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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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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docx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冯晓青发布时间:2 0 2 3- 1 -9摘要: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 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知识产权法可以被当作是 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派的制度设计, 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利益平衡也可 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The ba 1 a n c i n g of inte rest is a n import ant p ri n cip lei n legis lat io n andjudic ia 1 pr a ct ic e a s w elllT h eintelle c tua 1 p r op er t y lawposes double a i m si nc 1 uding the p rote c ti on of in t e lie c t u a1p r o p er t y and th e m a in tenan ce ofp ubl i c i nte res t,and the b a 1 an ci n g o fin t er e st cons titutes t h e co re in t h e construe tion of v a lue o f int e 1 lectu a 1 p ro p ertyll n tell e c t ua 1 p rop e r ty law can be r ega r de d as a m ech a n ism o f b a lan c i n g of in tere s tlAtheo reti c a 1 fram e w orkan d sy s tem ce nt e r ed andbased on thep rin c ip1 eofba la n c ing of in t er es t can be es tab lishe dthroug h the ana1 ysi so f syst e m des ignfor va r i o usconfigur ing of righ ts and all oc a tionofint e re s t s withreg ard t oint e 1le c tua 1pr op er t y law IT h eba1 anc ing o f i n teres t can also be a c ted as a th e ore ticalm od e a n dp rin 损社会公益。因此,有必要在保护专有私权和维护社会公益之间、在保护与限制之间构建知 识产权的均衡机制。15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与合理始终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事实上,从整个知识 产权制度看,知识产权法在形式上体现为对权利与义务设立的适度与合理。立法者在进行知 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可以在多大限度上激励发明者并在多大限度上使公 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限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危及公众利益。16例如,权利的适当保 护期限、权利行使的适当方式、权能的适当配置,就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在实质上,知识产 权法的制度建构深刻地体现为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 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适度和合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充足而有效的保护并随着形势的需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同时,需要 协调知识产权法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之 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知识产权的不合法行使,以实现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点也 深刻地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中。2 .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涉及知识产权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 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 等。其中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是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表现。就知识产权法所需要 协调的重要矛盾而言,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 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无论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中存在着多少种利益、多少种利 益主体,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这种利益天平的重要祛码,也是知识 产权制度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 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心。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 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 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人类社会的发明性活动在很早即有。进入阶级社会 以来,智力发明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剧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 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儿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 为平衡和协调知识发明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平衡知识发明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 度安排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 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派、法律选择和整合。在整个知识产权法中,立法 很明显地分为两块,即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拟定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界线,需要考虑对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度与知识产权人为社会所做的奉献。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品发明者 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知识产权人因其发明性劳动成果对社会的奉献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又作了一系列限制。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分析,在当代 知识产权保护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更多是为了保护投资的利益, 而不是激励发明发明,因素是在很多情况下生产商的利益支配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而终极 消费者的利益则被忽略了。因而知识产权政策更多取决于知识产权商业使用人的利益,而不 是更多的公共利益。显然,在这种新的情况下,重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显得 更加重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举足轻 重的作用。“给予个人对权利主张以最大范围的欲求,也许必须同规定公益的论点进行平衡”。 17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谋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直没有停止过。这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系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双向本位观念,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保障不能忽视公共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之间实现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实现其立法宗旨所必需的。事实上,“利益平衡是人权思想和 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1 8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实现知识产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仍然是知识产权制度永恒的主题。前面提到,知识产权协定 第7条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序言部分以“保持作者的权利(表 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 平衡”作为条约的重要目的,也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法律制度。这种专有 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是相对的,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是相对 的。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就是等于对 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正保护一一由于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 产品的基本保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 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 泛地分派权利以达成权力的分散和平衡二19在知识产权法也平衡机制存在于一定的形 式和状态中,同时也体现为用以达成这种状态的手段和调整方式,其中对知识产权人利益与 公共利益平衡的设计与保障则是其关键性内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 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发明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 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 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因此,也要防止忽视个人 发明性而片面强调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发明的积极性和知识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关键性内容。知 识产权人的利益在本质上属于个体利益、私人利益范畴,它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就知 识产权法的规范结构而言,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仅处在共存状态,并且是相辅相 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要能充足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发知 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发明的热情,又要保障知识创导致果的广泛传播与应用,不至由于专有权的 授予而受到阻碍。为此,建立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营模式.静态模式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派、权利义务关系 总体上的协调。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平衡具 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中。大体说来,这种平衡的实现存在以下模式:(1 )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对知识产权保 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规定知识产权 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 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社会公众最终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假如知识产 权受到永久性保护,那么势必会导致知识产权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知识产权的长期垄断,从 而危害获取和自由使用知识、信息的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即使赋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永 久性的,假如时间过长,那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所导致的对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所产生的 损害将超过其所实现的社会利益U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和经济目的所规 定的保护期,存在一个抱负的时间界线。原则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应当超过提供的激励 足以鼓励后续的发明性活动所规定的保护期限。从知识产权制度性平衡层面上看待知识产权 的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反对知识产权的永久性保护观点。20永久性知识产权保护观点体现 了对知识产权上的自然权利观点的绝对化倾向。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价值目的看,知识产 权不能被赋予永久性的保护期限。无疑,知识产权的有期限的专有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相区别的重要特性,它也是实 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立法者宽广的政策考虑, 特别是保障公众使用和最终不受限制地获得智力发明者劳动果实的权利,蕴涵了对知识产权 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达成平衡的意图。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拟定 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2 1 正如戴维德尼默专家在剖 析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 共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 的一个临时站台。22其实,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即进入公共领域的曾经获得专利保护的 技术是人类知识和技术海洋的宝贵的组成部分,并且专利权只是在追求更大的利益中酬奖发 明者的一个临时站台。(2 )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 量处在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2 3 事实上,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 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能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知识 产权每一种类的权利都代表了在发明者的私人利益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且, 每增长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就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 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权利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权 的新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长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期期授予知识产权人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了知识产权 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一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各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动 因。我国近年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项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权人 的提供销售权、商标权人的制止反向假冒权,就在不同限度上体现了这一点。第二种情况则 是不适当强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失衡的体现,美国1995年 关于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对著作权不适当扩张,从而招致广泛的批评与反 对,就是体现。(3)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的 内容。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它体现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为前提。2 4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 保障该权利的正常实现。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正常运用知识和信息。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在传 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从而将商标权保护范围限定为商业性质的市 场交易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范围之外,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 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别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 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别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在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中仍然体现为对知识产权适当的权利 限制。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是保证 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U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规定对知识产权予以适度限制,这也意 味着知识产权没有被当成是一种绝对化的私权。知识产权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而非绝对性,是 保证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式平衡的基础。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涉及的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 知识产品,不能侵入到专有领域,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在各自 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知识产权法在实行中保证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以及公平与效率均衡和统一的保障。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上述三种实现模式,在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体现为对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需要做出公正的、适度的、 合理的划分。2 .动态模式(1)寻求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知识、信息运用的限制之间适当的平衡点。知识产权法作 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力图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 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抱负平衡,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 社会进步。由于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 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 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白,需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 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知识、 信息运用的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 度公平、正义社会目的的实现。知识产权法在实行中应本着这一原则,充足考虑权利人与社 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的的不断追求中, 才干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从而做到既充足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发明,又保障公 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得与运用。在拟定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方面,基本的原则是,平衡点的拟定 取决于利益主体当事人之间对利益的估价、选择及其价值取向。在下限方面,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赋予的专有权利必须可以激发其从事知识发明的热情;在上限方面,这种权利的 赋予却不能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也不能损害那些不可损抑的公共利益,特别 是国家利益。在经济学家看来,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品发明的激励与由知识产权赋予的临时垄断 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知识发明与对知识产品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 价。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来自于发明新的知识产品的激励是 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产生的成本。从法律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之权利设立与作 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 总的福利上,应当具有最佳效果。也就是说,社会从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发明能获得的利益 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运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相抵后,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 然大于允许自由使用知识产品能获得的社会净利益。从抱负的角度讲,知识产权法试图允许 排除别人的使用到这样一种状况,即“在革新或者发明中的边际收益等于排除对知识产品接 近的边际社会成本"。25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期限和专有权范 围的界定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抱负的平衡是很困难的,2 6但这却并不意味着 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有趣的是,法律经济学家对这种平衡模式做出过探讨。如兰得斯和波斯纳试图建立著作 权法的平衡机制模型。2 7虽然抱负的平衡点是很难拟定的,但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知 识、信息运用的限制之间,存在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则是不容置疑的。(2)寻求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运用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 共利益平衡的过程和目的中,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和运用之间平衡是关键 性内容。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当作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发明力发挥 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28在知识产品的生产、流转、运 用整个过程中,知识产品生产与传播和运用之间存在着平衡和协调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这 种平衡协调关系中,知识产品发明者的利益是知识产品传播者和使用者实现其利益的前提。假如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别人的利益将变成无源之水。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知识产 品发明者的对知识产品法定的垄断权,除了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补偿发明者因其发明知识产品 的行为对社会的奉献外,还具有通过利益的保证刺激知识产品发明的动因和功效。保证知识 产品发明者从知识发明中获得公平回报的保护目的的这一功能性观点,与经济学家“人都是 理性的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的假定是一致的。对知识产权人的有效保护是刺激进行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动力,但也并不是保护的限 度越大越好,由于知识产权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也许都由自己实行,过高的保护限度导致 的对知识产品传播和应用的限制,反过来会影响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利益。“现代知识产权法应 当是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基础之上考虑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它是协调发明者、传播者和 使用者三者权利的平衡法。乙29为在知识产品生产与传播和运用之间平衡,利益平衡原则 指导拟定抱负的利益平衡点,旨在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使 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知识产品传播、运用的阻碍,使知识产权法在动态运营中产生抱负 的社会效果。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趋向总体上,知识产权法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特点。但是,在不同时期, 知识产权法在追求利益平衡上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最终体现为将利益平衡的祛码向知识产 权人倾斜还是向社会公众倾斜。考察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可以看到在其初期阶段,加强对知识发明的激励更为重 要,由于那时知识创新活动处在一种单个的、无序的状态,并且发明性活动在以前由于没有产 权激励而变得发展迟缓。再有,在工业化之初,市场发育还不健全,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刺激其发明以及成果的市场化,可以加速知识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步伐。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在一开始即重视均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只 是在这种利益的天平上,是略微向知识产权人倾斜的,并且,一直到今天我们也可以感受到这 种立法惯性。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技术 的迅猛发展,经贸活动的全球化再加上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和强调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复合因 素,有也许使得权利人违反公平原则,滥用权利,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背景下,有学者 提醒2 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有助于良性社会经济 秩序的建立和维护。3 0此外,假如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来看,总体上,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比发展中国家高,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相对来说宽松一些。这与南北国家之间经济、科技、 文化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有很大关系。因素在于,在知识产权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 衡上,对发达国家来说,将平衡点偏向于垄断利益一方,更有助于实现其国家利益,因此,这些 国家中建立严格的和较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最终反映在知 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协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应当说,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中,“独占主义”有昂首之势,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 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这种状况也 许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维持的已有平衡,由于全球保护主义也许会使发展中国 家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其不相称的水平,而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不 适当障碍。这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值得警惕U知识产权协定虽然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 利益平衡问题,从协定规定的总的精神来看,在利益均衡方面仍然有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 益而不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倾向。由于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有利,可以认为该协 定的规定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 c ip le ofmethodol ogy to c o gn ize intelle c t u a Ip rop e rty 1 a w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私权;公共利益一、引 论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健全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不断进一步,我国法学界 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如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专家认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益平衡”成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1另一位著名知识 产权专家吴汉东专家则在其所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中,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 则为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的观点;2有人甚至认为,但凡讨论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学者 们言必称平衡。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体现了对利益平衡问题的重视,如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判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 众可以自由运用技术进行发明发明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 律拟定性结合起来。” 3从国外的研究状况看,西方国家学者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念早有共识著作权法 包含了在激励作者创作和思想不受限制地传播的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思想”;4 “专利制 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 5等观点时常可见。在英、美 等普通法系国家,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发展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判例中的精辟见解 屡见不鲜。如美国的法院曾在一个案件中指出:“著作权法试图建立一种精妙的平衡:一方面, 它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激励作者创作;另一方面,它必须适本地限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以避 免产生由于垄断而阻碍作品运用的后果。在将联邦法律合用于新的案件时,法院必须始终考 虑这一对称性J 6众多判例中发展的利益平衡思想反过来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 改与完善,使这一思想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纵观知识产权法几百年发展历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 整看,在利益的天平上增长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祛码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适当纠正利益天 平朝向知识产权人的惯性和趋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整个社会连续的创新能力。当前, 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倡利益平衡原则,这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霸权, 激发我国民族发明力,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五、结论我国提出了建立可连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目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实现社会连续发 展成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可以说,利益平衡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是思考和解决 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指导原则。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的,是在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 定的环境下,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的产生、运作和效果,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完善知识产权法 制的指导作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法,或者说将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上的 普遍规定期,利益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精神和原则。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知识产权法通 过授予知识发明者和其合法受让者的专有权利,激励其从事知识发明和知识扩散活动,同时 也通过权利限制、保护期限制等一系列法律机制,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 体上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堪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 本理念,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的,它贯彻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知识产 权法是否可以有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即能否维持对知识发明的激励与知识传播和运用之间 的平衡,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着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 位。注释:1参见郑成思: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 023年第2期。2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23年第2版。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提字第1号判决。4 Bria n A。Carl son, B alanc i n g the D igita 1 Scale s of Copyrig h t La w, 50 SMULo Revl8 2 5,82 6 (1 9 97)。5 Stev e n B。Garland and Jeremy Eo W a nt, The C anadi a n P a te n t S ys t em: An Ap p r opria t e B alanc e B e twee n t he R i ght s of the P u blic and thePatentee, 1 6 C o L Po R44 ( 1 9 94)。6 Comput e rAs s oc s o Int, 1 Inco v。Altai Inc。,982 F12d 69 3 , 696 (2 d C i rll 9 92), 982 Fo 2 d 6 9 3, 69 6 ( 2 d C i rl 1 9 92) °7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 2 3年版,第18页。8我国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门立法也不例外,分别体现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 利商标法第1条。9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目的,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载行政法学研究2 0 2 3年第1期。10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载法学研究202 3年第6期。11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察,北京大学20 2 3年博士论文,第53页。1 2事实上,就法的一般意义说,维持平衡也是法律的最优状态,并且也是实现法律最 优状态的方法。13参见任寰: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载知识产权20 2 3年第3期。1 4 Antoinett e Va c ca, The Arch itect u ra 1 Works Cop yright Protection Act: Mu c h A do About S o m et h ing, 9 Marq. Int e 1 1 .P r op.L. Rev 1 1 18 (2 023).15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23年修订版,第 1 1 1 页。16 参见 H. R.Rep 1 No.6022 2 2, 60 t hCong., 2d Ses s 1 7 (19 0 9).1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 0 2 3年修订版,第470页。18美澳德丽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载版权公报2023年 第3期。1 9 前引1 7 ,第3 74页°2 0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看,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永久性保护的观点。参见Mi 1 1 ar v. Ta y lor (17 6 9) 4 Bur r 2303.21 H.R.Rep.Nol94- 1 4 76, a t 134(1976)2 2 D avid Nimmer, The End of Co p y r ight, 48 Van d .L.Rev.1385,1 416( 1995).23曹新明:试论“均衡原理”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作用,载著作权19 9 6年 第2期。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25 DavidMcGowan, N e t w o rks and Intention in Ant i trust and I ntell e c tual Prope r ty, 24 J .Cor p 1L1 4 85, 495 (1999).26 Ian A yr e s & Paul Kle m pere r , L im it i ng Pa tente e s5 Market PowerW ith o u t Reducing I nnovatio n Inc e n t iv e : The Rev erse B e nefits of Un c e rt a i nt y andN o n - I n j unctive Rem e di e s, 97 Mi c h ig a n Law Revi e w 985 (199 9 ).2 7参见 W i Hiam M. L a nde s , Rich a rd Al Pons n er, Tradem ark Law: An Eco n om i c P e rspec t ive, 30 Jou r n al of La w and Econom i cs 2 6 5(1987).2 8 参见 L Ray Patt e rson, S t anleyW Li n d berg, The N at u re o f Copyr i g ht: A Law of U s e r s? R i g ht, the Un i ver s i ty of G eorg i a P ress, 1 95 5.5 5.91,Sathen s & Londo n , a t 4 929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一一以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 公约为对象,载法学研究20 2 3年第3期。30参见陶鑫良: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向2 1世纪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国际研讨会文集,1 9 9 8年。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导致这种相生相克现象的主线因素, 事实上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起作用。可以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 其追求的价值目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影射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 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绪。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 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7事实上,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具 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 价值构造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 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 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 的平衡,知识发明与再发明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甚至可以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 产权法中的一个主线性问题。利益平衡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内在规定。这不仅体现在各国 知识产权法中,并且体现在有关国际性文献中。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将保护自身发明的 知识产品与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都列入基本人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下称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 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以有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 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规定体现了该协定对利益平衡目的 的肯定和重视。由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是其成员必须履行的,该利益平衡目的也就成 为各成员特别是主权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结合该协定其他条款的规 定可以发现,协定还规定应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强调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应与 公共利益平衡。这些规定为成员特别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利益平衡的 基本框架。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发明者的直接目的和 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运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 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重要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的。这种二元价值 目的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足保护知识发明者 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发明的成本并获得 必要的报偿,从而达成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发明和传播的目的。由于知识产 品的产生源泉是知识产品生产者,假如不尊重知识发明者的劳动,不给予其以必要的、充足的 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发明者的发明热情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 源之水。正由于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宗旨一方面体现为保护知识产品发明者等所有人 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8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 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的。9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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