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解读.docx
涉及内容关键词:职责范围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 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 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 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关键词:增加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 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 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 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 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 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关键词:连续性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 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 了具体规定。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 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 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 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 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关键词:煤矿职业卫生,依照本规定执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 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 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 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 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 本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修订背景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年7月2 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 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 改革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三、主要修订内容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 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4年多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 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 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 和相关要求。(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 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 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 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 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 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 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 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关键词:不同阶段,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 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 忌症,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 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 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 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 健康损害。2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 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 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 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者离开工作岗位时 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 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 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小提示:上岗前,根据工种和岗位确定检查项目,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 事相关作业;在岗期间,定期检查,评价健康变化,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 从事相关作业;离岗时,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以 分清责任。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关键词:年度计划,专项经费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 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 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 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 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关键词:机构,选择,省级以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 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 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 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关键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 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 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 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 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关键词:问题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 .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 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 .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 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 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 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3 .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 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 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 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关键词:措施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 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 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 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 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 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 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 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 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关键词: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 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 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修订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 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 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 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 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 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重点内容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 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 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 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 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关键词:机构与人员设置1 .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2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 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 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3 .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 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 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 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 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 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 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 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 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 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 件;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5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 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 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 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 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 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 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 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6 .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 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 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 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 提供资料。关键词:警示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7 .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 卫生知识培训I、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 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 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 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 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 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 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关键词: 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8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 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 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 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 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 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关键词:监督检查,内容L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 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9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 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措施10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 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