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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实务6.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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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实务6.10.docx

    国税总局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实务6.1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 .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 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进项税额抵扣1 .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 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 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 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 .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0|三、销售额1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LI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 .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 除?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 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贽、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4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 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枳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枳剔除。5 .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 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己抵”作为本期数?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6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7 .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 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ED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8 .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 减?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上地价款不得 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 的款项都是预收款?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1 .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士时, 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丁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 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校。2 .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 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4.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答:(1)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枳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 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 2016年5月1 口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5 .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 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 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五、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时间1.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 分款项在2016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 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答:2016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矛兑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六、发票开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己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需要开具发票,有什么处理办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巾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的,可以开具增值脱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木兑专用发票。国才兑部门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再征收模 款。七、纳税申报及预缴.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 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1 .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8号文)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 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八、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 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熠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 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1 .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 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 同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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