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模板(或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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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模板(或范文).docx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买方:地 址: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卖方:土也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1 .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2 .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 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 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 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 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第十九条附加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国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一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1 .立即生效。2 .合同签署后一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买方:签名:卖方:签名:署日期:年 月 日附: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 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 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也规定了 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 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 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 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三、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撤销吗合同己经生效了还能撤销。无论生效与否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 的情形都是可以撤销的。已生效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以及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形的话,都可以申请法院或者 仲裁申请机构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 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 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 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条合同总值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 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唆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 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唆头:第九条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付款条件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 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a.全套可议付己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己付”、空白抬 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唆头。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e.己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g.在CIF条款下1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的保险费。2 .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 份寄目的港 运输公司。3 .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一天内,承付合 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4 .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 罚款扣除。5 .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一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 的银行费用应由一方承担。第十一条装运条件1 .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2 .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 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3 .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4 .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 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5 .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 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技术文件1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a.基础设计图。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零配件目录。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 .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 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 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 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一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 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检验1 .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 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 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 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2 .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 后一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3 .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 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 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4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 告卖方延长商检期一天。第十五条索赔1 .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 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 赔: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 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 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 .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 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2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 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 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仲裁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 下述第项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