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案例大全.docx
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各种因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 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 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性,所以两者 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给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补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 概不负责次年1 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 4 15 1.1 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 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箓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 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毁。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 鱼所有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所有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 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规定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所有成鱼,乙认为该部提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 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 当如何解决?为什么?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物权请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法例重要有两 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民法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视为诉权,在民 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 权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编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事实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的请求权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无法互相取代,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也许,恢复 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填补的损失。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应当合用物权请求权,以尽也许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 过物权请求权加以填补时,才得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补偿。第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规定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一方面,两者的规则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 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合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 假如合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不必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假如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事 实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承担,这对物权保护极为不利。另一方面,从危害后果上看,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补偿 之债,这意味着加害人导致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承担补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补偿。但是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遭 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也许,而不以导致财产损失为前提。假如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承担。 况且,对物权导致的危险或者妨害自身,往往难以准确地用货币衡量,假如允许不管物权人遭受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 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的保护是更合理的。最后,从抗辩事由来看,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比较简朴,但在侵权请求权中, 权利人具有较多的抗辩事由。第三,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请求权合用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 来说,一方面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很难拟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于物权的请求权通常合用于各种继 续性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另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合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 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第四,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而侵权请求权 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假如以侵权请求权 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总之,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后,物权人应当一方面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局限性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 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尽管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 的请求权,但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对其是最为有利的,这重要基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原告只需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无须 证明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被告施工开始到原告发现损害,前后通过两年多的时间,这就涉及是否应受民法通 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本案的侵害行为属于继续性侵害,很难拟定期效的起算点,假如受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则意 味着只要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遭到妨碍,权利人就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应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时效。所以, 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从时效的角度看,是有利的。物权变动案例分析甲由于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议,规定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 50 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尚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 乙批准。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 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规定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妥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 电视机了,规定甲退钱。假如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 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假如是,何时转移?(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第(1)占有改定。(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 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 证移转给别人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 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应当指出,因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的移转,规定交付行为完全符合协议的约定,否则不能 视为已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规定对方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财产已经 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移转。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 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 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第2527条分别 进行了规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假如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协 议,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 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协 议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假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 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和乙 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移转了。只但是采用的并 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电视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送期间不 慎将电视机损坏,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占有改定是否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产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学理上还存有争议。依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 移转时间的特别规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合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协议中,交付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假如约定由受让人自提货品,受让人取走动产的 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假如协议约定由转让人送货的,转让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受让人点收完 毕,视为交付。第三,协议中可以约定转让人代办托运或邮寄货品的,转让人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有权添附案例分析.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拜别后,即使用该房屋。1 9 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 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 0 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 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乐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 数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 他。试问:(1)试分析本案重要涉及的法律问题。(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 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也许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拟定添附物的归 属,以期定分止争。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 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也许,因此,从增进财 富、充足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认可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 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涉及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重要特点 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第三,添 附的重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别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别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 批准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解决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可以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 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导致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假如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 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假如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不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 而不应强行拆除。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 才干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规定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 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别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 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导致的别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 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妥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物权保护. 202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 0 23年5月,双方房屋 租赁协议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协议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 协议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2 3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 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 宅为由规定其补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请问:本案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箓本题考核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 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 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协议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协议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 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 方式不妥,应当补偿由此给陈某导致的损失。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 的规定,尚某仍不批准。通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 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 议重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协议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 用权、社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 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期,各区分所 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 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 利,是错误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 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一方 面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 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 规定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议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达批准, 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 9 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2 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 去打工,遂修缮房屋,由于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 囱。故规定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规 定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当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 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规定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擎 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通 过登记才干移转。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 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 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并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2)能。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解决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朴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 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规 定。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互相毗邻的邻居,假如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 于李四。根据题意,本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本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 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导致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3)张三应当补偿砍树给李四导致的损失。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补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 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导致损失的,应当进行补偿。共有与善意取得案例分析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 于19 9 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 0万元。2 023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 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 02 3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可以续签协议。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达可以, 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通过甲的批准,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23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 协议,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 02 3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 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参考答案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家庭 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补偿。”此 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 整体参与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通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批准,处分行为才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假如部分共有人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批准,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 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解决 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常生活需要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批准思表达的,另一方不得以不批准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 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批 准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 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 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规定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规定补偿。地役权纠纷甲从别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 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所有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 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规定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协议无效,并规定补偿损失。请分析:(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规定丙停止兴建?各(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 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导致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 役权纠纷: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此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但是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 到一定阻拦。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 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的确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规定和需要,为需役地 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 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 时设立。当事人规定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 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协议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 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规定丙停止兴建,只能规定乙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物权.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 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 保险协议保险公司补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补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解决?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 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 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 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补偿金或补偿金等采用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 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 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依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 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仍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 0万元补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 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补偿金提前 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万元保险补偿金。1 . 202 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 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 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 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但是我? ”由于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批准了。2023年9月,有消息 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 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 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 ”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紧张不 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 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 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 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规定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谷;(1)物权法第19 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 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 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当担保债权的所有,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 担保物的所有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 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 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 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 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补偿范围内 规定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规定抵 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 再提供补充担保。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分类1 9 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 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由于 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 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 12天,后又将 此牛卖给了宋某。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若陈德规定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可以规定补偿吗?为什么?(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筝(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 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别 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补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 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陈德有权规定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2)刘丕无权规定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限度较低。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 无权规定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合作连带责任、不妥得利、交付责任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 0 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 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协议,为其运送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送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导致卡车倾覆,车载电脑所有毁 损。A公司规定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补偿不公平,并且货品毁损是由于丙驾驶失误导致的,与自己无关, 不愿承担补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规定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1)A公司规定甲补偿损失是否成立?(2)多装的一台电脑如何定性?(3)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A公司规定甲补偿损失可以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 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作。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完全符 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作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甲、乙、丙三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合作 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送过程中,由于丙失误导致的损失,甲 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意规定甲、乙、丙中一人或儿人承担责任,甲无权以丙的过失作为抗辩。(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妥得利。所谓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协议上的根据,因别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 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 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B公司遭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 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妥得利。(3)3 5台电脑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电脑由B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35台电脑而言,根据协议法的规定,风险自交 付时转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门提货,因此货品在B公司装运完毕就应视为交付完毕,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时起就 转移至A公司,因此对于运送途中发生的毁损情况,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其性质属于不妥得利。依 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妥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得利人返还不妥之利,对于善意的不妥得利人,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这一 台电脑,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A公司不存在恶意,因此A公司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妥得利的义务,由于该台 电脑已经因事故灭失,因此A公司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该台电脑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债权案例分析 箓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渚14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 认可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干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 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