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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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附件1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 资金周转压力,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设立茂 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指专门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 有还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周转的 政策性资金。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是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的 运营公司(下称运营公司),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运营公司要建立转贷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 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报市金融工作局和市 国资委备案,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银 行签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合作协议;开立转贷资金 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 设立转贷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 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转贷资金工作规划、制度 等,审议转贷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 题。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逐步扩 大转贷资金规模,并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 金专款专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负责对转贷资金运营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 管。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三条 转贷资金规模扩大至不少于5000万元,转贷资金 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安 全。(二)运营公司要编列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三)转贷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的产业方向适当倾斜,支持产 业转型升级。(四)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 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 未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服务的原则办理。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四条转贷资金服务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 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 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 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转贷资金安全。(三)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在我市形成实物量实体产 业的贷款项目。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在茂名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二)与运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 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安全;(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转贷资金周转效率;(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四)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运营公司报 送业务开展情况。第五章资金使用额度第八条额度: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 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 公司须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第九条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 作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 2次。第十条费率:暂不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取资金使用 有关费用。同时,若以后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取资金使用 有关费用,则另行规定。第六章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 求,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 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一)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全部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七)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A)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 否符合转贷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 诺书,并在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 同申请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运营公司。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根据茂名 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运营公司完成审批后,运营公司与合作银行、申 请企业三方在约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还贷:即运营公 司开出银行转帐支票交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将资金转入申请企 业还贷帐户,同时由合作银行即时扣还,完成申请企业还贷程序。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和重新贷款手续后(原 则上应在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营公司与合 作银行、申请企业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完 成放贷与归还转贷资金:即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企业贷款 帐户,与此同时,合作银行根据之前申请企业向该银行出具的委托 划款授权书的授权,将申请企业重新获得的贷款资金扣还给运营公 司,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过程。第十六条每笔转贷业务完成后,运营公司应将转贷资金使用、 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第七章监督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定期委托第 三方中介机构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 规性进行审计,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运营公司、各合作银行对可能 使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 应叫停转贷业务,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合作银行需承诺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后,单笔转贷资金留存时间 (资金自运营公司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划出至划回该账户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 报、瞒报、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转贷资金和 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运营公司、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 追究其法律责任。1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企 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资金使用指标的;2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 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3 .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 银行未能足额偿还转贷资金的;4 .运营公司相关人员在转贷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第八章其他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