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 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中小学校财 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要 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 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法规,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 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 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编 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教学点纳 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第五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 必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落实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召开民 主理财小组会议审查学校支出,每月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结束 时,召开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会议,把学校收支情况及收支结余 情况,及时向全体教职工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十二条 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 县教育局、财政局对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教育经费的,坚 决予以制止,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严惩。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四条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细那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内 部财务管理方法,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细那么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 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必须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 服务类采购。第六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工作程序进行。预 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那么,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 下,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编制。要将预算编制情 况适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使预算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确保预算编制质量。第八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政 策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由学校提出 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准。第九条 学校要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根据工作和序时进度, 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按批准的用款计划拨款。第十条年度终了,学校要按照县财政局、教育局的要求编制年 度决算,由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学校要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并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实行专户管理。代管款项、捐赠收入等均要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统一纳入学校经费管理。代管经费、捐赠收入不得记入事业收入。严禁公款私存、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建立 专项资金目标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学校后勤收 入工程承包经营收入,利息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 处理,及时进行入账。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其他支出。第十七条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财 办事。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那么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既要保证 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教育全面 开展所需要的经费支出。第十八条学校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工程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实行 定额、定量管理,从严控制非教学性支出。工程支出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O学校各项支出要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 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支出都要做到事事支出有依据(如上级文件、 审批单、会议纪要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工程支出须由中心校审批;2000元以上工程须由县教育局审批;符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要申请政府采购。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必须合法规范、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 发票要有税务部门监制章、防伪标记,未过期作废;财政专用票据要 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未过期作废。自制原始凭证要符合有关规定。严 禁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一条 报销手续完备。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购买实物的 要有验收入)、审核人、签报人签字(基层学校支出由基层学校校长签 报,中心校校长签阅;中心学校支出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中心校 校长签报);签字时要签全名,不得只签一个姓字;经办人签名时,要 注明支出用途。发票本身不能全面反映清楚经济情况的应附有商家盖 章的商品清单。未经主管会计审核的票据不得报账。第二十二条 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济业务,可现金直 接支付;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要转账支付,无特殊 情况不得现金支付。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严格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经县 人社局核定后,按照下发的工资文件由学校会计填制工资花名册,报 送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县财政局通过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 银行打卡发放。没有政策文件依据,不得随意扣发教职工工资。有政 策文件依据的,扣发的个人工资应记入应付暂存款。学校不得将扣发 的工资转移到账外,更不能打入个人账户。学校不得使用公用经费发 放人员经费、奖金、补贴等。第二十四条 打印费支出:有打(复)印机、速印机设备的,原 那么上不得在外打(复)印资料或试卷,严格控制购买试卷。无打(复) 机、速印机设备的,报销时必须附有打(复)印材料的审批单及打(复) 印记录清单,审批单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清单必须有经办人签字, 方可报账。第二十五条 水电费支出:水电费报账时,水电费用户不得显示 为个人。不得将由个人支付的水电费转嫁到学校支付。第二十六条 邮电费支出:严格控制 安装部数及长途拨打的 次数,禁止个人 费入账及移动通讯费用入账。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支出:差旅费报销要注明出差日期及事由, 所附单据张数;不得填写差旅单功能以外的支出。车费、住宿费要有 正式发票,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必须附有出租车发票;出差伙食补助、 住宿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第二十八条 租车费支出:原那么上不允许租车,如遇特殊情况确 需租车的,要事先填写派车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车,租车费 发票入账时要附租车审批单。第二十九条 会议费支出:尽量减少会议费支出,支出标准必须附合有关规定。报账时必须附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等附 件。第三十条 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 原那么,从严控制。入账时必须做到“三单合一”,即:餐饮发票、菜单, 派餐单。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现在人少 时四菜一汤,人多时吃份餐,每人每餐不能超过30元。第三十一条物品采购支出:每年要编制采购预算,学校根据采 购预算填写采购审批表,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由县招标采购 监督管理局进行采购。送货时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杜绝未经验 收就签字接收物品。第三十二条 维修(护)费支出:维修(护)费发票入账时要附 有工程支出审批单、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验收单;10000元以上的 工程要附审计报告。验收单签字要完整,工程送审金额要真实,发票 要规范。第三十三条 培训费支出:主要包括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伙食 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及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等。教师培训须由 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由学校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要有上级培训 文件或培训邀请函,并以文件形式向县教育局申报,报告内容包括培 训目的、通知依据、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及行程、培训人员名单、培 训费用预算、培训成效表达等。禁止以学习名义组织旅游,旅游公司 出具的培训票据一律不得入账。用于教师培训的支出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o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支出:劳务费支出仅限于学校以外人员为学 校提供劳务服务的费用,劳务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凡劳务费支出必 须附有劳务合同及会议研究记录,支出超出400元以上的必须到地税 局代开发票方可报账。第五章 资产管理(一)流动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第三十六条 学校现金要按规定范围使用,会计要根据业务开展 情况,及时核算现金使用情况并补齐备用金,备用金只能用于零星支 出,大宗支出必须转账支付。每月会计报表现金不得出现负数,也不 得库存现金过大。第三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 不得长期挂账。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第三十八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那么。建立健全物品的购置、验收、 进出库、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对库存物品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库存物品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做到账物相符。(二)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 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配备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启动资产管理系统;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时要 进行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核算。(要求中心校有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 各村小要有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不要存在重购买 轻管理的情况。)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 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购置车辆还包括车船购置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材料、费用全部本钱记账。(3)在原有固 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 改建、扩建的操作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值记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 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证记账。接 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 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学校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必须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并附处置、报废固定资产清册(固定资产 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等),经县教育 局、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意见处置。财务人员应及时作减少固定资 产和固定基金的账务处理。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核对。每学年要进行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 定资产盘存盈亏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务部门根据 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物相符。第六章负债管理第四十四条中小学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五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应缴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不缴、缓缴、截留挪用。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各项代管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做到多退少补。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 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第七章财务监督第四十八条中小学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我们有民主理财小组,要发挥作用,不能只签字,其他啥也不过问。)(1)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2)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3)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4)资产使用管理的平安性、合规性、有效性。(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6)教职工、学生人数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 单位财务规那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制度,财务人 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第五十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所有财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