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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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P021-2035 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 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加强上海市重 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组织高水平 科学技术研究、集聚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交流的创新策源 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与本市重点开展战略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 才高地,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科技创新实验室体系。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 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 立的管理体制,以及"创新价值导向、产学研融通开展、科学规范管理”的运 行机制。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 分类考核。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创新策源阶段 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 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成果所属的重点实验室名称。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在成果 转化中的充分自主权,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强化对本市经济、产业和 社会的贡献。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 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平安保密规定。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主要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 室的定位和开展方向,强化实验室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开展战略和开展领域的科 技支撑,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建设与开展。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那么。第三十条市科委根据本市科技创新领域开展情况,结合重点实验室运行和 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第三十一条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 请。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每年填报年度报告,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 据。除涉密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实验室应向社会公布年报主要内容。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报告报送 市科委和相关推进部门。市科委会同相关推进部门每年按需对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结合重点实验室的类型和领域分 布,进行定期评估,原那么上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于承当国家和本市特定任务的重点实验室,可按实际需求,采取特定的 评估方式和评估周期。市区共建类重点实验室原那么上不纳入统一评估体系,由所在区政府自主评 估,评估结果报市科委备案。第三十五条 以聚焦重点研究方向形成创新能力为导向,对重点实验室周期 内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 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估。评估 工作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那么执行。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参考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 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档确定后补助标准,按周期给 予经费后补助。(-)评估结果为"一般"的,不予经费支持。(三)连续两轮评估结果均为"一般"的,原那么上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 列,需重新申报。(四)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 列。第三十七条对参评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 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本次评估"优 秀"与"良好"结果,甚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将相关失信记录记入市科技评估工作中,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或评估专家存在有失公正或营 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科 委将予以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市科委依情形更换专业评估机构,取消相关 评估专家在专家信息库的资格,将相关失信记录记入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 为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xx” o第三十九 条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 31 00原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沪科规(2019) 7号)废止。【部门解读】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1-2035年上海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 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要求,培育构建在沪战略科技力量,加强上海市重点实 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研究修订了上海市重点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政策主要内容 和举措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过程方法作为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制度和指导纲领,对于明确本市 重点实验室建设定位、培育区域创新集群,打造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发挥了重要 作用。今年以来,国家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为对标国家战略需 求,结合地方开展实际,打造支撑有力、前沿领先、根基深厚的中国特色国家 实验室体系,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对方法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及重点举措修订后的方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的内容及举措:一是优化建设定位与分类。强化市重"四个面向"定位,突出与在沪战略 科技力量的衔接和支撑。将市重的领域调整为15个领域,按照基础研究类、 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三大类型分类建设。二是强化多部门工作协同。由市科技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市教育、国资、 经信、卫生、农业等各相关委办局、中科院上海分院等作为推进部门,协同推 进。同时,设立市区共建类市重,由各区政府推荐申报、自行投入和管理,支 撑各区功能导入和新城建设。三是建立正常退出机制,优化评估规那么。明确设立十年运行期,到期后根 据期间两次评估结果,予以自然续建、优化重组或终止摘牌,突出优胜劣汰、 动态调整。强化筹建期验收,假设不能通过即终止摘牌。同时,优化完善代表性 成果评价、小同行评价、中长期评价,及分类评价相结合的评估体系。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 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主使用。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 门,牵头负责本市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开展的总体规划、开展计划、相关政 策,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制订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 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 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国资、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委办 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各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 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 验室的建设和开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市区共 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议。(三)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二)对于市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 支持。(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开展目标 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核。第三章建设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国家与本市重点开展战略和领域需求,会同相关推进部 门,建立联开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规划、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 设规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 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15个 领域,根据研究性质予以分类建设:(-)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瞄准世界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 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 立新理论,产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引领领域开展方向。(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开展和平安的战 略需求、上海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 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 换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 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撑重大技术发现和战略性产业开展。第十一条 推进市区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建设。主要任务是围绕各区科技 和产业开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 济社会开展。由各区推荐申报、市科委择优遴选,各区自行支持、自主管理。第十二条市科委定期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指南,由推进部门组织 相关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并予以推荐。对战略目标明确、优势力量明显的重点实验室申报意向,可以定向委托等 方式进行布局。第十三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指南,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 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行业)具有代表性,有能力承当国家和上海市的重大科技任务。(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人员须在四十人以上。(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须在一千平方米以上, 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 门(区、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第十四条推进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评审论证,择优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委、推进部门、依托单位与重点实验室共 同签订建设合同和筹建计划任务书。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不超过两年。推进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提供筹建 期内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筹建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经报推进部门审核确认 后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会同推进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通过验收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二)未通过验收的,设立6个月整改期,整改仍不通过的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期一般为两个评估周期,运行期满后视两次评估 情况确定进入滚动实施或重新申请序列。市科委可以对科技贡献突出、运行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全国重 点实验室。第十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和建设 重点实验室。引导创新链不同环节的重点实验室建立"重点实验室创新群"。第十八条 鼓励相关依托单位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资源、人才、工程、基地 统一配置,强化对重点实验室的综合支持。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实体化建设,健全重点实验室主任负 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完成各级部门委托的重大科 研任务,在科研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拥有自主 权。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委。重点实 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带头人担任, 年龄原那么不超过60周岁。(-)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评估周期,评估后可换届, 换届结果报送市科委。(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三)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兼任不同类型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 地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 验室的开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 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院士一般不超过75周岁);人数为五至七人单数不等,原那么依托单位成员 不超过二分之一。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 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 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或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健全开放、 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员职称职务晋升评价,强化高水平领军 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类聘用 和管理。强化优秀人才激励机制,提供与其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 薪酬待遇。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坚持全球视野, 强化学术交流,促进产学研融通开展,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建立健全 国际通行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 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鼓励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 共享,积极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