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秘密文件的收发、阅读和管理规定.docx
学院秘密文件的收发、阅读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秘密文件的阅读、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 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秘密文件包括中央秘级文件、省委秘级 文件和所有学校秘密载体。第三条 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 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第四条 校办公室负责秘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机要秘书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 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第五条 收发秘密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的机要秘书负责,履行 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六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当包装密封;秘密文件的信封上 应当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传递、领取秘密文件采 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不得转送。第三章秘密文件的阅读第七条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的密级和制 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 人员的范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第八条 发至县团级的秘密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 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秘密文件,除仅限于 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第十条 阅读秘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 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四章秘密文件的管理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由机要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 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由 专人管理。第十二条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 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第十三条 绝秘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秘密级文件 确需复制、汇编的,应当经制文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一)复制秘密文件,不得改变其秘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 围;(二)复制秘密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 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十四条每年定期对秘密文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 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 销毁。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全 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秘密文件的销毁第十六条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 密文件,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 应当使用符合保秘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秘 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U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 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第十七条 用于记录秘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 记簿,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涉密人员或秘密文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 轻微的,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 密隐患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或给予行政记过或除名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