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docx
第一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商法的开展历程。答:虽然商法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现代大多数民商法 学者普遍认为,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 的商业法,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最早成立的商人习惯法,即 商人法。1807年,世界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正式公布, 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意义,此后商法得到不断发 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这一制度的 形成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根源。中世纪的欧洲(约476年1453年) 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商品经济极为落后,主要表现为自给自 足的手工业经济,同时也以农业为主。由于贸易开展与封建法制 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以求开展和保护自身。 商会在其自身的开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有 条件地利用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范,并在本商会内实施。于 是,该种规范经11世纪至14世纪的开展,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 商法,即商人习惯法。2) .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新 生的资产阶级必然要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障自身的商品经济关 系的稳定,在这一形势下,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2 .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第三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形式。答:(一)合伙的基本特征1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当无限连带责任4 .合伙具有团体的属性。(二)合伙的分类依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合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2 . 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2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答:根据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可以将合伙分 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是 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 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 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那么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 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3 .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答: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 系相比,它有以下三个最重要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而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合伙企业的内外部法律关系 以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 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 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 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我们通过以下内容来介绍合伙企业的 内部法律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法律关系合伙企业的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 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涉及合伙企业对外的清偿能力。4 .简述合伙企业的企业变更状况。答:从合伙法的角度讲,入伙与退伙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变 更问题。(一)入伙入伙是指合伙存续其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 取得合伙人的资格。(-)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原因的 不同,合伙人退伙的形式可以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5 .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清算程序是什么?答:(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如下。(I)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 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 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二)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 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 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 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4)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 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四章思考练习题1 .简述公司的概念和分类。答: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等,区别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2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具有社团性(三)公司具有营利性3 .简述公司设立、成立、变更的过程。答: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 发起人创立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那么标 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 公司设立的结果。一、 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1) .制定公司章程.认足首期股份2) .缴纳股款.组建管理机关3) .进行设立登记二、 公司成立公司成立的要件1)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2)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 .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三、公司变更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 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以及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 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 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 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 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存在哪些异同点?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Co.ltd)o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 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 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 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 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 如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 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 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 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局部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 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有 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 是设立程序比拟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 点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拟小,难 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 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 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 改变、增减任何一个字。例如,"ABC”不能被称为“ABC 有限责任公司' 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 ”,否那么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设 立股份,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 责任的(但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 一般合称“股份”。股份的主要特征是:公司的 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制, 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 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当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 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股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股份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3)股份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 东应交付的股份金额。(4)股份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方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 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 选择。股份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并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其与其他股 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 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 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 都是由股份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 是股份。除以上基本特征以外,股份还有以下特性。(I)股东具有广泛性。股份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 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 份的股东。(2)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的统一运动,同处于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本国的 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社会经济、促使“商法国民化” 的过程。3) .现代商法: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逐渐取得成功, 封建专制的社会被彻底粉碎,整个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保护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并推动商事活动,促使统一完整的商品 市场的形成,成为了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19世纪初,欧洲 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至此以后,商法开 始在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商法 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般认为,商法经历了四种立法体系,即:(1)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代表国家是法国;(2)商人法立法体系, 代表国家是德国;(3)折中立法体系,代表国家是日本;(4)英 美商法体系,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由以上可以得出,商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开展, 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商 法之所以迅速出现在各国的法典中,其内涵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 的法律化。2.商法的一般原那么都有哪些?答:商法的一般原那么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响。现 代商法主要有以下四大基本原那么。1) ,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两大内容:提高企业素质;完善企 这一特性是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 单位。(3)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份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承当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 偿债务的要求。(4)股份公开性、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 和转让。股份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 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 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 够自由转让和交易。(5)公司的公开性。股份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 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 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5 .简述股票及债券的内涵。答: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 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 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的凭证。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 时,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 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 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 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兴旺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6 .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分类形式?试分述之。答: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 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 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类 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 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 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 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作各 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 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 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 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 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分支机构。另外,还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它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第五章复习思考题1 .什么是代理?代理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答: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 代表被代理人(principal)同第三人(the third party)订立合同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 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 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代理人、被代 理人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关系那么称为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o2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外表要件2 .无权代理人有条件使第三方相信其有代理权3 .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错4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 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 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 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是指具有代 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义务有何不同?答:代理人的义务1 .力争使合同条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2 .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3 .禁止双方代理行为4 .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5 .负有向被代理人报告的义务6 .负有保守被代理人相关秘密的义务被代理人的义务1 .提供和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2 .提供必需的材料或资料3 .承当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4 .支付报酬或佣金5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被代理人 通过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代理人,包括他们之间的权 力和义务及代理人的权限,都是通过合同或协议来订立,属于代 理的内部关系。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针对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关系,可以把 代理法律关系分为内部关系(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和外部关系(指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内部关 系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4 .在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代理制是指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 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佣金和手续费。(1)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 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 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 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 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订立委 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4)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 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当责任。(5)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进 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及货 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 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当的费用;委托手续费及其他 经济利益的提供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委托协议的期限;其 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六章复习思考题1 .简述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答: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 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创造、 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 外观设计,都可被看作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 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简述知识产权的归责原那么。答: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 贝I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当民事责任的过错原那么和无过错而 依法应承当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那么。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公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著 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那么规定为过错责任原那么,即“债权之 诉”原那么。3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其取得原那么是什么?答: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1 .原始取得1)使用原那么。(2)注册原那么(3)混合原那么。2 .传来取得取得原那么1 .注册原那么.申请在先原那么2 .老实信用原那么.自愿注册原那么3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那么.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原那么4 .专利申请人的条件及权利分别是什么?答:专利申请人的条件及权利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创造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I)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2)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那么,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 即享有以下权利。(I)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2)就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创造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 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3)申请专利的创造将得到临时保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 定:“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创造的单 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申请假设没有被授予专利权, 这种临时保护也就不存在。(4)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 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 修改权、修改请求权、实质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权利。5 .收集相关资料,简述著作权的开展趋势。答:随着著作权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其表现出新的开展趋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客体和权利内容的极度扩张.保护手段和方法更加多样化2)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理论上界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很难,各国对合理使用的立法表述 含混不清,这就导致了司法上判断合理使用行为的混乱。而且 传播技术领域的革命使我们从“印刷版权”时期开展到了“电子 版权”时期。这一开展不仅大大丰富了著作权的内容,而且必 然相应带来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电子版权”改变了传统著作 权的“版权即出版之权”概念,摆脱了狭隘版权的束缚。出租权 的出现对著作权限制原那么进行了反限制,从而缩小了合理使用 的范围。假设干西方国家征收复制版税与录制版税的行为进一步 对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伴随着限制合理使用制度 的国际潮流,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做了总的限定,即必 须符合公平惯例。例如,在其议定书中,以满足个人使用目的 而借助现代化设备复制享有版权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及教 育单位的一些复制活动(如复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均 不再被视为合理使用。第七章思考练习题1) 什么是产品?什么是产品责任?什么是产品责任法?答: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当的基点。我 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该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 业结构。2) .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本钱,提高经营收益。 商法的这一原那么主要表达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 三个方面。3) .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表达为平 等原那么和诚信原那么。4) .保障交易安全,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的制度主要有强行 主义、公示原那么、外观法那么(客观主义)、严格责任和保护善意买 受人(第三人)等。3,简述国际商法的适用。答:国际商法也称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 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 要是指不同国家的商人或者企业相互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事活动, 更多是指跨国间的贸易活动以及其他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开展,传统的商事法早已不能全面调 整现在的商事活动领域,所以现在的商事法已经突破了原来的范 围,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如传统的货物买卖形式早已增加了除 货物买卖行为外的技术贸易行为和服务贸易形式。另外,外国商 人的直接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以及合作生产等活动都已 超出了传统商事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上述各种涉外商事交易的活 动适用国际商事法。作为传统国际商法调整的内容,如代理、合 适应性较强。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 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 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 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 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 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 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 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 品责任保险是开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 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 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 产品具有某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如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 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当此种民事 责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间因缺 陷产品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重要依据,所以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法的重要组成内容。2.产品责任法具有什么作用?其特征是什么?答:作为对损害赔偿关系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产品责任法具有 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2)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3)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济贸易秩序产品责任法的特征产品责任法是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责任进行的规定,因此其特征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调整范围为因产品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关系2) .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3) .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3 .简述合同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答:归责原那么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 那么,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当责任的 法律原那么。合同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 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那么,具体地说,当事人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 违反合同法规定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时,应当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我国的合同归责原那么在合同法修订前的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是以过错责任原那么为其归责原那么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 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分别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J但后来先后出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 通那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 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那么上那么有所变化、有所开展,如涉外经济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 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 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J所以涉 外经济合同法率先将合同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而民法通那么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 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了应当承当民事 责任的。”但在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 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从整个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归责原那么保证了合同法能及时地担负起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弥补受害人损失的重任, 既促进了合同法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建 设与开展。4 .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哪些?试分述之。答:一、产品存在缺陷1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1)产品按其性质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 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此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2)有些产品因其性质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使 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类产品的 这种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2 .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须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产品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并以 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这种缺陷。(2)该产品缺陷是损害结果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3)在一般情形下,这种缺陷有引起同种损害的可能。第八章思考练习题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答: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of good)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 .要约生效时间2 .承诺生效时间3 .附加条件的承诺及逾期承诺的效力4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简述国际贸易相关术语,并比拟2000通那么和2010通那么 的异同。答: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 术语。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 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当 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 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第一组为组,是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 物(发货)。第二组为组(FCA、FAS和FOB),是指卖方需将货物 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主要运费未付)。第三组为“C”组(CFR、CPTv CIF和CIP),是指卖方须 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起运后 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当责任(主要运费已 付)。第四名且“D'吆且(DAF、DES、DEQ、DDU和DDP),是才旨 卖方须承当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 到)。由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 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 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 (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那么,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随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 年、1980年、1990年进行了屡次修订和补充,现在那么是在对 2000年版本做出补充和修订,出现了 2010年的修订版(简称 «2010通那么),以便使这些规那么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 展。因涵盖术语最全,所以本章节中介绍的贸易术语是以2()0() 年版(简称年版0通那么)为基础,补充2010年版相关内容后 的版本。2000通那么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总共有四组十三种贸易 术语,相比2000通那么,2010通那么中增加了新的贸易术 语 DAT1 和 DAP2,取消了 DAF、DES、DEQ 和 DDU;增大了 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加入了电子交易的 内容;保险的险别引入了 ICC 2009版本;加入了与反恐有关 的内容;加入了与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有关的内容,以保证不 出现真空;加入了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那么 的缺乏之处进行了补充。2 .简述违约合同的救济措施。答:在违约时受损方最常用的救济措施如下。1 .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 债务人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2 .撤销合同公约规定,撤销合同是对根本违反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只有 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可以撤销合 同。3 .损害赔偿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 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权利不因已经 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4 .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答: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 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当责任、费 用和风险的划分。不同的贸易术语说明买卖双方各自承当不同 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 商品的价格。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 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本钱。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5 .简述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的类别及其原那么。答: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服务贸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一)民间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1) .以“移动”为标准2) .以生产过程为标准3) .以要素密集度为标准4) .以商品为标准(二)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那么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1) .公平自由原那么2) .平等互利原那么3)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那么4) .逐步开展原那么6.简述国际服务贸易法的特点及其开展壁垒。答:(一)国际服务贸易法的特征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法呈现出以下特征。1 .国际服务贸易法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2 .国际服务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3 .国际服务贸易法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国际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