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合资入股合同.docx
合资入股协议第一章总则合约甲方:宁波奇科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约乙方:责任公司丙方:责任公司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就三方一致同意出资入股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二章合资三方情况第一条 本协议合资责任公司各方为:(一)合约甲方:宁波奇科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111号电话号码:法人代表:郭启寅(二)合约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四十五条本合约及其附件,由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 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约中所列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 收件地址。第四十七条 本合约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宁波奇科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乙方: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丙 方: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法定地址:电话号码:法人代表:(三)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地址:电话号码:法人代表:第三章合资入股第二条 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入股 责任公司(简称合资责任公司)。第三条合资责任公司名称为:责任公司(以工商部门或 科室最后核准名称为准)。第四条合资责任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O第五条合资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 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责任公司合约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责任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 归合资责任公司所有,三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三方按合资 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第四章 合资责任公司宗旨、经营范E第六条合资责任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合资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 责任公司章程:三方共同拟定责任公司章程,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 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各方遵守责任公司章程。第五章注册资本及股份第九条(一)合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二)出资方式:合约甲方出资:,出资方式:地块(土地产权证 号:),占合资责任公司%的股份;合约甲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或 科室和土地证为准,土地用途:, 土地评估价格为:,合 约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产权变更,将土地所有人登记到合资责 任公司名下。合约乙方出资:,出资方式:,占合资责任公 司%的股份;丙方出资:,出资方式:,占合资责任公司% 的股份。(三)三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 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四)待合资责任公司成立后,合资责任公司向出资三方出具“出资证明书”。第六章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第十条(一)三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合约甲方得%,合约乙方 得 %,丙方得 %o(二)合资责任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合约甲方%,合约乙 方%,丙方%的比例各自承担。第七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合资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合资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 正式成立之日。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合约甲方委派一人,合约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一方 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 连任。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 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 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责任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八章监事会第十七条 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合约甲方委派 人,合约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或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 方委派。)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责任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控员工执行责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控员工的行为损害责任公司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经营管控机构第十九条 合资责任公司设经营管控机构,负责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控工 作。经营管控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报 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二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 时解聘。第十章劳动管控第二十二条 合资责任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控员工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第二十四条合资责任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二十五条 合资责任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合资责任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责任公司发展 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责任公司经营情 况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 根据合资约定,合资责任公司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工, 制定本责任公司的会计规章制度。第十二章合资期限第二十八条 合资责任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合资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 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三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责任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 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各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四章合约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三十条对本合约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 效。第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约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责任公司连年亏 损无力经营,经合资三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 解除合资合约。第十五章禁止行为第三十二条三方代表要严守责任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 式与其他责任公司或机构从事与本责任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 将与责任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第三十三条禁止三方以各自责任公司或合资责任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合资 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合资责任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 关法律赔偿。第三十四条禁止以技术入股的一方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第三十五条 禁止技术入股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责任公司开展与责任公 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第三十六条 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责任公司进行 要挟。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约、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 违反合约、责任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资责任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约规定 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 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约。如继续合资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责任公司 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八条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约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 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合约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责任公 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责任公司或 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 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约及其合约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错,根据三方的过错比 例,由三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七章不可抗力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约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 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约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 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 故对履行合约影响的程度,由三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约。第十八章适用法律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约 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二十章合约生效及其他第四十四条按本合约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责任公司章程,均视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