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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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pdf
XX 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书(讨论稿)甲方:乙方:XX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52015 年年 X X月月 X X 日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2第三章经营权的授予与监管 4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第五章服务标准7第六章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8第七章履约保函9第八章项目的运营10第九章经营权的终止与解释11第十章违约责任12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4第十二章 文件的保密 15第十三章 通知 15第十四章 其它条款 16 XX 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书第一章总则 1.1 甲方:(下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XX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地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1.21.2 项目的目的和依据项目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优化城市环境,节约社会投资成本,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用普通车辆清运以及简单填埋、堆积和简易处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39 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 1 2 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清运与再生利用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取得了该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清运与再生利用项目经营权。乙方须在该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1.31.3 原则原则双方均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1.41.4 本协议的应用本协议的应用1.4.1 本协议是乙方在经营期内对约定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再生利用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监管的依据之一。1.4.2 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1.4.3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影响甲方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收费等活动。笫二章 定义与解释2.2.本协议下列词语的含义为本协议下列词语的含义为:2.1 法律:指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苑性文件。2.2 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园林绿化和道路施工等建设施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2.3 经营权: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2.4 生效日: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22.5 批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和备案等具体事宜。2.6 履行保函: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且经甲方认可担保书等履约担保性文件。2.7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2.8 日、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年。2.9 环境污染: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对地表、地上、地下、空气、水体引起的某种物质含量或者浓度达到有害程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与环境的现象。2.10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等;3第三章 经营权的授予与监管3.13.1 经营权的授予经营权的授予3.1.1 经营的业务范围: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处置、综合再生利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3.1.2 甲方授于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和区域内,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经营权。3.1.3 乙方经营权期限为 25 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生效日后笫 25年届满日。3.1.4 经营权的区域:XX 市,该区域随着城市规划区的调整而调整(市区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1.5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建筑垃圾清运和综合处理的相应资质。3.1.6 乙方取得的相应资质,应当报甲方备案。3.1.7 在经营期内,甲方在乙方能够满足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需求的前提下,不再审批第三方进入市城市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行业,在乙方不能满足上述需求时,甲方可以许可第三方进入。3.1.8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助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3.1.9 甲方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以及职能权限变化和管理区域调整的,由相应的单位承继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43.1.10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和分解经营权。3.1.11 甲方在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近、远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划时,可以邀请乙方参加。3.1.12 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或者保障措施进行经营活动。3.23.2 经营权的监管经营权的监管3.2.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的全过程活动以及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全程监管。3.2.2 甲方在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管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2.3 甲方应给予乙方特许经营的同时,协助乙方对市场进行整合和管理,确保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4.1 乙方的权利乙方的权利4.1.I 享有按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的权利。4.1.2 拥有在经营范围内对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进行投资、建设、发展的权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