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及综合监督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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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及综合监督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1.docx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及综合监督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及综合监督 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建设和建立市委巡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机编办发2016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 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 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 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 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等。(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成 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 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 修缮等。(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经 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第三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根据权限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责任,驻在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市纪委派驻纪 检组开展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方式第四条 实行事项报备。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 和酝酿,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第五条出(列)席有关会议。驻在部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 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市纪委派驻 纪检组,并提交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派驻纪检组视情派员(原 则上中层以上干部)出席或列席会议。第六条组织社会监督。派驻纪检组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 话,及时受理涉及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 访,认真调查核实。第七条开展分析评估。派驻纪检组及时分析研判驻在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作为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章监督重点及程序要求第八条对重大决策监督的重点:(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 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 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遵守末位发言 制,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并形成会议记 录。(三)决策实施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 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或执行不力、 执行不到位的情形。第九条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一)会前告知。驻在部门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 前向派驻纪检组提交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 料。(二)出(列)席会议。派驻纪检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三)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驻在部门应将该次 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纪检组备案。第十条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重点:(一)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设置、动议、民主推荐、考 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三)推荐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四)高级职称人员聘任、重要岗位人员选调、特殊或高学 历人才直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第十一条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程序要求:(一)对驻在部门有关拟任职位考察人选,驻在部门应在研 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派驻纪检组要及时向 驻在部门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职位考察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 情况。(二)参与驻在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三)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驻在部门应在上报前将拟推 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第十二条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重点:(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 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二)重大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 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有无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三)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事前确定的方案、程序进行, 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工程量增加是否按法定程序报批,有无擅 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的行为。(四)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竣 工验收、审计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一)驻在部门对重大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 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二)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 要及时告知派驻纪检组。(三)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驻在部门要以书面形 式向派驻纪检组报送办理情况。第十四条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的重点:(一)资金使用是否制定审核制度、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 批的原则,是否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有无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现象。(三)是否按审计部门的结论及时进行整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 进行公开。第十五条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一)每年初,驻在部门应将本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送 派驻纪检组备案。(二)每一笔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驻在部门应在一个月内 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派驻纪检组备案。内容包括:1 .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2 .驻在部门有关会议纪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3 .其它相关资料。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驻在部门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纪检组开 展监督的。(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 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 措施纠正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