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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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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docx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 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 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 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 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 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 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 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 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 素养、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 股权董事应当在金融机构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派出机构报 告会议情况,并详细报告董事会各董事发言及表决情况。出 现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股权董事应当在会后1个工作日 内向派出机构报告情况。第二十八条 股权董事应当参加派出机构定期组织召开 的工作报告会,重点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第二十九条股权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 行跟踪督促。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 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股权董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 构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应当完善内控体系和保密制度,严 格禁止股权董事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议案审 议过程中知悉的相关金融机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派出机 构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第三十一条 股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派出机构有关 规定及所在金融机构章程正确行使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责。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 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本机构的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 指引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融机构 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财金(2020) 110号)同 时废止。咨询通告文 号:民航规(2022) 67号编 号:AC-276-TR-2022-01R1下发日期:2022年12月20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 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依据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 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第三条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 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 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 人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加强 对分包商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一)“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 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 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二)“临时存放”是指危险品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完成出港收货后和进港发货前的航空运输作业环节。(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 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 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 域。(五)“存放专用区”是指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划定的仅用于存放 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六)“存放专用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七)"指定暂存区”是指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暂时 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除已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外,其他承运 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应当按 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第七条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新设立的存放专用区和指定 暂存区在启用前,应当通过安全自查,确保存放专用区和指定暂存区 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八条 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 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制度:(一)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总政策;(二)负责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三)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库管理、操作 要求及台账管理;(四)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五)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保要求;(六)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七)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八)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九)无法交付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第九条 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应 当接受符合其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并评估合格。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及从事应急响应的相关人员应当 熟练掌握相应类(项)别的危险品货物存放及应急响应的相关知识, 熟悉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的应急响应以及信息报送方式。第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 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方可进入存放场所,避免危险品货物 被盗或不正当使用。从事高危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危险品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针对高危危险品的安保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根据需要及时 修订。第十一条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可在存放场 所外读取并实时更新的危险品货物存放电子台账,准确掌握危险品货 物的UN编号、名称、危险性、件数、重量、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临 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纳入公司整体应急救援预案中,且每一年至少 演练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制定的公共航空危险 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应当符合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判定和报告 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 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临时存放要求第十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存 放在存放场所,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临时存放活动。承运人或者 地面服务代理人如需设置指定暂存区的,启用前应当将设置有关情况 告知机场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所存放危险 品货物的种类、危险性和数量,设置存放场所、配备作业和应急处置 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可用。 这些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 范(MH/T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 况为开展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活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 保防护用品可以有效使用。这些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 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MH/T 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张贴 与存放的危险品货物相一致的相关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所存放危险品 货物的类(项)别和危险性。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 “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标识。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明显、相邻的位 置张贴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 送方式。第十九条除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危险品货物及存放所需的必要 设施设备外,存放场所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与危险品货物装载在 同一拖斗或集装器内的非危险品货物除外。第二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 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对出港的危险品货物进行收运检查,确保 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后方可存放在相应场所。第二十一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对危险品货物进 行存放操作前,应当预先检查;存放操作时,应当做到轻拿、轻放, 严防撞击、重压、拖拽、倒置和侧放。操作单件超过50公斤的危险品货物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应 的设施设备完成装卸、码放等工作,避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品货 物破损、泄漏或跌落。第二十二条除应急处置需要外,禁止在存放场所内打开包装、 分装改装、物流加工、取样等作业。第二十三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危险品货 物实际存放情况,在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内划分 不同的区域,按照技术细则及相关行业标准中隔离的有关规定分 类(项)别存放危险品货物。第二十四条装有多类(项)别危险品货物的拖斗或集装器应当 存放在存放场所的指定区域。第二十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存放场所进 行定期巡查,确保存放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完整、与台账相符、持续符 合本办法的要求,并留存巡查记录。第二十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预先检查或定期 巡查时发现存放场所内包装变形的或包装轻微破损的危险品货物,应 当及时联系托运人更换出港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或通知收货人提取进 港的危险品货物。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 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岗位需要。第四条 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派出机构有关 要求,结合专业判断自主发表意见,并对表决结果承担相应 责任。第五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 持,对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 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 因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作出风险提示而转移。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股权董事 有效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按 规定提出推迟审议或推迟表决等意见;对不予配合或未按股 权董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予以否 决。第二章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审议意见内容第七条 股权董事依法行使以下议案审议职责:当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 理人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配合 局方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另有要求外,危险品承运人、 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存放场所存放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航线)上运输 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三个月,存放港澳台航线及国际航线上运输的 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六个月。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 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 向运输该危险品货物的承运人进行通报,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存放管理。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应当按照相关政府管 理部门的要求或与托运人的约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相关单位应当 配合做好处理工作。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用于存放温度控制的危险品货物的存放场所,除需 要满足控制温度环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满足特殊规定A20 或A136条款的危险品货物,应当避免阳光直射、远离所有热源,存 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第三十条放射性物质的临时存放应当满足技术细则的相关 要求。第三十一条干冰或以干冰作为制冷剂的货物存放时,应当存放 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如临时存放在封闭区域,应采取措施避免人员窒 息。第三十二条露天指定暂存区仅允许存放汽车、发动机、磁性材 料、核磁共振仪等大件危险品货物。待出港和刚进港的含有危险品货物的集装器,在天气和温度条件 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存放在露天指定暂存区,但是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第三十三条其它指定暂存区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48小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每年应当向存放场 所所属地区管理局至少报送一次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相关信息(见 附表Do第三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 存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 放活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新设立的存放专用区和存放专用库 的监督检查,确保存放专用区和存放专用库符合本办法要求。第三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单位应当 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 品货物仓储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航空器材中危险品的存储管理,但 当航空器材中的危险品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临时存放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品货物装入或卸下拖斗、集装器 以及装卸机等操作时的临时存放。第四H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8 日发布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AC-276-TR-2018-01) 同时废止。附件1: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情况报送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航空公司自营货站口 地面服务代理人口危险品货物航空运 输存放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是否已获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已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是口否口是否已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放管理制度是口否口危险品货物临时存 放从业人员人数人人员培训情况培训人存放场所概况存储专用区有口无口位置面积(m2)是否在机场控制区内 是口否口存储专用库有口无口位置面积(m2)是否在机场控制区内 是口否口指定暂存区有口无口位置面积(m2)是否在机场控制区内 是口否口存放货物情况种类日均存储量(kg) 年 月至年 月期间口第1类爆炸品 2. 1项易燃气体口 2. 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口 2. 3项 毒性气体口第3类易燃液体 4.1项易燃固体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 的物质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6.1项毒性物质 6. 2项感染性物质口第7类放射性物质口第8类腐蚀性物质口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 品,不包括符合 PI966/967/969/970 第 H 部 分要求的锂电池口符合 PT966/967/969/970第II部分要求的锂电池是否存在危险品货物存放在存放场所之外的情况是口否口无法交付的危险品 货物情况国内航线运输的、 存放超过三个月的 危险品货物件数票数重量 (kg)国际航线运输的、 存放超过六个月的 危险品货物件数票数重量 (kg)填写说明:1)航空公司自营货站是指仅操作自己公司危险品货物的货站;2)在适用项目的口内打“ J”;3) “存放场所概况”栏应列明企业所有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填 写详细位置,并注明是否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的危险品货物情况”栏应列明企业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 内危险品货物的情况。备注:(企业盖章)年 月日(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派出机构有关规章 制度,以及所在金融机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 职责;(二)全面了解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是否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要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 度及行业政策,深入了解议案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 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议案的可行性和对金融机构战略和经 营计划的综合影响;(三)通过调研,调阅财务报表和会议纪要等资料,询 问所在金融机构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 关中介机构,列席相关党委(党组)会,参加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等方式深 入研究议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国有 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及派出机构有关要求,以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及所在金 融机构整体利益为原则,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提出 合理的议案审议意见;(四)按照本指引要求与派出机构做好沟通,及时将董 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议案及议案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 派出机构,并加强与派出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五)根据所在金融机构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按照本 指引规定的议案审议要求,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六)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 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并督促所在金融机构认真整 改;(七)派出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股权董事向派出机构报送的议案审议意见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一)议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二)股权董事就议案内容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情况,包 括议案沟通过程中,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有关方面 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三)根据金融机构授权机制,议案在金融机构内部的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分批分 次审议、变相突破决策权限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四)股权董事对议案内容的研究情况,包括审议意见 及主要理由,应当重点对议案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及可能存在 的风险进行说明;(五)股权董事拟在董事会上发表的表决意见,包括是 否同意、拟提出的风险提示及工作要求等;(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股权董事签名和签发日期。第三章议案类型及审议程序第九条 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 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审议的议案分为重大事项议案和一 般性议案。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是指根据公司法、金融机构公司 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或需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或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或 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主要包括:(一)公司章程的首次制订及全面修订,重要公司治理 文件的制订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调整,制订 或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方 案;(二)战略规划的制订与修订;(三)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决算的制订与调整;(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事项及薪酬管 理,制订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险;(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资本规划方案,公司上市或股权融资方案,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自身股票;(七)法人机构的设立;(八)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赠与事项;(九)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及续聘;股权投资基 金的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聘用、更换及管理费提取标准等 有关事项;(十)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一)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除本指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议案为一般性议 案。第十二条 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在董事会或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参与议案审议,充分发表意见,依法合 规、独立自主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注重与所在金融机构的沟通和 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董事会会议及议案安排,推动所在金融 机构做好议案的起草和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所在金融机构 章程、议事规则或违背公司治理程序的议案,股权董事应当 明确提出不宜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四条股权董事应当与所在金融机构的其他董事加 强沟通,认真参与议案讨论。第十五条股权董事应当认真参与议案沟通会和所任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主动、及时向金融机构了解相关 情况。对于重大事项议案,股权董事应当在正式报送书面审 议意见之前,与派出机构进行预沟通,并结合预沟通情况和 专业判断对议案内容、董事会召开时间等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收到股权董事对议案的审议意见或 预沟通意见后,如需补充有关数据、背景情况、分析论证等 内容,派出机构与股权董事联系提出需求。股权董事根据派 出机构需求,与金融机构进一步沟通了解情况,并与派出机 构沟通。沟通过程原则上由股权董事独立完成,如确有必要, 股权董事可会同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共同与派出机构沟 通。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议案,派出机构就股权董事审 议意见履行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并向股权董事反馈审核意 见。对于明显违背国家战略政策、金融监管要求和国有金融 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派出机构需向股权董事作出风险 提示。股权董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自身判断慎重表决,并 承担相应责任。派出机构作出的风险提示,仅供股权董事在 议案审议时使用,未经派出机构许可,不得向所在金融机构 等第三方提供。第十八条股权董事收到董事会正式会议通知后,一般 应当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之前将董事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议案和署名的股权董事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派 出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股权董事应当提出推迟 审议的意见。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确因紧急事项须临时召开董事会 的,原则上应当至少在董事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股权 董事,并提交完整的议案要件,股权董事应当至少在董事会 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紧急事项主要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临时提出的有关要求, 管理层人员突然变动,突发重大风险处置、重大投资和重大 交易,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等。对于年报披露等监管规则 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股权董事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安 排工作进度,确保议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避免倒逼审核 流程。第二十条 同一金融机构有两名以上同一派出机构股权 董事的,各股权董事应当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分别提交书面审 议意见;股权董事意见一致的,可联名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第二十一条 同一金融机构由多个派出机构共同持股 的,如有需要,派出机构可相互协商并履行内部流程后,将 有关意见反馈股权董事。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期间,增加临时议案的,股权董事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议题 性质、议题内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影响的重要程度等情况 妥善处理,如建议推迟审议、推迟表决、表决时附加条件同 意、弃权、反对或同意等。第四章穿透管理第二十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根据“穿透管理”的原则,及 时、主动对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 对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对需提 交金融机构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所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 理事项在报送财政部门履行程序时,需在相关请示报告中说 明股权董事审核意见。第二十五条 股权董事应当关注的所属各级子公司重大 事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各级子公司战略规划、主责主业、 内部资产重组、品牌管理、考核评价或其他可能对金融机构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机构重点子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合并、分立、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二)金融机构重点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 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 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赠与事项;(三)其他根据金融机构内部授权机制或金融监管要 求,经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报金融机构本 级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四)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理顺上市子公司对外披露议 案的决策流程,子公司应当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作出决策 或决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与股权董事进行沟通,股权董事在 相关事项公告前与派出机构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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