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81号 单位认罪认罚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docx
-
资源ID:86646765
资源大小:14.43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检例第81号 单位认罪认罚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docx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关键词】单位认罪认罚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合规经营【要旨】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 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 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 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警用器材公 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总监。被不起诉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购员。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 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 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 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 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 了税款。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 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H月23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 保候审。案发后,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年U月8 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 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 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 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 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J L©【检察履职情况】1 .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新吴区人民检 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 知书,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依法听取意见。乌某某等罚,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2 . 了解企业状况,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 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该公司成立于1997 年,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 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该公司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 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某创新大赛金 奖。3 .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该企业发案前有基本的 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 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 制度。该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 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I ,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该企 业上述改进情况,根据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单位诉讼代表人签 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 .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考虑 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 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吴区人 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 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 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 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 法所得。【指导意义】1 .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 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 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 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 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2 .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 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提出检察建议。企业 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 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据 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 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 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未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 督促。【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U!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