪 声 控制3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 最 大 限 值(d B (A)符合下列规定:昼间生活区5 5,办公 区 6 0;夜间生活 区 4 5,办公区5 0环境管理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 G B/T 24 001 规定质量管理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 系 要 求 G B/T 19 001规定19附录C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表 C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评价指标指标类型分值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评价要素控制技术控制项18生产废弃物6全年的生产废弃物的消纳利用率或 循环利用率达到100%,达到零排放厂界生产性粉 尘控制6厂区位于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区、文化区、工 业 区 和 农 村 地 区 时,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和细颗 粒物的厂界浓度差值最大限值分别为 200 i g/m 3、8 0 g/m 3 和 35/u t g/m 3厂界噪声控制6比本规程第5.4节规定的所属声环 境 昼 间 噪 声 限 值 低 10d B (A)以上,或最大噪声限值5 5 d B (A)一般项12厂区内生产性 粉尘控制5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l h 平均浓度限值符合下列规定:混凝 土 搅 拌 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 应大于G O O g/m 3;骨料堆场不应大于 4 00卩 g/m 3厂 区 内 噪 声 控制5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 最 大 限 值(d B (A)符合下列规定:昼间办公区5 5;夜间办公区4 5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职业健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 B/T 28 001规定20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 示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件下可 以这样做 的,采用“可”。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1引用标准名录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 B 28 9 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 B 309 5 声环境质量标准 G B 309 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 B 4 9 15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 B/T 8 07 7 混凝土搅拌机 G B/T 9 14 2 混凝土搅拌站(楼)G B/T 1017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 B 1234 8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 B/T 15 4 32 质量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 B/T 19 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 B/T 24 00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 B/T 26 4 0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 B/T 28 001 混凝土用水标准 J G J 6 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 J/T 5 5 环 境 空 气 PM1(PM2.5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H J 6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2014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 G J/T 328 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4月 1 6 日以第38 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 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和监测取得了绿色生产 的相关重要技术参数。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 管理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 明,供使用者参考。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24目 次1 总则.262 术语.273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293.1 厂址选择.293.2厂区要求.294 设备设施.315 控制要求.335.1原 材 料.335.2生产废水和废浆.335.3废弃混凝土.345.4 噪声.345.5生产性粉尘.355.6运输管理.365.7职业健康安全.376 监测控制.387 绿色生产评价.39附录A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4 1附录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4 2附录C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4 3251总 则1.0.1 我国预拌混凝土通常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预制混 凝土构件厂及施工现场搅拌楼进行集中搅拌生产。采用绿色生产 及管理技术,保证混凝土质量并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 保护环境,对于我国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1.0.3 实施绿色生产时,必须严格控制粉尘和噪声排放并实现 动态管理,并须具备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 绿色生产过程中除第三方检测外,专项试验室尚需要自身具备检 测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以加强过程监控力度,特别是二星 级及以上绿色生产必须具备噪声和粉尘检测设备。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含有较多的固体,直接排放到厂界 外面的河道或市政管道会造成河床污染或管道堵塞,并对环境产 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直接排放废弃混凝土不仅给环境带来压力,也造成材料浪费。废弃混凝土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循环利 用,以达到节材目标。1.0.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和评价涉及不同标准和管理 制度规定内容,在使用中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62术 语2.0.1 本条文明确了废浆的主要来源及组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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