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docx
-
资源ID:86634702
资源大小:18.6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docx
闽科规2022) 9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工程科研诚信管理方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开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 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 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 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 技计划工程科研诚信管理方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 通知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且提供 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 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主 管部门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并且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 因工程承当单位无正当理由,任务书到期二 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工程承当单位已注 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工程负 责人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工程 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对项 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省科技厅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 定。第十八条 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工程,根据严重失 信行为责任,将相关工程承当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取消工程承当单位或法人代表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 技计划工程的资格;取消工程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 级各类科技计划工程的资格。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涉嫌违反党纪 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第三方科学技10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 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分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 理。第五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二十条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 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名单。第二H"一条 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承 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意见或诚信承诺书, 明确承诺事项和承当科研诚信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遵守承诺的责任主体,实行正向激励, 在承当科技计划工程、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当科技服务事 项等科技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根据工程管理责 任,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那么,对工程承当单位、工程 负责人和工程组成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 的原那么,对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 核。第二十四条 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功能,对工程承 担单位、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组成员列入工程管理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时限未到期的,申报工程时 予以自动限制。对存在到期未结题工程的承当单位和工程负11 责人,取消其工程结题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工程资格。 建设完善科研诚信查询功能,支持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的有效 执行。第二十五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工程承当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尽职尽责努力开展工程任务书约 定的研发内容,经费使用合理或尚未拨付财政资金(包括“事 前立项、事后补助”工程),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者 无法继续开展时按规定申请工程中止、撤销的,经省科技厅 批准予以结题,可以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二十六条各责任主体要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把 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 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 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第二十七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将所 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 管理、留存备查。鼓励工程承当单位自建科研数据中心,加 强工程原始实验数据管理,允许工程负责人将论文关键原始 数据经脱敏脱密后上传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系统备案,杜绝 买卖论文、代写论文、论文造假和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失信 行为。第二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将按照国家和我省 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相关政 策进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12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开展资金等其他工程参 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条本方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H 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1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22年9月13日印发14照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科技计划工程科研诚信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 技计划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 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假设 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 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 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 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那么的通知(国科 发监2022) 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 技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工程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 工程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 督与评价等过程。第三条 工程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那么。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本方法第二 条所列事项的工程承当单位与合作单位、工程负责人与工程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失信行为第五条 工程承当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一)在工程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 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组织“打招呼” “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工程任务书约定的义务;(四)管理失职,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 的违法违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六)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 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 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六条 工程负责人与工程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一)在工程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 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实施“打招呼” “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 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用于工程申请或作 为工程验收成果;(四)因买卖、代写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 抄袭研究数据、图表、检测报告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 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涉事论文用于工程申请或 作为工程验收成果;(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工程任务书约定的义务;以项 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重大专项专题工程负 责人在工程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 政资金损失;(六)套取、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财政资金;(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 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条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 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 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 益;(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 监督检查意见;(七)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泄露活动过 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八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 关业务;(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 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 务;(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 益;(七)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等;(A)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三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依托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计 划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 予以记录。第十条 本方法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由省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工程申报、 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监督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 过程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程序予以记录。第H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 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工程(课题)编号和名称、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处分结果等。第十二条对具有本方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 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一)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司法部门、行政部门 正式公告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或抄 送省科技厅备案。(三)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 中予以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工程申报资格 或一定期限取消工程评审评估等资格处理的。(四)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那么科学技术 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 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 定期限取消工程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工程评审评估等资 格处理,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第四章 处理措施和程序第十三条 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行为性质,视情 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一)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诫勉 谈话;(二)严重失信行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当或参与省 级科技计划工程,取消一定期限内作为评审专家资格;(三)中止、撤销省级科技计划工程;(四)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五)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 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按科研失信行为 调查处理规那么执行。第十五条 采取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认定查处的, 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程序,作 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 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 分听取其意见。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