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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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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版).docx

    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表决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 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制 定本规那么,专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目的使用。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XX小区业主大会。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包括:(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二)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 主;(三)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补偿等旨在 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 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个人;(六)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 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5.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 会应当接受业主质询,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 决事项经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期15日 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2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四)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书面表决或采用联网式表决,采用 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 投票系统进行。(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 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 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向街道办 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 抵抗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 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 业的承租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业主可以向物业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经街道办事处查实,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 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以下方法认定:1 .专有局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 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 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以下方法认定:1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 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2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 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 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 积不计算投票权。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 (一) 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数额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以上费用由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所得收益支出。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 本议事规那么进行财务管理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年度 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 会、业主的监督。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 社会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书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财务清算工作:(一)建筑物灭失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化的;(三)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无法续存的。财务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 业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合 并或者分立而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业委员会应该将保管的其他档案 资料移交给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建筑物灭失的,业 主大会应该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议事规那么的 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管理事务。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委员 会履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三)拟定共有局部、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方法;(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 次筹集;(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催促业主交纳物 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 行为进行制止;(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局部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 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 督;(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本议事规那么第三条规定事项;业主大会 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议事规那么第二条规定事项。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拟定以下下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一)工作制度.印章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2 .档案管理制度;.值班接待制度;3 .公示、公告制度;.其他制度。(二)工作方案.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1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2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的方案;3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 益方案;.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4 .其他工作方案。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 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未有X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 的行为;(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八)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条件;(九)同等条件下,在职党员或自管党员优先。业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 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能由 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 的选举。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 补委员:(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 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七)建筑物中抛掷物品;(A)制造超标噪声:(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 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 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9名,其中主任一名,副 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工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 选连任。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社区党 组织。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三条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 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2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3 .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本议事4规那么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 比例不高于50 % o.选举得票票数超过半数的,按得票从高到低顺序中选委员、候 补委员,候补委员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乙日内召开首次会 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 成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 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 副主任。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 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 常问题:(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 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参与制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 日常向题;(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 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六)承当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 工作。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阻挠、阻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阻碍业主委员会 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权益,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 格;(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人事实服务;(五)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决定共用局部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局部经营收益等 共有资金;(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 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 决议;(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上或者占总人数20% 以上的业主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第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第三条的事项,应当有专有面积占比2/3 以上的业主旦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3/4以上且 参与表决人数3/4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 有财产(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 利益交换(八)泄露业主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 (五)项行为的,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 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 并向业主公示。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 顺序递补剩余任期;候补委员名额用完,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 人数仍缺乏总数的1/2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物业所在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 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 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 处暂时保管。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 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移交工作。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空缺数达半数以上的,在未增补至 额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前,只得行使看守责任,组织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补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的履职情况,不得对外新订 与本住宅区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系的任何合同。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 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建换届小 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应当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 作:(一)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 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其履行职 责。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 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三)因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且未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并经批 准的。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 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三)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 业使用性质的(五)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六)违法出租房屋的;(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 半以上的:(八)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出现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包日 内提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 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 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中止的应当自发生 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以下情形发生之日起立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三)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 参会。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规那么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1/3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 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 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 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 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L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 明。(三)提前1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贵且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 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 代表参加。(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 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 以上的委员签字同意。(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九)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 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 督。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 任)、记录人和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 人和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 存档。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 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 的委员、业主不得抵抗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 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业主可以向物 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经街道办事处查实,由街道办事处责令 限期改或者撤销其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也可 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四十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 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 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议事规那么第十 七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 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局部。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 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 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 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 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及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代 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 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 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丧失、被盗和被盗用, 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 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 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有权查阅印章使用记录。第四十五条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 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印章保管人承当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 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 遗失责任人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六条以下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 专人保管:(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 新备案的材料;(五)管理规约、本议事规那么、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六)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十)利用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二)共有局部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十三)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十四)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十五)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当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那么执行:(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 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本议事那么相约定执行,并由业 委员会负责业会的财务管理。(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监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 的提取和存人;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监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 的吻合性。(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取得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所得收益时, 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人账,并出具收据,盖财务用章。 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所得收益。(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 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经任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 方可使用与划转(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 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于每 月中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监督。(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 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 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缺乏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 主大会会议决定。(A)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 体业主或局部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所有资金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 保管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 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 起 组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 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 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 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 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 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 暂时保管。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 他财物账目等的移交工作。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秘书和财务人员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 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职责:(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 决专有局部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五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 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委 员会亦可根据需要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成 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七条1.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一 季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确定当年度 的业主大会召开日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定期会议的召开决议在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LHo2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 容:(1)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2)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3)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4)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3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1)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 计戈U;(2)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3)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4)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五)接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 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人 员由监督人、会计和出纳组成,监督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的一名委员 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确定接 管人员。财务人员的职责:(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七)做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 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第五章附那么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那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 改。修改后的议事规那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议事规那么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本议事规那么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第五十二条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那么的效力及于物 业的继受人。本议事规那么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和管 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 理日内向街 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那么由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4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各1份。(5)决议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4.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过日前,应当就有关物 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八条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以下情形发生 之日起假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或占总人数20%以上 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2)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3)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半数)以上的;(4)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5)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 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 害、发生安全事故等;(6)因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发生,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 议召开的。2 .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 上的业主就明确议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 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1)书面申请应包含的内容:临时会议议题、提议业主的联名签字 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 或日之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经审核,相关业主提议真实有效的,业 主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临时会议。(2)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 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3)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的, 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或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向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3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 日起组日内自行核查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申请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4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 核查结果公示后2日内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并请求 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如下方式和程序召开。(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鉴于本小区住宅业主人数较多,各楼座住宅业主可以以本楼座 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57名,代表本楼座全体住宅业主参与业 主大会会议讨论。业主代表应符合如下要求:(1)业主代表必须是实际生活在本楼座范围之内的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在不同楼座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宅的,只 能在一个楼座被推选为业主代表;(2)业主代表必须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规那么的规定,业主实施了违 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尚未整改或者整改后尚未届满一年的,不担任业 主代表;(3)热心公益,具有较好的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4)本楼座全体住宅业主在推选代表时共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业主代表应于到会之前,充分征询、收集本楼座住宅业主的 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送交业主委员会或会议筹备组。2 .业主代表应于业主委员会或会议筹备组通知的会议召开时间 按时参加业主大会,代表本楼座业主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议题的 讨论,并于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如实、充分地向本楼座住宅业主汇报。3 .小区商用房屋和其他已经合法登记具有业主身份的所有人,参 照以上规定执行。(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业主委员会应于依照本规那么确定会议提议事项之日起,将业主 大会拟表决事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日,并告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期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表决事项,以书面征求意见 的方式,召集全体业主进行决策。2 .业主委员会和志愿者就表决事项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函件应载明表决事项、表决业主姓 名、房号、专有局部面积数据、业主表决意见、反应表决意见的截止 时间和地点等栏目和信息。3 .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填写表决意见和相关信息,字迹工整, 内容准确,并及时将填写完毕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是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应加盖法人单 位或非法人组织的公章,非法人组织没有公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字。一个专有局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权人的,应自行推举一人, 代表全体共有权人行使表决权(签字、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其他共 有权人在产权登记业主或被推举人行使表决权后7日内,未向业主委 员会提出书面表决异议的,该表决视为该专有局部全体共有权人的共 同意思表示。4 .业主委员会负责以票箱封存的方式收集和保管业主提交的填 写完毕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开票日之前,任何人不得查看、篡改、 毁损业已封存的书面征求意见函。业主委员会应于公告确定的开票日 期组织开箱验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反应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开票和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民委 员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上述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业主委员会应于开票当日内,完成统计确认工作,将统计结果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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