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濮坊市应急管理局文件潍应急字(2020) 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安监)局: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 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潍坊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13日 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 利;(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 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三)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 权利。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市应急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 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 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委派, 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紧急调遣;(四)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 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 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 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六)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 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10 工作无关的活动;(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A)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 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九)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名义 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第五章专家考核与解聘第十七条委派单位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 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工作记录归档、法 规标准获取、参加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本行业领域 内专家进行考核,每半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情况评定,并形 成书面评定意见,报专家管理科室备案存档。第十八条专家每年要对参加任务情况进行一次述职,形 成述职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局专家管理科室。市应急局定期召开 专家工作会议,汇总专家意见或建议,对专家工作进行总结和 评比,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家:11(-)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 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三)一年内3次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或未能完成委 派任务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予 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二)一年内三次以上被委派单位评价为“不合格”;(三)在执行委派任务期间,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 从管理,违反纪律,或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四)在执行委派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 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对全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及不 良影响的;(五)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市应急局专家的 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等不正当活动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七)执行委派任务时,在市应急局支付的劳务报酬之外, 另行收受被服务(调查)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12 支付凭证;(A)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九)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 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 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第二H"一条 专家被解聘后,市应急局书面通知专家所在 单位或本人,收回聘书和专家证,并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应 急局接受投诉举报并处理(举报电话见潍坊市应急局网站 http: /aj j. weifang. gov. cn/)o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月12日。2018年5月2日印发的潍坊市安全生产专家使 用管理办法(潍安监字2018) 56号)同步废止。13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强化专家管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 专业人员。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考核、组织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专 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 事求是开展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 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终身负责。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 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的选聘第六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领 域享有一定声誉;(三)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安全生产或 应急管理工作经历;(四)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能 够深入现场开展实地调查、参与应急救援、进行检查审查等能 力;(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 保证参加专家活动。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身体健康、能够胜 任委派任务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六)达不到以上条件和要求,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 出专业特长或较高权威性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分为:(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 指导和救援服务。(二)咨询服务类1 .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 询和技术支撑;2 .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 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3 .参与我市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 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4 .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 .其他咨询类工作。(三)现场检查类L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 治及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2 .参加企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 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3 .参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等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4 .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5 .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6 .其他检查评估工作。(四)评审评估类L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安全条件 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 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的评估;3 .配合市应急局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参与自然 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4 .参与市应急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科 技项目管理、成果技术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5 .参与市应急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6 ,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 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7 .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五)宣传培训类L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人 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持 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2 .参与编写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 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3 .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 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4 .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 信息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 .其他宣传培训类工作。(六)其他类别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专家分为自然灾害、安 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保障四大领域,各领域下分若干行业 领域,各行业领域下分若干专业类别,行业领域与专业类别可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每个行业领域设组长1名,副组 长1-2名。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 则。选聘程序分为申报、初审、推荐、审定、公示等环节。(一)申报:根据本实施办法,市应急局发出专家遴选通 知,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符合 条件的专家按要求申报;(二)初审: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单位组织人员对本行业 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三)推荐: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单位审核后提出本行业 拟聘任专家名单,形成专家推荐汇总表,报专家管理科室。(四)审定:专家管理科室汇总审查后形成最终专家名单 提交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五)审批通过后,专家管理科室将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 应急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正 式公布聘任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聘书、专家证为专家身份证明,专家在执行任务时应携带 专家证,并主动向任务对象出示。市应急局负责聘书和专家证 样式的制定、颁发等管理工作。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专家证, 如有遗失,需由专家本人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由专家所在单 位或原单位加盖公章后,向市应急局申请补发。第十条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 续聘申请,按照第六条规定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专家实施动 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 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在处置涉密突 发事件和参加不适宜公开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遵守保密规定, 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 保密规定的专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惩处。第三章专家的使用第十二条选派使用专家遵循以下程序:(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市应急局有关 科室、单位(下称“委派单位”)按照需求,立即从专家管理 系统选择相应专家,可在任务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二)需专家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 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委派单位按照需求,提前 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调配选用,按程序审批后开展工作。(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专家管理系统要 求及时将工作材料上报,专家管理科室将专家工作情况、委派 单位单位评价等内容整理汇总,建档留存。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专家派遣。因工作特殊需要,聘请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由委派单位 提名,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他单位需要市应急局协助委派专家的,可向市应急局申 请。第四章专家的管理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及专家咨询 服务费的支出工作,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专家有 序开展工作。(一)制定、修订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通过审核、 考察等多种方式选择不同行业领域优秀专家,满足各种应急任 务的需求。(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的遴选、 聘任、审核、发证、考核、解聘、换届及专家信息更新、交流 培训、劳动报酬发放等工作。(三)建立完善专家抽取使用工作程序,保证专家在接到 不同任务的调用通知时,及时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安全 检查、技术评审等各类专家服务工作。(四)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 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 对策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五)定期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汇总专家使用、委派 等单位的各类评价,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 灾救灾相关工作任务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归档管理。(六)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 使用情况,把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委派 单位评价等内容纳入对专家的年度考核中。(七)为专家工作提供各项保障。组织专家积极参加各类 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法规和技术业务能力。专 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其他 正当需求,任务委派单位应积极协调解决。选派专家发生的费 用,按照市应急局专家聘请使用及有关费用规定执行。专家参 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 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第十五条专家具有以下权利:(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