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考试试卷 (A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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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考试试卷 (A卷).docx
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考试试卷(A卷)一、 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1、法律(狭义)2、知情权(积极权利)3、抗辩事由4、隐私二、简答题(共50分)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哪几类?对每一类单位的新闻采编和登载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15分)2、从采访者和采访对象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可以将采访权分为哪几类? (9分)3、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出版内容的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6分)4、新闻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10分)5、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10分)三、论述题(工8分)我国法规对于公民的采访权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公民进行新闻采访的现状如何?公民应不应当拥有采访权?请联系实际进行论述。(不少于500字)四、案例分析题(20分)下文为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24日的报道(有删节):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播记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 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 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 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注:龚刚模、樊奇杭等涉黑 案于2010年1月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 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 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一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 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 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屡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 判。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 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 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 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 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阻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 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屡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假设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律师李庄确实能“装”,一手“捞人” 一手“捞钱”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 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容许来“捞人”,其实更重在 “捞钱”。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 满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 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 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 了 100万元。“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 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 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 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 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 继续深入调查。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 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 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 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 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 年报记者说。请从新闻报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角度,对上述报道进行分析。(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