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docx
Q/01SHY石 家 庄 市 规 范Q/O1XXXX2017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2017-07-01 实施2017-XX-XX 发布石家庄市质量监督检验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发布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绕;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 水;9.135出人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 ,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 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 0mm ,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 50m m;坡道坡度 不宜大于1/1 2,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 0 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 00 m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 .50 m;当台阶宽度大于3.0 0 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 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 0 m ,且坡道应作防滑处理。9.2竖向交通9.2.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 ,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1.1.1.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3 2 0mm3 30mm ,踢面高度 宜为 120mm 130mm ;1.1.1.3 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1 0mm;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1.1.1.4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1 .2.1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 0 0mm ,选层按钮和呼叫按钮高度宜为0. 9 0 m 1.10m ,电梯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9.222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 0 0mm ,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 控及对讲系统。9.223 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 .5m/s ,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 置。9.3 水平交通931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 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 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9.3.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柱上的物体或标牌 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 0 0 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 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 0 0 m 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 0 0 m m。9.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 ,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 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9.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 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 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9.4 安全辅助措施9.4.2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 应符合下列规定:941.1 扶手直径宜为3 0mm45mm ,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 下限值;941.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 00mm 。94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 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 5 0mm高的防撞踢脚。94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人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9.5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951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 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 安全防护措施;952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65 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 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95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 宜留有观察窗口;9.5.4 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9.5.5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 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于1.2 0m ;9.5.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 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10建筑设备验收10.1 给水与排水10.1.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供应热水,并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 宜为40° C-50° Co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 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10.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10.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等应选 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10.1.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 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畅通便捷。10.2 供暖与通风空调10. 2.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供 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将散热器暗装或加防护 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供暖系统宜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供 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当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Q/OXXXX2017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地面表面温度不应 超过28 。10. 2.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供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设置分区或分层调节控制手段。 供暖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老年人活动室、卧室及服务用房之外。10. 2. 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温度不应低于表10. 2. 4的规定:表10. 2. 4室内冬季供暖设计温度房间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含沐浴 的房间生活服 务用房活动室多功能厅医疗保 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设计温度()20202518202018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的公用厨房、公用浴室、自用与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 风道,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10. 2.6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的公用厨房应设置供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置。10. 2.7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当有组织的自 然通风不满足换气量要求时,应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 能的双向换气装置。10. 2.8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夏季应设置降温措施。设 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安排,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 有组织排放。如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10. 2.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音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10.3建筑电气10.3.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 方式。10.3.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7. 3. 2的规定,光源宜选 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10.3.3 3.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房间名称居住用房活动室卫生间公用厨房公共餐厅门厅走廊照度值(lx)20030015020020010015010. 3. 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嵌装脚灯。居 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 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o10. 3.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人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10. 3. 6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 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1.1.1 3. 8养老院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 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10.3.9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电源插座距地高度低于1 .8m时,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 0 m0.80m ;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 宜为 0.90m -1.10m。10.3.10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 话及信息网络插座。10.3.1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公共 活动用房及居住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1 .20m1.3 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 距地宜为0.40 m -0.50m。10.3.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 化系统。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 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10.3. 13安全防护3. 13.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10.3. 13.2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的灯具应选用I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PE线;10. 3. 13.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10. 3. 13.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附录 A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各类用房详表A. 1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一类二类三类老年人 用房生活服务用房43.039.335.7保健康复用房11.916.220.3娱乐用房18.316.215.5辅助用房26.828.328. 5合 计100.0100.0100.0附录 B用词和用语说明B.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 1.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B. 1.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B.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刖 3本规范的制定,旨在指导石家庄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标验收工作,加强政府对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统一养老机构硬件设施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社区、住宅小区配建及 政府投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本规范编制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石 家庄市实际,通过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吸收基层养老部门工作经验,征求规划、设 计、监理等专家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定稿。本标准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建设档案验收、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验收、用 地和总平面验收、房屋建筑验收、安全设施、建筑设备验收。本标准的附录A为主要名词解释,附录B为用词和用语说明,附录C为条文说明。本标准由石家庄民政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档案、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用地和总平面、房 屋建筑、安全设施、建筑设备等验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44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50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4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日托老年人The elderly care3.2医疗保健室Health care room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1.1 3康复训练室Rehabilitation training room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3.4网络室 Network room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3.5多功能活动室 Multi function activity room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3.6心理疏导室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room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3.7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3.8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4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质量、保证使用要求,特制定本规范。4.1 本规范是石家庄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的统一规范,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项目星级标准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成 果的重要依据。4.2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住宅小区配建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项目。4.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Q/01XXXX的相关 要求。4.4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范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工作。4.5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根据现行 的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4.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规定及标准的相关规定。4.7 本规范在设计环节中应与设计规范、标准一并执行;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相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进行专项验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使用功能情况等全面核查工 作。5建设档案验收建设单位须备齐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后方可报民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作。5.1 建设档案应包含下列文件:5.1.1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局批复的建设方 案等文件;5.1.2 基础设计文件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5.1.3 消防、节能等审查部门出具的专项审查合格书;竣工图纸、洽商记录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记录;5.1.4 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5.1.5 责任主体签署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6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Q/01XXXX及 当地规划的相关要求。6.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验收内容由用地及总平面、房屋建筑、安全设施及建筑 设备四部分构成。6.2 用地及总平面主要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用地、绿化用地、晾晒场地用地、停 车场用地。6.3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用房、保健康复用房、精神慰藉用房、辅助用房等。6.4 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入口、竖向交通、水平交通、安全辅助措施等。6.5 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设施、建筑电气设施、采暖通风设施、电梯及弱电设施 等。7用地及总平面验收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半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宜与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临近;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7.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 口。7.2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 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 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并应有明显的标志;7.3 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7.3.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 0 m 2 ;75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 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75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75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7.4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 并宜以乔木为主;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 ,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 施;7.5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 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8房屋建筑验收8. 1生活用房8.1.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 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8.1.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8.1.2.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0 m 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lO.OOnA 双 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 0 0 m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 宜大于1.60m ;1.1.1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 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 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 0 m,且低于2. 6 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1.1.2 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2.1 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1.1.2.2 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1.1.3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1.1.4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8.16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座(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8.162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 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8.163 .4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表确定。表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注: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 加洁具数量。洁具男女洗手盆< 1 5< 1 2坐便器< 1 5< 1 2小便器< 1 2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71 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 0% ,且不应少于1间;8.172 .2每15s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 空间;8.173 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8.174 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8.175 保健用房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执行,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8.175.1 用房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 设施的使用要;8.175.1.1 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00m2o活动用房8.175.2 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 措施;.3.2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 并应满足多能使用的要求;833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 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34严寒、寒冷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 设置风雨廊。8.176 服务用房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8.176.1 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 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8.176.2 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844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84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9安全设施验收建筑物出入口9.1.1 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 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9.1.2 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9.1.3 建筑的出人口、人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9.1.3.1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