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docx
师范学院校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设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 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 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 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 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 须遵守本规定,且须承当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治安管理责任第五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 管理工作。各单位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 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 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按属地管理原那么负责监督、检 查、指导校内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 指导。第七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 本单位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管 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治 安管理责任。第八条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保 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用工单位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 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校园出入秩序管理第九条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执勤 门卫的管理和查验,执勤门卫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 校园。第十条未经允许,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校外人员 驾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进入校园。第十一条危化品运输车、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 运输车等特种车辆经保卫部门允许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路 线进出校园。第十二条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如因教学需要购 置有毒性、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药品,必须由学校采购、 使用部门派人押送并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方可 进入校园。第十三条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 内。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 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 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进入校园。第十五条拉运公用家具、基建材料、设备等物资驶出校 门者,须出示校内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执勤门卫对涉 嫌偷拿公私财物出门的,有权扣留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四章校园交通管理第十六条驾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 规那么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行驶, 严禁超速行驶和逆向行驶,严禁超载,严禁乱停乱放,严禁 酒后开车,严禁鸣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那么,不得逆向行车、 骑车打闹、带人下坡、并排占道、骑快车或在主干道上学骑 自行车等,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自行车。第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溜冰及进 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第五章校园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 得阻碍学校正常管理。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 裸露身体等各种不文明行为;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 广场等公共场所。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物品、高 空掷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进入教室、学生宿舍、体育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场所。第二十五条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第二十六条禁止校园内公共场所放养鸡鸭犬等家禽家 畜。经批准在家属区饲养宠物的必须在家中豢养,禁止在公 共场所遛放宠物。第六章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文艺演出和体 育比赛等大型集体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实行“谁 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工作预案, 并到保卫部门备案,接受保卫部门对活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 必要时聘请属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护秩序。第二十八条 校园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 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第七章学生宿舍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桂林洋校区学生宿舍、府城校区学生宿舍 的治安、消防分别由后勤服务公司宿舍管理中心和后勤基建 部门负责管理,保卫部门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猜 拳喊码、打球、喧闹、燃放鞭炮和饲养宠物等扰乱公寓秩序 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晚归者必须接受管 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遵守会客 制度,外来人员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人。第三十二条严禁私接电源和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宿 舍内烹煮食物和燃烧废弃物。第三十三条严禁损坏宿舍的公共财物和安全设施;宿 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第八章 校园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 性物品、毒麻药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的物品。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等所使用危险物品的 采购、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废弃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 法律和公安机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须按公安机关 等部门管理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需存放在专业库房, 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制度;使用或管理 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 应急处置方法。第三十七条严禁私自存放、转让、调拨、赠送、出售、 遗弃危险物品。使用后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 收储于专业器皿,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第九章 校园经商秩序治安管理第三十八条 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场所须符合行业经营 标准,并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和审批许可。第三十九条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 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 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第四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 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 点出售商品。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公共场所和设施经 商或变相经商。第十章校园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条短期来学校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接收 或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时,须将安 全责任纳入合同内容,报保卫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各楼宇 内。第十一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XX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学 校人事、纪检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六条 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未造成 后果的,保卫部门可以将其驱离校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校内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报学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修订 的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