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x
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 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加强和 规范排污口门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 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坚决落实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 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 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责任明晰、设 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 污染物排放,为实现美丽天津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二、总体要求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 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 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 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逐个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有 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合力推动排污口排查 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 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 理等。二、分类整治(三)依法取缔类排污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 置的排污口,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 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 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四)清理合并类排污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 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 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 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 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 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 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 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 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 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五)规范整治类排污口。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 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 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 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 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 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 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 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 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六)加强规划引领。各区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 划区划中关于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 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 无序设置。(七)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 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 行审核制。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 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 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 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 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实 施分级审批,入海排污口由滨海新区实施分类备案,并及时 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审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 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 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 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 监测频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排污口及其上游污染源 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确保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相关规划计划管理要 求。鼓励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 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 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 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 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九)严格环境执法。各区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 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 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 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 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十)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 立我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管理,整 合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 享,实现互联互通。各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 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 理水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海域局并纳入国家生 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天津市骨干河道名录序号河流名称流经区1州河蓟'卜|2洵河蓟州、宝抵3蓟运河蓟外、宝垠、宁河、滨海新区4还乡新河宁河5引洵入潮宝纸6潮白新河宝城、宁河、滨海新区7青龙湾减河武清、宝纸8北运河武清、北辰、红桥、河北9北京排污河(龙凤河)武清、宝城、宁河、北辰10永定河武清、北辰11永定新河北辰、东丽、宁河、滨海新区12海河干流河北、红桥、南开、和平、河东、河西、东 丽、津南、滨海新区13新开河一金钟河河北、北辰、东丽14子牙河红桥、静海、西青15独流减河静海、西青、滨海新区16大清河静海17南运河(九宣闸一上改 道闸)静海18马厂减河(九宣闸一南 台尾闸)静海、滨海新区19子牙新河静海、滨海新区天津市重点湖库名录序号水库名称所在区1于桥水库蓟州区2北大港水库滨海新区3团泊水库静海区4尔王庄水库宝城区5杨庄水库蓟州区6鸭店水库西青区7新地河水库东丽区8上马台水库武清区9北塘水库滨海新区10黄港一库滨海新区11黄港二库滨海新区12王庆坨水库武清区13官港湖滨海新区14新房子水库蓟州区15刘吉素水库蓟州区16官善水库蓟州区17三八水库蓟州区18郭家沟水库蓟州区19于庄水库(南湖水库)武清区20钱圈水库滨海新区21刘庄子水库蓟州区22赤霞峪水库蓟州区23穿芳峪水库蓟州区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统一要求,长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全面摸清现有排污口底数,分步分类实施整 治和规范化建设,严格审批新增排污口,逐步建立完善的排 污口管理机制。三、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及近岸海域。鼓励 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 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 海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骨 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 管理机制。四、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 各区开展排污口排查和溯源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名 录。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组织制定并上 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各区要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 要点”)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开 展排污口的动态更新工作,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 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废水类型及排污口废水排放 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确定责 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 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二)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一口一策”制定落实排污口整治方 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截 污治污为根本目的,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工作要求:2023年底前,各区组织制定并上报入河排污 口整治方案。滨海新区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区要按照“工作要点”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排污口整 治,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 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 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 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 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区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对取缔、合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 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 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可以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 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 筹开展整治。(三)长效监管。建立“属地政府属负总责、行业主管 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的排污口长效管理 机制。工作要求:2025年底前,市级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 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工作要点”要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 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划引领、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 法和信息化建设等五个方面建立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五、组织体系(一)市级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 任,小组成员为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 负责把握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向,研究、决定和部署我市 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开展 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 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 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指导推动各区排查整治工作。(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 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内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 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三)市级有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工作,建立我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督促指导各区开展工 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 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级经费 落实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建成区 雨洪排放口、农村雨洪排放口、雨污水混排口和城镇生活污 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配合提供城镇排水、 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配合各区开展市管河流、湖库及 各区相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 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 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 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配合 提供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设施排口的排查、溯 源、整治、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 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工作,提供有关 基础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会同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各相关区推进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溯 源和整治工作。天津海事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范围内入海排污口的排 查、整治工作。六、保障措施1、严格责任落实。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是中央 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我市建立激励问责机 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攻坚战、河湖长制等 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 部门和人员责任。2、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 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 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 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 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3、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杰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排污口责任主 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 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区应加大对 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 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 局面。附件:1.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2 .天津市骨干河道名录.天津市重点湖库名录附件1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工作要求,根据 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结合我市排污口排查 整治工作情况,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农业排口、水利设施排口、交通设施排口、其他排 口等六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 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等;水利设施排口包括除工业排污口中雨洪排口以外的建 成区雨洪排放口、农村雨洪排放口、雨污水混排口等雨洪排 放口 ;交通设施排口包括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 通设施排放口;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 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附件2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工作要求,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开展我市排污口排查溯源、分 类整治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 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现将我市排污口排查整 治工作安排如下。一、排查溯源(一)开展排污口排查。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 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综合采用遥感 解译识别疑似排污口、人工徒步排查确认信息、问题排污口 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的方式开展排污口三级排查, 并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 向,初步建立排污口名录。(二)开展排污口溯源。明确排源头及分类。根据排 污口排查结果,通过人工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 明确废水类型及排污口废水排放来源,确定责任主体。落实 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 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建立责 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所在区人民 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