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饮食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xxxx大学饮食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 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XX省消防条例、xx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 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凡在中心 工作、生活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 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 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 的义务,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中心设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 长、各部部长任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中 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部,监管部副部 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撤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 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 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丧失的, 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负责灭火器的日常维护和管 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现象,报安全管理处、校 区管理办处理。室外消火栓由安全管理处负责管理。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由安全管理处、校区管理办负 责管理,不得改作它用。第七章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建立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 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条 餐厅(食堂)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 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 警。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 报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 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组织不当或逃离现场的要追究责任。任何部门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部门 应当给予支持。第八章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中心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 门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 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 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三十四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消防 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中财产的损失价值,由学校有关 部门核定。第三十六条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除按第三十三 条规定处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 任。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火灾 发生负有责任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 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四十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 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方法。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履行对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监 督管理职责,指导和催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 所属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领导中 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分管中心领导是分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人,协助中心主任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 责:(一)拟订中心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拟订中心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中心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 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 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中心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 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六)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 火技能培训;(七)建立健全中心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 账;(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九)协助公安机关、安全管理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条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 职责:(一)落实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 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管 理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中心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竣工后,工程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送档案馆存档。工程开工前,催促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与学校安全管理 处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第十二条 员工宿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 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三条中心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 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 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许可, 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 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部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 全责任人;(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 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资料;(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 录;(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中心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 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部门消防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 况;(A)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七条中心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 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 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十八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防火检 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A)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餐厅(食堂)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 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 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 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催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 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A)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 予以核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中心消防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 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 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第二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中心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 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开展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必须 对每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务工人员)必须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培训。餐厅(食堂)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I。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 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 能;(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的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