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附件2: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不 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促进 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办法(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 务所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引导企业及 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第三条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 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 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 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因故终止;(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第七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 办结有关合并、分立及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师转所手 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第八条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湖北省会计师 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上报省 注协审核,其中,市州事务所应将综合评价表报所在市州注册会计 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州注管中心”)初审后报省注协。第九条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确保综合评价信息与行业 管理系统信息相一致。第十条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 中注协综合评价工作及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年检工作, 对所填列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事务所填列信息不实的,要求 事务所限期更正。对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 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十一条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综合 评价得分,并通过省注协网站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名信息。第十二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人力资源 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及处罚和惩戒指标共4大类21项具体指标:(一)业务收入指标。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 长率、注师人均业务收入等3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创收能 力及成长性。以上指标中“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并经过审计 的上一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总计。(二)人力资源指标。包括注师人数、考试通过注师比率、本 所工作满5年注师比率、注师年龄结构、注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 注师社保缴纳比率、领军人才数、资深会员数等8项具体指标。主 要评价事务所人员规模、人才培养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上指标中“注师人数”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并经省注协确认的注师实际人 数。(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包括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 责任保险、党群组织建设、信息宣传、参政议政、担任行业职务、 履行行业责任、受表彰奖励及参加慈善公益活动等8项具体指标。 主要评价事务所内部治理、党群共建、行业责任、受表彰奖励及慈 善公益等方面的情况。(四)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 所、注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包 括事务所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情况、注师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 惩戒情况等2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和注师执业质量与职业 道德情况。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标、人力资源指标、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其中,业务收入 指标权重为52%,人力资源指标权重为28%,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权重 为20%。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综合得分计分方法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二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综合 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一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业务 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分三档计算得分(40分):业务 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指标得分=(本所收入/1000) X20分;业务 收入1000万(含)至1亿元的指标得分=20+(本所收入000)/ (10000-1,000) X10分;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指标得分 =30+(本所收入-10,000)/(全省最高收入-10,000) X10分。2、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分三档计算得分(2分):业务收入零 增长率、负增长率及当年新成立的事务所得分为0;业务收入增长 率小于等于100%的指标得分=本所收入增长率/100%Xl分;业务收 入增长率大于100%的指标得分=1分+本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全省事 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最高值义1分。3、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0分)=(本所注师人均业 务收入/全省事务所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XlOo(二)人力资源指标得分=注师人数指标得分+考试通过注师比 率指标得分+本所工作满5年注师比率指标得分+注师年龄结构指标 得分+注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指标得分+注师社保缴纳比率指标得 分+领军人才人数指标得分+资深会员人数指标得分。1、注师人数指标得分(10分)=(本所注师人数/全省事务所 注师人数最高值)XlOo2、考试通过注师比率指标得分(3分)=(本所考试通过注师 人数/本所注师总人数)X3O3、本所工作满5年注师比率得分(2分)二(本所工作满5年 注师人数/本所注师总人数)X2。4、注师年龄结构指标得分(3分)=(本所60岁以下注师人 数/本所注师总人数)X3O5、注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指标得分(3分)=(本所已完成 继续教育培训注师人数/本所注师总人数)X3 (已完成培训人数不 含补培训人数)。6、注师社保缴纳比率指标得分(4分)二(事务所为注师购买 社保人数/本所除退休人员以外注师人数)X4O7、领军人才人数指标得分(2分)二领军人才人数义1 (累计得 分不超过2分)。8、资深会员人数指标得分(1分)二资深会员人数X0. 5 (累计 得分不超过1分)。(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 责任保险)指标得分+党群组织建设指标得分+信息宣传指标得分+参 政议政指标得分+担任行业职务指标得分+履行行业责任指标得分+受 表彰奖励指标得分+参加慈善公益活动指标得分。1、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得分(1分): 按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1分。 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不得分。2、党群组织建设指标得分(5分):成立事务所党组织的得2 分,成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1分。3、信息宣传指标得分(2分):事务所在中注协网站、简报或 有关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得0.2分;事务所在省注协网站或简报 发表文章的,每篇得0分;事务所被省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的, 每次得0.5分(同一稿件多次发表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 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4、参政议政指标得分(3分):注师担任应届全国党代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2分; 担任省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市州级两代表一委员 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 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5、担任行业职务指标得分(2分):注师担任中注协理事、专 门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国际会计组织委员(成员)的,每人得1分, 担任省注协理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得0. 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 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 过2分)。6、履行行业责任指标得分(3分):注师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 业质量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授课、考试命题阅卷及其他专家论证评 审工作或以专家身份参加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 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次得2分。参加省注协或省级政府部 门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次得1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 超过3分)。7、受表彰奖励指标得分(3分):事务所和注师受到省部级以 上(含省部级)党政部门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得2分,受到市州 (厅)级党政部门(含组成部门)及省注协表彰的每次得1分(事 务所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 计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8、参加慈善公益活动指标得分(1分):事务所参加行业协会 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每次得0.5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 1分)。(四)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事务所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 惩戒指标应减分值+注师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1、事务所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0分; 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 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 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2、注师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注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10分;注师受到吊销注师证书 处罚的,每人次减8分;注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 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 计算。第十四条省注协每年可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社会需求等对综合 评价指标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发布的湖北省会 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鄂注协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