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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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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docx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作者:佚名 法规来源:劳动仲裁网 点击数:454更新时间:2006-8-7年收藏此页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16执行日期:1994-3-1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 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 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 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 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 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 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八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 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 防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的安全与健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 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 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工 场、宿舍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 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 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 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 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 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足额工 资。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 其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200%,其他时间不低于其工资的150%。企业停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工津贴。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 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 %赔偿职工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 工资额1 %赔偿职工经济损失。第十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 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安排补休假的,经征 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工伤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 办法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凡未实行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地区,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医疗、计划生育等劳 动保险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工会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劳 动安全和劳动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发生侵犯职工合法劳动 权益的行为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认真处理,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第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 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 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 议或者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决定(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 10月16日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 六小时。”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 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其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200%,其他时间 不低于其工资的150%。”三、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 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四、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 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 %赔偿职工经济损失。”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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