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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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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docx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 目 名称: *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地点:浦东新区张江镇 委托人: *管理署监 理人:*监理公司 签订日期: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4增加:1. 4.1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 理人员。1.5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 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在本市范围内同时 负责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1.5增加:1.5. 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 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 师。“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 经验,并不得负责除本项目之外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1.5.2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 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 理工程师。1. 5. 3 “监理员”是指经过专业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不具有监理文件签发权。1.9增加:1. 9.1 ”监理连带责任”是指监理人在监理范围和监理期间,项目在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监理人 应承担的工作不到位或不作为的监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1)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后并未制止或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进行有效整改;(3)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4)监理人的其他不作为行为。增加1. 12和1. 13:2. 12“施工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获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 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止的时间段。3. 13 “保修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委托人 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 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的时间段。2增加: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4. 1政策法规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 1.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1. 5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1.6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2.1. 8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沪建建2000 第0754号)2. 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 1. 10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印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 2003 170 号文2. 1. 12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沪市政 (2004)第 131 号)2. 1. 1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 1. 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 1. 15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 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 6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 1号)2. 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2. 3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 4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2.5由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2. 6监理人报送的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实施的监理规划。2. 7招标文件。2. 8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表式。2.9建设部令第61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 部关于修改城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 10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 定。2.11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 规定。4、监理人的义务及监理业务增加 4. 1-4.84.1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进度的安排等实 际情况调整完善监理机构,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生效之 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报送有相应资质及资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进场计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1)监理机构人员的资历和资质、资格等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须参加委托 人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派驻到项目监理机构负 责相应的监理工作。未通过相关考试和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本项 目负责专业监理工作。(2)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向委 托人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调换监理人员,更换或撤离总监或总监代 表,每换人一次,扣除10万元违约金,更换或撤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换人一 次扣除5万元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根据实际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可以中止监理 合同。(4)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 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报酬,且 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调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未及时撤 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10万元违约金,未及时撤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支付5 万元违约金。4.2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施工图纸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做好记 录。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 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或者进场材料、 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应当承担处罚责任。4. 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 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 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 4监理人应自行为参与监理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委托人不对监理人 员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的意外承担伤害责任。4. 5.监理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非施工图)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监理 规划应在开工前,即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向委托人提交,经委托人 指派的项目经理(现场代表)批准后实施。监理规划的内容和监理单位内部 审批程序应符合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应根据监理规划在开工前同时编制完 成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细则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补充、 修改和完善。对施工图尚未出齐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可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以 及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等编制监理细则并向施工单位交底。4. 6除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外,监理人应自费准备为实 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测量 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照相录像设备以及其它必要设备和物品。5. 7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和监理要求施工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以及合格 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应对承包商的全部 工程行为进行监管、检查、控制和协调。6. 7. 1对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发出 书面制止通知,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理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 告委托人。7. 7. 2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除达到竣工验收一次合格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接管单位对工 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路面弯沉值、平整度和排水管道等项目需一次通过接管 单位验收,不得发生整改项目。监理的工程质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 目标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上级 单位发文督办整改;在接管单位组织的接管验收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在三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达到移交标准。4. 7. 3进度要求(1)工程进度除达到委托人与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进度和 工期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组织不当等原因导致 的工期延误。(2)监理的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或施工组织不当窝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导 致委托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施工进度目标 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 7. 4投资控制要求(1)施工过程中,负责投资控制的专职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投 资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现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概算内容的设计或施工 内容,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进行验工。(2)督促承包商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之后45天内上报合同结算, 30天内完成监理审核工作。(3)对验工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求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超进度验工;经委托人内部审核,合同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5%,单位工程核减率不得 超过10%;对签证工程进行审核。(4)审核承包商合同结算延期以及合同结算被审计核减,导致委托人发生 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投资控制未达到监理合同要求。4. 7. 5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监理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视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监理的项目在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2)监理的项目发生严重不良管理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单位发文 督办整改导致委托人声誉受到严重负面影响;(3)监理的项目督促管理措施落实或整改不到位,被上级单位点名通报批 评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4. 7. 6环境保护要求监理的项目在施工和保修阶段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违反职业安全生产健康要求,发生严重的不良事件,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通报 或被媒体曝光,给委托人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为环境保护目标未达到监 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 .8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 . 8. 1质量、进度监理(1)审查认可承包商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检查承包商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 健全与实施。(3)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查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涉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应审查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方案审批程序 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评审意见和审批程序要求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审批同意施 工。(4)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和分包商资质等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当审查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资格以及这些管理人员与分包 单位的从属关系,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5)参加施工图会审,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合理建议。组织施工图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进度提 出合理建议。(6)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7)必须对有关的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 定,并将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备案。(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9)依据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施工单位的全 部施工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按委托方的要求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 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并保留所有测量原始数据。(10)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 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11)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和质量。(12)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进行独立平行检 验和试验。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施工单位自检数的10%。检 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3)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 量。在关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对预制构件等需要驻厂的工程派驻 厂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构件的检验或检测 工作进行取样见证。(1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签证已完合格的工程量; 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15)对承包商每月18日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进行及时审核,对所审核的 形象进度工程量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虚报。(16)对承包商完成并已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对已完成且未达到合格的工程量 不予签证。同时对承包商未达到合格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17)重大设计变更所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认真审核,并在签证中特别说明变更 理由,以便委托人及时掌握。(18)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 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进度计 划。(19)及时分析并发现影响进度的隐患,督促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若发现工程脱期,应分析原因,并督促和协调承包商调整施工计划,保证合同工 期的实现。(20)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控制。(21)督促审查承包商及时整理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所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档 案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22)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23)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 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24)督促承包商回访。(25)督促承包商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26)参与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整改。(27)对建立远程监控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规定的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及时督促监测单位完成施工信息的输入和上传工作。(28)工程结束后,提交 套工程监理竣工资料。(29)检查、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竣工档案的编制进度和质量,并在完工后(通 过预验收)3 (新建工程)6 (改建工程)个月内完成施工资料整理,其中竣工 图必须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之后的30天内完成编制,不因竣工资料整 理滞后影响合同结算和竣工档案资料通过验收。4. 8. 2安全监理(1)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和沪建建管2003 170号文的要求。(2)为委托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适时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3)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确保驻地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及人身保障。(4)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5)督促承包商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 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6)督促并指导承包商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7)进行监理细则的交底、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 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传达落实国务院、市、市建委、 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 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 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承包商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8)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商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 有权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9)检查并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工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10)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商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H)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 能、消防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 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12)检查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证书和安全鉴定证书,督促承包商对主要施 工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13)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 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 措施。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上海市*管理署与监理人*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地点:浦东新区张江镇本工程施工造价:监理范围: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 护监理及审核签证合格的工程数量、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等该阶段规 定实施的一切监理工作。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文件中内容不一致,以后者优 先。1、监理招标文件;2、监理投标书、承诺书(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和相关会议记录;3、本合同标准条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5、本监理合同;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 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委派*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议定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 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并委派 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六、监理工作目标:(14)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商执行。(15)施工期间,监理人须监督承包人遵守安全生产中的各项要求。监理人 须与代表政府的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合作,以确保现场安全的相关规范贯彻实施。 如监理人未能履行上述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8. 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1)提示、协助委托人办理由委托人承办的各类许可及申报,向委托人提交 安全生产月报、月危险源清单、会议纪要、安全监理细则(方案)及交底。(2)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各类施工作业 许可手续。(3)督促并检查承包商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 设置。(4)检查并审核承包商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 承包商在开工前完成办理管线保护手续。(5)检查并督促承包商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 洁,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 故发生。(6)检查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 不侵占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7)检查并督促承包商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 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8)检查并督促承包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为监控施工现场的噪声,监理人 应配置噪声测试仪器。每月测试施工噪声二次,并将测试数据列入监理月报中。 对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周边居民较集中的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4)规定,当夜间施工场界噪声值大于55分贝影响周边单位或居民正常 生活时,应向承包商提出采取降噪措施。(9)检查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落实“五小”设施,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10)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11)督促承包商落实防台、防汛、防涝等三防措施;消防措施;减少大气污 染的措施等。(1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 时向委托人汇报。(13)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14)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工程过程中环 境的目标及要求”及职业安全生产健康要求。如督促执行不力造成有关政府部门 对承包商进行处罚的,每次处以-元罚款。4. 8. 4竣工验收与资料管理(1)督促承包商及时完成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2)根据施工进展,及时做好各施工阶段声像资料的记录与编辑工作,完 成数字文件的制作与保存;(3)编制监理月报及各专项报告,做好监理记录/纪要等资料保存;(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检验批验收及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 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 织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所发现的缺陷、整改进行监督;(5)指导承包商的竣工档案编制和竣工图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 档案验收;审查竣工图纸和资料;(6)完成项目总结与所有监理资料的整理,并向委托人提供4套完整的 监理竣工资料用于归档,归档资料应符合上海市/新区档案中心的相关要求:(7)协助、配合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审价、审计等工作。(8)协助委托人完成有关质量奖的申报工作。5增加:5.1监理人应按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定期向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报告。9增加: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提供监理人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监 理工程师收集需要的信息。10增加: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完整施工图2套。11修改为:委托人应在10天内(紧急情况例外)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决定的事做出书面答复。12增加: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o15增加:委托人委托承包商对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办公室一间,电话一部。 监理人在委托人提供一部电话作通信联络外,应自备足够的通讯设备以保证监理 人与委托人、与承包商联系方便。增加:15.1监理人如需要委托人提供其他现场办公用房、电话等办公设施或设备, 应向委托人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监理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其他办公和食宿服务 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并与承包商签订服务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并支付凭证报委托 人备案。23委托人权利增加:23.1委托人有权调换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监 理人必须在5日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 度。24修改为:监理人的责任期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且审 计结束止。25监理人的违约增加 25. 1-25. 1125.1监理人不得具有下列行为:25. 1. 1与被监理的建设工程承包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25. 1. 2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5.1 . 3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 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对承包商的监理委托业务。25.2 监理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周边管线保护方案、技术措施等 措施并监督实施,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监 理人承担。25.3 在监理工程过程中,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实行考勤,要求监理人员平均 出勤率达到90%以上。若监理人两次以上考勤达不到90%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元。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率不足90%,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 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元。25.4 委托人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下称违 约处理办法,详见本协议附件2),是对承包商和监理人现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的一次性经济处罚,凡监理人发生违约处理办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监理人须 按违约处理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支付约定额度的违约金。25.5 监理人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 监理,每发生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元。25.6 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 重失职行为,责任人须被清除出本项目,且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元O25.7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会议,包括督促承包商项目 经理参加。如确有原因无法参加,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委派总监代表参加会议。如 无故缺席会议,每发生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元。25.8 工程竣工时,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 目标不能实现本工程要求,按以下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质量目标未能实现本协议4. 7. 2要求或进度目标未能实现本协议4. 7. 3 要求,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的违约 金;(2)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未能实现本协议4. 7. 4要求,导致委托人因此被扣 减代建费用或发生其他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委托人实际被扣减代建费用或 其他经济损失。(3)安全和文明施工目标未能实现本协议4. 7. 5要求,监理人应向委托人 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的违约金。(4)环境保护目标未能实现本协议4. 7. 6要求,导致委托人发生经济损失 的,监理人应承担委托人实际损失费用的-%。25.9 工程竣工后,发现监理人有违反合同义务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造 成损害的,委托人仍有权向监理人要求赔偿。25.10 10监理人应履行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及时报告责任,未履 行报告责任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条款中的违约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开具书面缴费单据后监理人在30日 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再付其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35修改:监理人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监理合同:(1)监理人及其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行 为;(2)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未全职在现场负责本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或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调换该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 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等情况发生二次以上;(3)监理人参加有损委托人利益相关的活动;(4)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人义务时,委托人可向 监理人发出其不称职的书面通知,要求在14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委托人依据上述第(1)、(2)、(3)、(4)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以书面通 知形式通知监理人,书面解除通知到达监理人双方合同即为解除。合同解除后委 托人不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监理报酬,并且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已经超额收 取的监理报酬。合同终止后监理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仍可向监 理人追偿。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37增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 报酬:37. 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监理酬金=工程造价义比例X (1+浮动率)工程造价:(本工程实际监理范围的决算审计价);比例: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 670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 1号)浮动率:投标单位自报。1 7.2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为22.09万元人民币,以最终审计为准,根据 考核分期支付。37 . 3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为分期考核支付:第一期 合同签订后,在监理人员进场,现场具备实质性开工条件后,预付 10%监理酬金。第二期工程量完成50%之后,凭监理人合同履约情况考核表办理支付 手续。该期监理酬金的全额(占全部监理酬金的30%)为人民币 元;第三期 工程量完成100%,项目竣工通过预验收并投入试运营之后,凭监 理人合同履约情况考核表、预验收会议纪要办理支付手续。该期监理酬金的全 额(占全部监理酬金的30%)为人民币 元;第四期项目整改完成,通过接管单位预验收,完成备案验收,正式投入运 营之后,凭监理人合同履约情况考核表、移交接管单或移交协议办理支付手 续。该期监理酬金的全额(占全部监理酬金的20%)为人民币 元。第五期:质保期满,项目审计结束后,凭审计报告办理支付手续。该期监理 酬金的全额(占全部监理酬金的10%)为人民币 元。达不到考核要求或合同约定各项目标要求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合同 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约定的违约金。监理酬金的实际支付额详见本协议附件1及其附表。38增加: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41增加:奖励办法: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因此而取得节省投资 时,委托人可参照国家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增加45-524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不得以委托人尚 未向监理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监理报酬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监理人义务。46、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47、本专用条件的版权属于委托人,其版权为委托人独家享用。48、本专用条件仅限监理人在*道路及下水道工程施工监理过 程中运用和执行。49、监理人同意在本监理合同的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严格遵守和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若有违法,委托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向监理人追究法律责任。50、合同的双方应签订工程监理廉政协议书,详见附件3。51、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详见本协议附件2。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3工程监理廉政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委托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署监理人(乙方):*监理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 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 本廉政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 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 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 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 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 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 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 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本责任书一式十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年 月 日委托人(甲方)监督单位(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年 月 日监理人(乙方)监督单位(盖章):1、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2、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工程的施工进度必须达到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要求。3、工程投资控制要求: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投资,达到投资控制目标值。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协 助委托人实现管理目标,监督施工单位实现管理目标。5、环境保护监理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七、本合同自年月一日开始实施,至年月一日完成。八、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副本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 各执正本L份。副本3份。若正、副本有矛盾,以正本为准。九、本工程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所有款项的拨付须以财力资金到位为前提。委托人:监理人:(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 月 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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