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合同范本.docx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编号:委托人:代建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人。1.1. 2. 3代建人:指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 首席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代表代建人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负责代建项 目全过程的统筹管理。1.1. 2. 5技术负责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总负责的责任 人。1.1. 2. 6专业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定专业工作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人员,专业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造价责任人、 招标采购责任人、施工管理责任人。1. 分包人:指从代建人处分包代建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1.1. 2. 8承包人:指从代建人处承包代建项目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承包 合同的承包人。日期、验收和移交1. 1.3. 1开始工作日期: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1. 代建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从开始工作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8. 1款约定所作的延期。1.1. 3. 3项目移交日期:指代建人将代建项目正式移交给委托人的日期。缺陷责任管理期:指代建人履行第15. 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管理的期限。 缺陷责任管理期限一般与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1.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零点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二十四点。1.1. 3. 6竣(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后,代建人按法律、规范、规程、政策 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项目移交:是指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代建人按合同要求将工程项目 移交给委托人或使用单位。合同价格和费用1.1. 4.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包括代建管理费和(或)工程咨询服务费。10代建管理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管理期内的全部 代建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奖励金。1.1. 4. 3工程咨询服务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后,委 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1.1. 4. 4质量保证金:指按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其他1.1.5. 1书面形式:指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 5. 2代建人文件:指由代建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 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 5. 3变更是指根据第11款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工程所做的改变。1. 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两者 解释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项目需求书;(6)补充条款;(7)专用合同条款;11(8)通用合同条款;(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10)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1)廉政协议;(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代建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1代建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的保险公司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代建人 文件。1. 6.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全部相关文件,委 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代建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代建工 期延误的,按第17. 2款和第18. 1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代建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代建人文件、变更以及其 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 文件。1.7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7. 1款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12 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代建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代建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 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1. 9不得以项目名义融资和担保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 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1.10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代建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同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和代建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委托人承担。1.11.1 代建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 知识产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 建筑物、构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 12.2代建人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代建人承担。代建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1.13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13 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4 违法委托人提供的描述代建项目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代 建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 不予答复的,代建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代建人全部损失。1.15 解释代建合同中的标题仅用于查阅方便,不应作为代建合同的内容予以理解,也 不应用于对代建合同进行解释。代建合同中有些词句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 而定。如果代建合同所包含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委托人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权利2.1.1 委托人有权审查并汇总上报代建人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 基建支出预算,有权对代建人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2.1.2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 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 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予以改正。2.1.3 委托人有权参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设规模、标 准、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在设计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调整)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前,委托人有权对代建内容进行确认。2.1.4 委托人有权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 和工程量清单),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招标预算进行审核,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 目相关的招标活动。2.1. 5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2. 1. 6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2. 1.7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代建人承担的所有损失赔偿或应支14 付的各种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向代建人追索。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管理人员。除 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代建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责任人、技 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建人的首席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的负责人。2.1. 9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配备项目管理必要的设备。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 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1.1.1 1. 1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履约评价,具体按 委托人另行制订的办法执行。1.1.12 委托人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参与设计审查,向代建 人反映各种问题并有权要求代建人予以更正。1.1.13 代建项目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的权限应视为已全部赋予给委托人。 除委托人同意外,代建人不得接受使用单位的任何指令。2. 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 2.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免费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4. 2.3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含应支付的代建项目承包 人的款项)。5. 2.4协助和协调委托人应协助和协调代建人的项目报批工作、项目竣(交)工验收、竣工财 务决算审核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 2. 5委托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3代建人权利和义务代建人的权利152.1.1 代建人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的前 提下,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无须另行招标。3. 1.2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全过程管理。3.1.3 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期延期进行审批。3.1.4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服务费或其他约定费用,并有权按约定从项目 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3. 2代建人的义务3. 2.1代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代建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 2.2代建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代建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项目实际 移交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前一直有效。如项目延期,代建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3. 2.3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大纲报委托人审批。3. 2.4代建人负责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委托人 审批。3. 2.5代建人根据代建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建项目的实施, 包括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等进行全面管理。3. 2.6代建人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 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项目报批、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 申报和审核结算和决算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3. 2.7代建人应编制完整的代建项目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 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3. 2. 8代建人必须为代建项目的实施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设备。3. 2.9在代建期间,代建人应自行为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3. 2. 10代建人必须设立代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3. 2.11代建人按委托人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人报告项目建设情况。3. 2.12代建人必须配合委托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绩效评价和 履约评价等工作。164履约担保4.1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形式、比例和期限提交履约担保。4. 2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4. 3如代建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有固定时间期限,则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 新的履约保函。逾期未能提交新的履约保函,委托人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履约保 函,并视为代建人违约。5 分包和转包代建人不得将其代建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代建的全部工作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5. 2委托人同意代建人分包工作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5.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6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合同签订之日适用的版本。合同签订之后, 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实施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委托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款约定 执行。7双方工作人员委托人工作人员7.1.1 委托人需委派一名项目代管组长及若干名助理,并分别明确其权限,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7.1. 2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项目代管组长或助理,至少应提前14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代建人。7. 2代建人工作人员7. 2.1代建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 责任人。首席责任人为代建人履行代建合同的全权代表,首席责任人可以授权其 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 人。177. 2.2在合同履行期间,首席责任人必须全过程到职,技术负责人在代建 项目移交前必须全过程到职,专业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到职。7. 2.3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的,至少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将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委托人 应在7天内审批。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不得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 专业责任人。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 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否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8 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1完成全部设计文件后,代建人应按至少达到预算深度的要求编制保证 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委托人批准,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 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报告须包含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盖章的造价文件 等详细资料。经委托人批准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是控制合同工程费用的依据。8 . 2代建人报送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后,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视为已得到批 准。代建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响应。8. 3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批准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应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 用协议。代建人提交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超出概算且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或合同 约定的其他无法达成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代建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履行,代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的合理损失。9项目实施9.1现场勘察代建人应对项目建设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并自行收集除委托人提供外 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代建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9.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8 9. 2.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在技术上满足委托人要 求的备选方案及其投资估算。委托人对备选方案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进行约定。立项未通过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立项未通过的, 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9. 2.3立项通过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委托人确定 最终项目方案。9. 2.4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代建人应按照确定的项目方案开展项目设计工 作。9. 2.5代建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手续,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水保和消防等。非代建人或委托人的原因 导致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视为代建合同 终止,双方另行签订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代建人依据本合同完成的代建工作 量、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之(十四)约定完成的代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量,各 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相关费用按本合同及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进行结算并经东莞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委托人承担,除此之外其他损失由各 方各自承担。10. 3招标采购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服务类、工程施工、 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单位不得与代建人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招标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委托人备案。9. 4合同进度计划9. 4.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报送委托人批准。委托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 到批准。经委托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9.4.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 符时,代建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9合同协议书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91 一般约定92委托人权利和义务143代建人权利和义务154履约担保175分包和转包176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177双方工作人员 17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189项目实施1810竣(交)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2011变更2112合同价格与支付2213承包人价款2214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2315缺陷责任管理2316不可抗力2417违约2518索赔2919争议的解决3020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3121合同未尽事宜3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31 一般约定334履约担保337双方工作人员34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359项目实施35 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9. 5工程质量5.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因代建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委 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 代建工期延误由代建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委托人 应承担由于代建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并支付代建人合 理利润。9. 5.2代建人的质量检查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9. 5.3清除不合格工程5. 3. 1因代建人或承包人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 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的IDI 保险公司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代建人立即采 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代建 工期延误由代建人承担。9. 5. 3. 2由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 要代建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代建工期延误, 并支付代建人合理利润。10竣(交)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1竣(交)工验收10. 1. 1代建人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交)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交) 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代建人为竣(交)工20 验收提供的各项竣(交)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0.2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交)工验收完成后,代建人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委托人审批。 委托人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的60天内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 建人在14天内完善,如代建人未在14天内完善的,委托人有权按照已有的资料 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如委托人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的60天内未完成审批,或指出 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限期完善的,视为同意代建人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 10.3资产移交10. 3.1工程竣(交)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资 产移交标准的,应开展资产移交工作。10. 3. 2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资产移交申请。委托人在收到该资产 移交申请后的28天内会同代建人进行资产移交。10. 3.3因代建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资产移交标准的,代建人应按照合同的 约定进行赔偿,或者代建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委托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 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1变更委托人提出变更的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作出有关改变的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委托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代 建人应遵照执行。代建人收到变更指示后认为难以实施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书面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代建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 指示。变更指示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10.1 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建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代建人的合理化 建议构成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 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确认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的,应按21 第IL 3款约定向代建人发出变更指示。10.2 变更程序3.1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 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和概算投资。因客观条件变更,导致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 质量要求、工期等重要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批后实施。11. 3.2承包人向代建人提出的变更,由代建人自行审批并报委托人备案,属于 重大变更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的,应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12. 3. 3代建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委托人或使用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而产 生的变更或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否则,超过部分全 部由代建人承担。12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包括代建管理费和(或)工程咨询服务费。12.1 代建管理费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的奖励金,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进行支付。12.2 代建人自行承担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80% 计取工程咨询服务费,其中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已放开价格的 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按放开价格之前实行收费标准的80%计取,无国家或行业收 费标准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委托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的,按上述计价标准作为招标或采购的最高限价。12.3 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3承包人价款13. 1施工类项目由代建人编制招标预算,报委托人审核,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限期完善,如代建 人未在限期内完善的,委托人有权按照已有的资料审批招标预算。如委托人收到 招标预算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限期完善的, 视为同意代建人提交的招标预算。经委托人审批的招标预算,按上年度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的同类工程平均中标下浮率的一半或以上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不22 下浮),作为招标控制价。13.2承包人预付款、工程款、变更价款的支付比例、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4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负责在东莞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代建工程资金监管 帐户,监管银行由代建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银行、代建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该账户用于代建管理费及建设资金的支付,且只能向已在委托人处 备案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每个月向委托人报送资金使用申请 表,委托人审批后通过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转账。代建人应在委托人款项到账 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代建人应把承包人的收款账户信息报委托人进 行备案。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代建人提出申请,由 委托人在保证资金拨付安全、项目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并送东莞市财 政局备案,作为拨款依据。代建项目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后,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应在一个月内销 户。15缺陷责任管理1缺陷责任管理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5.2 缺陷责任管理2.1代建人应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管理职责。15. 2.2代建项目完成移交后,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代建人应及时安排相关责 任方对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相关责任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维修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 赔,同时负责组织维修。代建人未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委托人负责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应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中扣除,费用超出工 程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的,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索赔。缺陷责任管理期满,23 相关责任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的,代建人向委托人申请工程质量保证 金清算。15.3 缺陷责任管理期的延长由于委托人以外的相关责任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 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 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管理期,但缺陷责任管理期延长不超过2年。15.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代建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15.5 代建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管理期内代建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 守委托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5.6 缺陷责任管理期终止证书在约定的缺陷责任管理期,包括根据第15.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 由委托人向代建人出具缺陷责任管理期终止证书。16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确认16. 1. 1不可抗力是指代建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可能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7.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发生争 议时,按第19款的约定执行。16.2不可抗力的通知16.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在24小时内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6.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14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24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6.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6.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代建人设备的损坏由代建人承担; (3)委托人和代建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代建人的停工损失由代建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委托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委托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代建工期,代建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赶工的,代建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6.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16.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6.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17. 2.4款约定。17违约代建人违约17. 1.1代建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代建人违约:25(1)代建人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2)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3)代建人违反第1.8款或第5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4)代建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工期 延误;(5)由于代建人原因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6)代建人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未能对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7)代建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8)代建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由于代建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第三方损失的;(10)代建人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11)代建人在招标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12)代建人存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备案、变更签证未按合 同约定申报和备案、工程款计量支付经委托人核查超过实际进度5%或以上等行为 的;(13)代建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因代建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 或材料款、工人工资而引发上访、维权行为的;(14)代建项目未满足项目需求书要求的;(15)其他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行为。17. 1.2对代建人违约的处理(1)代建人发生第17.1.1 (2)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2)代建人发生第17. 1. 1 (5)款和17. 1. 1 (9)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 照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代建人应承担延期责任。(3)代建人发生第17. 1. 1 (3)款、第17. 1. 1 (7)款和第17. 1. 1 (10) 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通知代建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17. 1.3款、 第17. 1. 4款、第17. 1. 5款约定处理。26(4)代建人发生除第17. 1. 1 (5)款、第17. 1. 1 (7)款和第17. 1. 1 (14)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代建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 的期限内纠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代建人发生第17. 1.1 (14)款约定的违约情况,代建项目未满足项目 需求书要求的,委托人可向代建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代建工期延误,代建人拒不纠正违约行为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委托人有权提取代 建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函,用以纠正违约行为或抵扣违约赔偿金。17. 1.3因代建人违约解除合同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代建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向代 建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解除合同。代建人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 代建人应撤离现场,委托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委托人有权另 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代建人。委托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并使 用代建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委托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代建人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 1.4委托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代建人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委托人和代建人协商确定 代建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委托人扣留代建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 代建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委托人有权暂停对代建人的一切付款, 并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代建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委托人有权按第18. 3款的约定向代建人 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委托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 部合同款项。(5)委托人和代建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19款的约定执行。17. 1.5协议利益的转让27因代建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委托人,并在代建人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委托人有权使用代建人文件和由代建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17.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委托人通知 代建人进行抢救,代建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委托人有权雇佣其他人 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属于代建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代建工期延 误由代建人承担。17.2委托人违约2. 1委托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委托人原因造成停工;(3)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17. 2. 2对委托人违约的处理发生第17.2. 1 (1) . (2)、(4)款的违约情况时,代建人有权按第18 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提出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代建工期的索赔。17. 2. 3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17. 2.1 (3)款的违约情况时,代建人可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 合同。(2)代建人因委托人违约暂停施工28天后,委托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代建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委托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代建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 2.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代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