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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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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 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大委发2019) 52号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准发放。课题组成员(含学生)外埠调研时,因借宿亲友家或由调研 单位提供住宿等而未取得住宿发票的,据实填写外埠科研调研 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按 调研天数支付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助,原则上发放伙食补助和交 通费补助的天数不超过7天(含)。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必须采用自驾车方式开展异地科研活动 的,报销时必须提供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按标准发放伙食补 助费,但不发交通费补助。3 .课题组市内调研交通费可凭出租车专用发票等有效票据 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调研人员需在车票空 白处注明起始地点;票据单笔金额80元以上的,报销人需附情 况说明(起始地点、调研地点、调研任务)。4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需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 后再支出。课题组成员根据预算报销出国费用时须提供邀请函、 出国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原始票据 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核,国际机票的支付实行银 行转账结算方式。5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材料,购置设备,购买数 据库、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采购流程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6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材料,购置设备,购买数 据库、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等,无需经过学校采购流程。为促进 科研资源共享和高效使用,项目结项后建议项目负责人将所购设 备、数据库等捐赠给学校使用。7 .课题组购买科研材料与图书资料、支付印刷费等,在报销 时除需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供货单位出库单或服务明细。8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规定,由高水平人才承担的辽宁省各 类项目,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课题组成员可按需支取劳务费用。9 .支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需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费(或咨 询费)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预扣 预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10 .开展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确实 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社会调查对 象劳务费发放表并提供书面说明,签字确认后,财务处依据税 法规定预扣预缴相关税费后予以支付。11 .课题组按照项目研究需求支付专家咨询费,根据国家文 件规定,执行以下标准: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进行的咨询费用,不超过两天 (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 3000元/人天(税前);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000 -2000元/人天(税前);超过2天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支付。以通讯形式进行的咨询费用,按不高于上述标准支付。12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课题组可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 理人员担任临时科研助理,聘用费以劳务费形式支出。13 .除合同约定外,根据实际研究需求,横向科研项目的直 接费用中可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30%的科研活动接待费和不超过 经费总额10%的调研自驾车油费。报销科研活动接待费时除提供 餐费发票外,还需要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科研活动接待费报销 表;报销油费除提供发票外,还需要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科研 项目调研自驾车油费报销表,填写人及项目负责人对其真实有 效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 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 编制项目决算表。第七章 项目外拨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 外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外拨 经费的接收单位应是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中列示的合作单位。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业务的 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合作研究之名,将外协单位作为逃 避学校监管的法外之地。一经发现核实,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拒 绝办理;已经拨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财务处。学校 声誉因此受损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证明由外协 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或签订补充合同),每自然年末由外协单 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交我校科研处备案。第三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外,横向课题在签订合同之前,项 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供外协单位的情况介绍、合作目的、合作 内容等说明,并在科研处网站上向校内公示三天(含)以上。涉 密横向课题外拨经费,按国家有关法律和保密制度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利益直接相关的,应在公示前主动 向学校科研处报备。第八章经费余额管理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发生项目负责人滞留国外 不归、辞职或调离等工作变动情况的,人事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 通报科研处,按如下原则处理项目经费相关事宜:1 .以东北财经大学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由此经费 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仍留在学 校。2 .项目负责人滞留国外不归、辞职或调离学校的,应在办理 相关人事手续之前完成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落实后续研究的负 责人,否则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3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并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 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清理完项目经费借款,确认 项目经费余额,按应发金额退回学校已发的项目立项奖励,方能 办理人事调离手续。4 .已提取的间接费用不予转出。5 .校级项目剩余经费不得转出。第三十八条对于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委托方)结题审核验 收的科研项目,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通知30天内, 由科研处出具书面通知给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将该 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接到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方)通知30天内,由科研处出具书面通知给项 目负责人和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将该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 回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项目负责人需全额退回项目的立项 奖励。第四十条对于被撤项的科研项目,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通知30天内,由科研处出具书面通知给项目负责人 和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将该项目的全部已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 目主管部门(委托方);项目负责人需全额退回项目的立项奖励。十一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有其他要求以外,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纵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 继续使用,若2年后仍有剩余,学校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 继续使用,若2年后仍有剩余,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研活 动。校级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需于当年结清,年末仍 有剩余,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四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内部公开制度,除涉密信息以外,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间接费用使用、外拨经费去向、外协单位信息、研究成果等情况。第四十三条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与经营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 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络信息中心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第十章 监督问责机制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等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进行检查,对失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科研资金,不 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第四十六条学校组织的校内审计、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等评价结果是科研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 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严肃追责。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及辽宁省等主管部门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主管部 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无效;东北财经大学科研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东 北财大校发2015) 17号)和东北财经大学科研专项经费财务 管理办法(补充)(东北财大校发(2016) 61号)文件同时废止。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印发2019年7月15日印发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赋予二级单位和教研人员更大自主 权,切实减轻教研人员负担,更好地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 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 317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127号),中共教育部党 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 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抓好赋予 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教发 2019) 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东北财经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并 获批或以东北财经大学名义签订项目委托合同,项目经费进入学 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 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坚持“放管结合、以人为本、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管理体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为教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 责人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 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经 费,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 的申请、资格审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的全过程管理,配合 财务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分配,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 费预算,审批预算调整,提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审核科研绩效 支出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配合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收 支明细账填列的项目决算表,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 合理地报销科研经费。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负责人使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出访、邀请海外学者来访交流等科研活动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项目负 责人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科研经费,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上报审计结果。第十条资产管理与经营处负责科研资产的入库登记和处 置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大额设备、数据库、 数据信息及软件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协调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 职责范围内实现人员数据、科研项目数据、财务数据等信息共享, 保障网络服务。第十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涉密信息保护工作。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经费收入管理第十五条以东北财经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各类科 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 挪用。第十六条 因与外协单位开展项目合作而拨入的科研项目 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到账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按照 直接费用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以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立项通知或签 订项目委托合同为准),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立项 并完善项目信息;科研处审核项目信息,确认项目立项完成;项 目主管部门划拨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落账 证明,设立项目财务编码并登记入账。第十八条 出具科研项目经费票据应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 原则。财务处依据已在科研管理系统立项的证明,原则上为纵向 项目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横向科研项目开具 增值税发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代扣代缴。确需在项目款项未到学校财务账户前出具票据的项目,项目 负责人需要提供已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并先行垫付税 费;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垫付的税费按原支付渠道退给项目负 责人。第四章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 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 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根 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学校 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项目主 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求填报项目 合同书,经学校科研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与项目委托方 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横向项目经费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 直接相关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 算,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支出。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如下科目: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 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 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 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注 册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 区、外国专家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校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 用。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 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 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5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6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组临时聘用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7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 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8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9 .科研活动接待费:指用于支付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餐费。10 .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需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 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 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及管理使用,按照文件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具体执行。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要求,结合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并对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第二十五条 跨校合作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需在项目预 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报送项目主管 部门审批,相关部分的间接费用不外拨。审批通过后,相关课题 在发放立项奖励时,计算基数需扣除外拨部分经费。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直接费用预 算,确需调整的,按如下程序报批:1 .需要新增外拨资金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 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2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 自主进行预算调整,报学校科研处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预算未按规定调整的情况下,课题组成 员不得提前支出或超额支出科研项目经费,如出现此类情况,项 目负责人负责追回超额支出部分并退还财务处。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编制项目预算(签订委托合同)的严肃 性和科学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 请调整经费预算(签订补充合同)一次;项目已经出具项目决算 表以后,不得调整项目预算(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九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六章项目经费支出流程及要求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流程如下:1 .科研项目经费确认到账后,科研处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 方批准的经费预算(合同约定)信息输入科研管理系统中,财务 处据此预算(合同约定)进行日常报销管理。2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求,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 填写相应的报销单,项目负责人需在报销单上签名确认后送交财 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 真实性,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3 .财务处负责审核票据后报销。第三十一条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其他要求:1 .课题组举办论证会、研讨会等学术会议,应保证会议质量, 严格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课题组报销会议费执行东北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其中来宾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o应课题组邀请参会的国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经项目负 责人签字同意,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2 .课题组成员外埠调研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等时,要坚持精 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课题组成员为二级教授及以上的,其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 议等,所乘交通工具执行东北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可 在原规定基础上上浮一档。课题组成员(含学生)外埠调研差旅费中,支付住宿费的标 准执行东北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 上最高上浮50%;出差人员从出发地和调研地往返于机场、车站、 码头等地的交通费可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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